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宿乡村用地的8种办法和6种模式
近日,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批复了全国104个县(市、区)和3个设区市为新一轮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地区,试点期限为2020年—2022年。结合新的政策,宅基地新改后,民宿的发展将迎来一些新的变化和机遇,主要有8类可用土地和6种土地开发模式。
结合新的政策,我们来看看,宅基地新改后,民宿的发展将迎来哪些新的变化和机遇?
第一类 国有的商业服务业用地。尤其是直接约定的酒店、旅馆业的用地最为符合民宿建设用地。
第二类 居住用地,包括集体的宅基地、国有商品房住宅。目前在国内民宿管理方案里均有提到“自有的居住用房用于民宿经营”,虽然自有的宅基地不允许经营,但目前国家政策默许此类用地用于民宿建设。
第三类 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古建筑。乡村里一些存量的房屋,本身带有文物价值,我们开办民宿目的在于在有限的合理的开发内,让这个文物更加具有价值。
第四类 独立工矿用地。独立的厂区、采矿区,这些土地属于国有的建设用地,用于开发民宿,可以提升其价值。
第五类 公共公益设施用地。包括:乡村学校、医院、乡镇村的办公楼等,都可以用来开发民宿。
第六类 风景名胜设施用地。在我国的土地规划上,有专门的这一类土地用途划分,也可用于建设民宿。
第七类 国有未利用地和集体的四荒地。这类用地并未规划其用途,但是国家目前的政策是鼓励和支持将这一类未利用地用于开展乡村的旅游、民宿来开发。
第八类 耕地、旱地、果园等。这类土地虽然不能用于建房子,但是比起我们基本农田的保护程度要低一些,可以用于民宿的景观、养殖、停车场等一类配套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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