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后原管辖的约定是否继续有效?

案例简介:2015年5月,B公司与陈某签订一份《借款合同》,根据该合同,陈某共向B公司借款人民币172万元,同时约定双方产生争议时可向合同签订地,也就是B方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1月,B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B公司将前述对陈某的172万元债权转让给A公司,后A、B公司均将债权转让一事及时通知了陈某,陈某对债权转让行为予以认可并承诺向A公司履行还款义务。但是,截至起诉时,陈某未向A公司偿还本金及相关利息。A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某还本付息。

案例评析:本纠纷中,原告A公司究竟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呢?是原《借款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还是依据合同管辖一般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呢?实际上,这涉及的是债权依法转让后,原合同的管辖协议是否对受让人继续有效的问题。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只要是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即可。案例中,原借款合同中约定向作为合同签订地的B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故对于B公司、陈某应是合法、有效的管辖约定。

既然这一约定合法、有效,那么在债权转让后,受让者还是否继续有效呢?答案是肯定的。

一是依据债权转让的法律行为含义来说,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下,合同权利方(本案B公司)将其依据合同享有的债权通过协议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本案A公司)。从其内涵来说,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原合同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并未改变,只是权利义务主体发生变化,因此,就案例中而言,原《借款合同》的管辖约定内容并无改变,只不过该管辖约定约束的已不再是B公司与陈某,而是因债权转让变成了A公司与陈某。

二是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关于“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例中提出的问题便迎刃而解。也就是说像案例中合同转让后,原合同管辖的约定在一般情形下应对作为合同受让人的A公司继续有效。如果转让时,作为受让人的A公司不知有此管辖协议,将不会约束受让者;如果此时在《债权转让协议》中,转让方、受让方对管辖权重新作出不违反法律的约定,且此时作为原《借款合同》相对方的陈某同意的话,《债权转让协议》对管辖另行作出的新约定依法生效。

综上,案例中A公司可依据原《借款合同》管辖的约定向合同签订地的B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芜湖经开区法院   伍 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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