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的休眠者,民诉第二百条再审事由及理解适用

2021-10-02 07:55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再审事由,当事人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理解与适用 :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审判监督解释》第10条规定,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 (1) 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2) 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3) 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特别注意的是 : 即使申请人能够提供新证据推翻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但其超过再审期间才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亦不能启动再审。

2、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案件的基本事实也成为主要事实,是民商事实体法规定的据以确定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性质、各自的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的事实,它们对于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法律效果有直接作用,也称为直接事实。《审判监督解释》第11条规定 : 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指的是能够证明案件基本事实所必不可少的证据,也就是说缺乏认定案件所需要的基本证据或主要证据,或者认定的基本事实没有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3、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主要证据是对于案件的基本事实或主要事实而言的,是指能够证明案件基本事实、具有足够证明力必不可少的证据。

所谓伪造证据,是指非法制造虚假的证据。这里的“伪造”还应当包括虚假、变造证据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中,当事人的陈述,应当是证据种类的一种,并且居于首位,足见当事人的陈述作为证据的重要性。

因此,虚假陈述也应当是伪造证据的情形。

4、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本项事由是对原审裁判认定事实中已经采信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而言的,对于在原审法院审理中未置可否的主要证据,一般应按照再审新的证据来处理,对于因审判人员犯罪导致对主要证据未置可否的,应按照审判人员枉法裁判行为事由来处理。本项事由不包括原审过程中,法院庭审要求一方当事人发表质证意见,而该方当事人未加评判的情形。

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人证词,庭审中,证人已经到庭,因为另一方当事人不主张证人出庭质证,而未质证的,应当属于此例。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未调查收集。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在申请再审和再审阶段,是指主要证据,不包括间接证据或辅助性证据。关于应当书面提出申请,是指当事人应当在原审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过申请,而人民法院由于种种原因未予调查收集该证据。

应当包括当事人以书面申请的方式申请调取复制庭审录音录像,以核对庭审记录中关键陈述不予记录在案,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的情形。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审判监督解释》第13条及《民诉解释》第390条规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包括 : (1) 适用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2) 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3) 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的;(4) 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5) 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6) 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

因为捏造事实、虚构债权等形式提起民事诉讼构成虚假诉讼罪的,人民法院未按规定移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办处理,以民事诉讼方式调解、判决结案的,属于此列。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和未依法回避。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主要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而法院却由审判人员一人独任审判,或者在原审庭审中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法官缺席或者出席者不具有法官资格等。对于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已经告知当事人,但在具体开庭时却不是告知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被告知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已经开庭后,但在法律文书的署名上出现不同署名等情况,一般应属于本事由。

所谓“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一般包括两种情形 : 一是发生于自行回避,即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形,审判人员应当主动回避没有回避;二是发生于申请回避,即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且此申请已被法院宣告理由成立,但该审判人员仍参与了审判。

适用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具有独立审判资格的人员独立审理了案件,判决书署名与庭审审判人员名字不一致的,属于此列。

8、诉讼主体问题。

本项中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当事人如果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就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提起诉讼、参与诉讼等诉讼行为,否则即为无效。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等待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如未等待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而继续进行审判的,则属于本事由所指“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情形。

9、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民诉解释》第3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 (1)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2)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3)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形使辩论权利的;(4)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

审判人员限制当事人辩论,只准当事人回答“是”或“不是”,不让当事人充分享有辩论权利的,当属此列。

9、违法缺席判决。

未经传票传唤,便作出缺席判决的,属于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可以申请再审。在审判实践中,一些法院仅以通知书或者口头传唤、电话传唤方式,通知当事人的,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而作出缺席判决的,适用本事由申请再审。

10、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

在诉讼中当事人有权支配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这是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基本涵义。诉讼请求的范围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事项法院不能对其作出裁判,否则属于“超出诉讼请求”;反之,当事人业已提出的事项,法院不能不加理睬、拒绝裁判,否则也属于“遗漏诉讼请求”。对于当事人在原审审理过程中增加或放弃诉讼请求的,应当以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基准,确定是否存在遗漏、超出诉讼请求的情况。此处规定的诉讼请求,包括一审诉讼请求、二审上诉请求,但当事人未对一审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的除外。

11、所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

此处规定的法律文书包括 : (1)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2) 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3)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正债权文书。

12、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知 :

为便利当事人申请再审,提高人民法院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效率,现将申请再审的有关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1、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可以向原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当通过原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再审材料。

2、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为再审申请人,其对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3、申请再审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

4、申请再审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列举的事由提出;对生效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提出。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应不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所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

5、再审申请人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一式两份,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6、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包括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号码)、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包括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号码)、邮寄地址;

(2)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名称,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3)具体的再审请求;

(4)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情形(须列明所依据的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款、项)及具体事实、理由;

(5)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明确表述;

(6)再审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并写明提交法院的日期。

7、再审申请人除应提交符合前条规定的再审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有其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其中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应提交法律服务所函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的,应同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应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函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以上人员均应写明电话等便于联系的相关信息。

(2)申请再审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判决、裁定、调解书系二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4)支持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情形和再审请求的证据材料。

(5)再审申请人对生效已超过六个月的裁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申请再审的,应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提交以上(1)至(5)材料均为一式一份。

8、再审申请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应使用A4型纸,同时应当附与书面材料内容一致的、可编辑的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和再审申请书的电子文档(以2003版word格式刻录成光盘)。并填写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诉讼材料收取清单和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是否同意采用电子邮件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书。

9、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应当依上述各项要求进行补充或改正。

此外,再审申请人还需提供被申请人和其他各方当事人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指南 :

为依法保护当事人正确行使民事申请再审权利,维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稳定性、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哪些民事案件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三百八十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下列情形不得申请再审: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

(二)当事人将生效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案件;

(三)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四)再审申请被驳回的案件;

(五)再审判决、裁定;

(六)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的案件。

二、当事人可以对哪些裁定申请再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不予受理的裁定;

(二)驳回起诉的裁定。

三、民事申请再审应当在何时提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四、再审申请人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再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判决、裁定、调解书列明的当事人;

(二)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所提出的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的案外人;

(三)上述当事人或案外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

五、哪些民事案件可以向原作出生效判决和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向作出原生效判决和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一)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十人以上);

(二)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

六、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都有哪些方式?

(一)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大厅及巡回法庭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

(二)向最高人民法院邮寄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

(三)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

七、民事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再审申请人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二)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名称,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三)具体的再审请求;

(四)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情形(须列明所依据的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款、项)及具体事实、理由;

(五)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明确表述;

(六)再审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再审申请人除应提交符合规定的再审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外,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原件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应提交基层法律服务所函原件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的,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隶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再审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判决、裁定、调解书系二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裁判文书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四)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五)支持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情形和再审请求的证据材料;

(六)再审申请人有新证据的,应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新证据。

再审申请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应使用A4型纸,同时应当附与书面材料内容一致的可编辑的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和再审申请书的电子文本(word文本),并提供所有纸质文件的便携式格式文本(PDF文本),将上述两种格式的电子文本刻录在同一张光盘中,与纸质材料一并提交。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应当补充或改正。

当事人依法申请再审,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再审申请时效自判决生效起六个月内,可以向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超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法裁判观点 : 超过诉讼时效,即使有新的证据足够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亦不在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之内。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的休眠者,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搜集、补充证据,尽可能完善主张,以取得对自己有利的法院判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护财产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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