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出台并将于11月1日正式实施的《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公布后全国首个...

特约记者 李风 通讯员 钱影

  10月14日,浙江省政府新闻办在杭州举行《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

  《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9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11月1日正式实施。据了解,《条例》是国家施行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后,出台的全国首个土地管理地方性法规。

  2000年,浙江省制定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随着该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和创新不断深化,不少制度规定明显滞后于实践需要。为顺应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新要求,总结提升全省的经验做法和改革成果,迫切需要全面修订《办法》、制定《条例》。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尹林表示,《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推动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推动该省自然资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看点一 立足国土空间规划“三个明确”,形成开发保护“一张图”

  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实现“多规合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在这一背景下,《条例》在国土空间规划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尹林介绍,《条例》结合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和实施的迫切需求,对国土空间规划的功能、编制程序、批准权限等内容作了明确,要求国土空间规划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并规定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不得另设其他空间规划。

  “在这次《条例》修订中,我们对国土空间规划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主要归纳为'三个明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厅长黄志平说,《条例》首先明确了规划的法定地位。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不得另设其他空间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前,经依法批准的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二是明确了规划编制的法定程序。针对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三类不同的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明确规定了编制主体、编制流程、编制内容、修改情形等内容,建立了层级清晰、权责一致的规划编制体系。三是明确了不同规划的法定关系。下一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上一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看点二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粮食安全

  《条例》对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作了细化补充规定,让耕地保护的法律地位、补偿对象、资金用途更明确。

  尹林说,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5个方面。一是强化政府的耕地保护责任,规定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并对市、县政府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监督整改机制作出规定。二是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要求将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在永久基本农田相对集中区域开展集中连片整治,加强永久基本农田后备资源储备,规定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进行耕作层剥离。三是为遏制“非粮化”“非农化”,规定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并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开展绿化造林、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挖田造湖造景等活动作了禁止性规定。四是将浙江省在全国首创的耕地保护补偿制度予以固化,并要求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向种植粮食的耕地倾斜。五是探索建立农业“标准地”制度,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与土地经营权人签订农业“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对控制性指标、相应奖励和违约责任作出约定。

看点三 强化建设用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面对土地资源非常匮乏、土地供需矛盾突出的情况,长期以来,浙江省通过转变土地利用方式,采取一系列切实有效的举措,先后实施了“365”节约集约用地专项行动、全国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创建等,持续将节约集约用地向纵深推进。

  尹林介绍,《条例》坚持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针对建设用地管理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强化农用地转用审查职责,明确市、县政府在报上级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前应当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农用地转用条件进行审查。二是对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予以严格控制,明确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按照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程序等规定办理。三是加强临时用地管理,规定申请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应当先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一年内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恢复土地原用途,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四是加强低效用地综合整治,要求加大旧住宅区、旧厂区、旧村庄改造力度,建立低效用地综合整治、重新开发利用的激励机制,对布局不合理、利用效率低的土地进行再开发、再利用。五是为保障工业“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得以落实,规定以“标准地”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的,相应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

  浙江省自然资源专职副总督察许小忠表示,《条例》中关于工业“标准地”管理、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平台建设、积极支持小微企业园用地、建立低效用地综合整治重新开发激励机制等规定,具有鲜明的浙江特色。

看点四 规范土地征收和补偿程序,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确保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成为保障征收工作顺利开展的必然要求。

  《条例》要求,地方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条例》进一步细化征地程序,规定了征收土地预公告制度、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程序等。这些规定有利于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尹林介绍,《条例》按照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规范土地征收和补偿程序,主要作了以下补充完善:一是对征地补偿费用支付提出明确要求,规定政府应当自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60日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二是为落实“先补偿、后搬迁”原则,规定政府要求腾退土地、房屋的期限不得早于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的时间。三是明确社会保障对象的确定程序,规定参加社会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名单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公示、确认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社会保障手续。四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精神,分别明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和未签订两种情况下不腾退土地、房屋的非诉执行机制。

看点五 健全乡村振兴土地保障措施,促进共同富裕

  推进乡村振兴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经之路。要充分发挥自然资源所具有的基础支撑作用,让乡村焕发出新活力。

  尹林介绍,为强化乡村振兴的土地要素保障,《条例》规定了以下促进措施:一是为保障乡村产业发展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要求市、县政府在当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中安排不少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用于乡村产业发展,并对宅基地用地指标实行专项管理。二是要求省政府按照公开透明、合理平衡利益的原则,制定配套措施,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三是规定农村闲置的宅基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前提下,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用于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

  在浙江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进程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推动乡村振兴、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内容。

  许小忠介绍,这次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修订,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做了重大突破。概括地说,主要有以下规定:

  规划先导。国土空间规划要统筹并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布局和用途,促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鼓励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入市对象明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且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有权属证明,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等相关条件的,可以入市交易。

  方式多样。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使用期限等要素。

  程序法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包括提出申请、核定规划条件、编制入市方案、组织入市、支付价款、签订合同、办理登记等步骤。

  此外,要规划好每一寸土地、利用好每一寸土地,必须采用数字化的方式。《条例》对加强土地管理数字化建设作了规定,明确要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统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平台和统一的宅基地管理数据库,实现土地管理全流程数字化和国土空间整体智治。

  “接下来,我们将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抓好配套政策制定,抓好《条例》的执行监督检查,推动法规制度落到实处、早见成效,为加强全省土地管理工作,推动全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作出贡献。”许小忠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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