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票这事情,是不是...
2021-09-05
第二十五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九条 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打印内容出现压线或者出格的,若内容清晰完整,无需退还重新开具。
——摘自《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第十一条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自2020年01月起,税务总局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升级为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服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由于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勾选确认,不需要“扫描”确认,压线、错格就要求不严,即“若内容清晰完整,无需退还重新开具”。所以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审核实务中,建议不要对“压线、错格”太较劲了!(仅仅是建议,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要求“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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