太古观察:浅谈债券诉讼与债券违约

近日,债券违约这一话题再度成为了社会关注的重点。截至2021年6月30日,信用债券市场共有191家主体,684只债券发生违约,违约总规模合计5727.30亿元。同时,与债券违约有关的诉讼数量也在逐年上升。由债券违约引发的后续和救济问题也是投资者和业界最为关注的问题。

债券是什么?
债券的本质是债券购买者或投资者与债券发行者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发行人即债务人,投资者(债券购买者)即债权人。其分类按发行主体可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公司(企业)债券。一般来说,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高于企业债券。

企业债券是指按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发行与交易、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督管理的债券,在实践中,其发债主体为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债券的管理机构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债主体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法人,在实践中,其发行主体多为上市公司。

债券违约诉讼的特点
根据alpha数据库显示,近年来与债券有关的诉讼数量呈现上升趋势。整体上呈现诉讼数量不大,但是标的额较大的特点。据数据显示,2015年至今,共有305件与债券违约有关的诉讼。其中,诉讼标的2千万到5千万的占比15.49%、5千万至1亿元的占比19.72%、1亿元以上的占比24.41%。

债券诉讼中的民事责任分类
2020年7月15日,最高院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明确区分了债券违约与侵权的民事责任。

根据《会议纪要》和法律实践,债券的交易和发行容易引发合同纠纷、侵权和破产三类诉讼案件,这几类案件中涉及债券法律责任主要有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就违约纠纷而言,一般可分为发行人违约和权利人违约两种情形,分别表现为发行人到期无法还本付息和权利人未到期则要求提前清偿。对于权利人未到期要求提前清偿,则要区分在募集说明书中是否有预期违约和提前清偿的条款约定。

就侵权责任而言,其类型较为广泛。从行为上看,一般有欺诈发行、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从主体上看,则包含了发行人及内部人员、承销机构、其他服务机构等与发行和运营有关的主体。

债券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就违约纠纷而言,合同的订立是发生违约纠纷的前提。因此,违约纠纷的主要关注点在于合同是否成立,以及该合同是否履行。在此类型纠纷中,债券持有人需要证明自己确实持有债券,而债券发行人则需要证明该合同履行是否存在争议,以及是否按期兑付。

就侵权纠纷而言,则需要综合考虑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大构成要件。其中,侵权行为、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因果关系则需要由被告来证明该因果关系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则需要根据过错类型分别就责任主体进行区分。

债券违约了该怎么办?
债券违约发生后,如何处置以及如何最大限度地挽回损失是广大投资人和业界十分关注的话题。

就目前的司法实践表明,虽然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违约处置市场化程度不断提升,但在违约处置过程中,仍存在效率不高、求偿难度较大、回收水平较低等问题。

目前来讲,债券违约的处置方式主要有破产、协商、诉讼和第三方代偿、债转股等。值得注意的是,在债券违约行为中,最需要注意的就是企业通过债务重组和破产等行为进行逃废债。

在我们看来,提高司法处置水平、健全投资人保护制度、完善债券违约交易制度和加大对逃废债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是有效以及最大限度保护投资人权益的方法。

我们的观察
债券市场是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发债主体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了债券的履行情况,但是对发债主体的信用评估体系和价值评估体系的不完善以及发行制度上的不统一也是造成部分债券违约的原因。

虽然近年来我们一直在强调“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但是买者自负的前提是卖者尽责。因此,严厉打击债券欺诈发行和虚假陈述等就显得更为重要,这也是落实保护债券持有人以及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体现。对此,我们将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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