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医生家中猝死,究竟是不是工伤? | 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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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京报报道,2月13日6时许,湖北省仙桃市三伏潭镇卫生院医生刘文雄在家中猝死。由于刘文雄并非感染新冠肺炎,也未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的工作时间与地点死亡,2月20日仙桃市人社局作出仙人不认工字[2020]00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也不符合人社部函[2020]11号文件规定的新冠肺炎感染情形,因此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仙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仙人不认工字[2020]001号)认定了如下事实:
· 2020年01月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刘文雄医生作为三伏潭镇卫生院发热门诊专家指导组副组长一直战斗在门诊防疫一线,认真筛查疑似患者,累计诊治发热病人670人次。
· 01月31日,刘文雄医生就有胸痛、心慌等身体不适症状,因防疫任务重没请假治疗。
· 2月12日上午08:00-11:30,下午13:30-17:00,刘文雄医生正常在发热门诊上班,17时许下班回家,晚上22时还有患者电话问诊。
· 2月13日05时30分许,刘文雄在家中突发疾病并晕厥。05时53分,其妻彭长仙给三伏潭卫生院值班医生夏红兵打电话请求急救,夏红兵立即驾驶卫生院120急救车带医生陈杰文、护士郭鑫前往刘文雄家,与先到一步的焦然副院长一起开展抢救
· 06时14分,刘文雄同志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诊断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
目前,刘文雄家属已决定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医法汇医事法律团队创始人张勇律师认为,仙桃市人社局出具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中的事实认定部分,对刘文雄医生家属的行政复议较为有利,为行政复议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客观认定案件事实奠定了基础。
同时,张律师认为,仙桃市人社局做出的不予认定工伤这一决定是值得商榷的。
保护关爱医务人员是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保障,我国为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使他们更好地投入疫情防控工作,接连出台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关于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医务人员防护工作的通知》《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等多个文件。关于本案中争议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相关问题,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于1月23日发布了《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此可见,该《通知》中对于刘文雄医生的情况能否认定工伤未予明确。
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刘医生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其中,争议最大的应该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该项规定视同工伤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二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未经抢救死亡,可能存在两种情形:一是突发疾病,来不及抢救即已经死亡;二是发病时,没有其他人员在场,丧失抢救机会死亡。无论是经抢救无效死亡,还是未经抢救死亡,视为工伤的关键都在于,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
按照通常理解,这里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是指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我们认为,对此应做广义的理解,职工为了履行岗位职责和单位的利益的需要,下班后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下班后继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其权利也应当受到条例的保护,只有这样理解,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护职工权利的立法目的。
另外,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认定工伤时的法定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而第十五条视为工伤时使用的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相对于“工作场所”而言,“工作岗位”强调是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职工在家加班工作的目的,就是为了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履行岗位职责,在家加班的时间当然应当属于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此,结合仙桃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中认定的事实,刘医生作为作为三伏潭镇卫生院发热门诊专家指导组副组长,在抗击疫情的特殊时期,担负着治病救人和防控疫情的岗位职责,其晚上22时还在接待患者的电话问诊,应当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广大医务人员是我国深化医改和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主力军,然而,我们常见这样的报道:“医生做完多台手术后瘫在地上睡觉”、“护士连续工作后晕倒”… …平常情况下我国医护人员的工作量就已经很大,而在全国上下众志成城、团结奋战,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当下,医护人员作为抗疫一线的战士,面临着工作任务重、感染风险高、工作和休息条件有限、心理压力大等困难,其工作压力可想而知。也正是因此,对于刘文雄医生的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网友多为支持的态度。我们祈祷人类能在疫情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大获全胜,希望一线医护人员都能平安归来,愿不再有医护人员的英勇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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