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并非排除强执的理由

【简要内容】

2015.2.13日,经法院调解确认,大宋、阿丽夫妇应偿还晓静债务170万元。因逾期未能偿还,晓静向法院申请执行。

2020.9.23日,在执行中查封了大宋、阿丽名下A房产,并裁定将依法拍卖。

经查,大宋、阿丽与案外人张三按份共有B房屋,大宋、阿丽夫妇持有10%产权份额。B房屋一直由张三居住使用。

阿丽不服,提出执行异议,理由为:第一,A房屋系其及家庭成员的唯一拆迁安置房,是全家老小的安身立命之所。第二,家庭经济状况极度困难。阿丽因患病无法工作,儿子刚刚踏入社会还未偿还助学贷款,父亲已经年满八十,母亲因病瘫痪在床。阿丽已与大宋协议离婚,阿丽一人承担这些义务。第三,该债务系大宋个人债务,阿丽秉持诚信原则已代为履行部分,剩余部分债务确实无力偿还。

本案焦点:阿丽的主张能否排除A房屋的拍卖。

【执行法院认为】

异议理由之一,被查封的A房屋系其唯一住房。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除该查封的不动产外,阿丽还持有B房产。因此,该被查封不动产并非其唯一住房,阿丽持有的另外一套不动产能够满足其一家的生活居住,故异议人该项主张不成立,被查封的不动产可以拍卖。

异议理由之二,即家庭经济状况极度困难。阿丽家庭经济状况极度困难的主张缺乏证据加以证实,且与本案无关联性。即便阿丽经济状况困难,也不能成为牺牲债权人晓静的利益实现的理由,否则将对正常的经济秩序及法院判决的权威性造成不利影响。

异议理由之三,即案涉债务系大宋个人债务。据法院调解书,阿丽已自愿与晓静达成调解,自愿与大宋共同偿还案涉债务。本院执行阿丽与大宋共有的A房产符合法律规定。若阿丽对生效法律文书有异议,可通过法定程序解决。

执行法院裁定:驳回阿丽的异议申请。

阿丽不服裁定,提出执行复议申请。

复议法院认为裁定:驳回阿丽的复议申请,维持一审法院执行裁定。

梅兰律师总结:法院在强制执行中,保障的是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存所必需的居住权而不是所有权,不能将被执行人的社会保障义务转嫁给债权人来承担。且居住权并非一定要通过某处房产所有权实现,比如可以寻求“大房换小”“以租代持”等方式来实现对居住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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