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好意同乘”出事故 车主能否减轻责任?

韩某与刘某某系朋友关系。韩某乘坐刘某某驾驶的车辆与潘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韩某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经鉴定,韩某因事故导致十级伤残。

韩某向法院起诉潘某某、刘某某以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请求被告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中,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应认定两辆车的车主刘某某与潘某某各承担50%的事故责任。潘某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故潘某某的相关赔偿责任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刘某某驾驶的车辆系非营运车辆,韩某为无偿搭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韩某受伤,应当减轻刘某某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刘某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法院员额法官杨景慧说,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承担问题。“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由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自己车辆的行为。民法典施行前,尚无关于“好意同乘”的明确法律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就“好意同乘”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存在较大争议。

“好意同乘”规则写入民法典后,不仅使好意搭载他人的责任减轻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有利于形成助人为乐的良好社会氛围,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本案中,韩某与刘某某系朋友关系,韩某无偿搭乘刘某某驾驶的车辆,且该车辆系非营运车辆,故本案属于“好意同乘”,刘某某的行为系“好意施惠”,应当减轻刘某某的赔偿责任。

来源:“学习强国”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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