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企业经营中最应该注重的 4 大法律风险问题,你 get 到了吗?
2018 年 12 月 22 日,TGO 鲲鹏会北京分会举办了特有的技术人年会「E 家宴」,90 位 CTO / 技术总监相聚在北京北湖玖号。其中,贝壳金服小微企业生态 CTO & TGO 鲲鹏会会员史海峰、新东方在线 CTO & TGO 鲲鹏会会员曾明、58 同城高级总监 & TGO 鲲鹏会于洋、马蜂窝技术 VP & TGO 鲲鹏会会员张矗、东方富海合伙人陈利伟、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极客时间专栏作者周甲德、浪潮 AI 系统架构师邸双朋等重量级嘉宾应邀出席,与参会者一起探讨「投资人视角下的资本寒冬」「快速成长期企业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问题」「创新 AI 计算,加速人工智能研发效率」等话题。
本篇文章根据周甲德在活动现场分享的「快速成长期企业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问题」整理,有部分不改变原意的删减。
之前很多人都认为自己距离法律很远,但在未来的 2019 年,我预计法律法律将成为离大家最近的一年。
12 月 21 日,经纬创投管理合伙人张颖发了 8 条建议:
1、融资、融资、融资。
2、意识到踩刹车需要时间。
3、这是一个残酷的商业环境,不要有一丝心存侥幸。
4、先干掉公司 10%-15% 最不给力的人。
5、重视股权融资之外的渠道。
6、除目前所在城市外,重视对你的业务 / 团队 / 公司感兴趣的其他城市。
7、换赛道远远好过死耗着。
8、考虑行业内抱团,合并,以得到未来更多的资源和机会,到达行业第一梯队。
其中第四条“先干掉公司 10%-15% 最不给力的人”是给所有企业的建议,他是想要告诉大家,资本寒冬来临后,我们更需要在意关于法律和政策的风险,公司的“紧箍咒”将越来越紧,在这个时候,一定要做好细节工作。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做好法律风险防控,对照当下公司可能存在的风险问题进行相关法律革新,避免栽跟头。
通常创业公司必须重视的法律问题一共有 7 个:
1、公司模式
2、认缴出资
3、股权
4、社保税务
5、融资担保
6、对外投资
7、知识产权保护
接下来我将通过分析案例来分析上述 7 个问题中的前 4 个。
张三还算有钱,在东三环有两套房产,价值 2000 多万,注册了一家“XX 天娇”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 5000 万元,唯一股东为张三。公司成立后,其部委的一个朋友让其帮忙给朋友走笔账,背书一下即可,张三极讲义气带着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就去银行帮人背书,同时在一份四页的合同上盖上了合同章,主要是配合这次背书,应对背书合规问题。
半年后,张三及公司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因房屋租赁纠纷要求其承担 200 多万元的损失。
当前我国法律规定的公司模式有两个,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现在我重点讲一下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最具有代表性、最经典的公司是蚂蚁金服,马云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控制了数百亿资产的公司,并牢牢控制住公司的股权。之后如果大家需要研究股权架构时,建议多学习蚂蚁金服的公司架构。
有限责任公司
我将有限责任公司分为两类,一类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另一类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 人以上,50 人以下的统一称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好处是,公司的资产对外承担责任,股东只要出资到位,基本不会涉及个人财产等问题。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指的是,允许投资人占 100% 的股权设立子公司,投资一家新公司;也可以是一个自然人去投一家公司。
在上述案例中,张三主要存在了 2 个风险。第一,张三设立了一个以自身名义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个人有限责任公司每年度都需做公司会计报告,并经过会计事务所审批;第二,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如果不想承担连带责任,需要证明自己的财产和公司财产没有发生问题。
由于张三的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张三如果想要证明总公司和投资公司之间财务没有发生任何关联,这是十分困难的事情。因为作为子公司,你们之间发生经济往来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法院认为只要有过金钱交易记录,那么你们之间就存在联系,这很有可能会为总公司带来一个灾难性风险。
我们再看看张三的案例,他的家庭财产 2000 万元,认资财产 5000 万元,张三的认缴出资金额和合同完全不匹配,那么当公司发生风险后,很容易出现张三难以承担认资财产,导致自己处于一个被动位置的局面,这是认缴出资常出现的问题。
认缴出资是需要出资到位,而不是不用出资,只是认缴时间可以由股东之间相互约定,也可分期缴纳,当前公司法没有规定认缴出资金额到账的具体时间。
虽然认缴出资在操作流程上很方便,但容易造成未来因认缴而产生的股东陷入公司债务案件增多。因为认缴期限到期,无法履行出资义务时,股东就要在认缴额度内用个人财产承担出资义务。假设出现认缴几千万、数亿元纠纷,那么倾家荡产就变得近在咫尺。
股权如何划分是很多公司都曾考虑过的问题。因为持投相当的公司,通常容易发生决策慢,且摇摆不定的情况,长期发展下去,往往会影响公司的经营和发展。
往往当大股东拥有绝对控制权时,公司决策迅速,公司经营发展较快。实际上,由于大股东和小股东是利益共同体,所以只要大股东从公司的整体利益出发做出决策,小股东不必过多纠缠,也不必过多的强调程序。
但这里面应当尽量做到的是“公开、透明”,如果大股东安排关联交易,侵害小股东的权益时,小股东一定要通过合法的手段维护自已的权益。就好比因引入投资,股权被稀释一样,虽然看上去股权变小了,但其价值变大了,更有利于得到收益。
新的公司法对于股东权益保护是比较充足的,尤其是对于小股东的保护,所以当发现大股东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股东利益时,还是会有很多渠道决定公司“生死”,所以“团结、公开、透明”很重要。发生分歧是正常的,公司的发展只有一个人的声音是不可能做大做强的,会容易出现问题。
理论上持股 67% 可以绝对控制公司,持股 51% 可以相对控股,持股 34% 具有重大事项人否决权,所以只要你控制三分之一之上的股权这个公司决定生死时,你就有权一票否决。
这是在网上看到的朋友圈截图问,ofo 欠钱为什么要把原法定代表人给限制消费?
因为从法律的角度看,戴威在 2018 年 12 月 12 日将法定代表人更换为另一位合伙人陈正江,由于 ofo 在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已经产生很多纠纷,当戴威意识到问题时,已经为时已晚,所以戴威和陈正江一定是共同被限制消费的。
我们可以在详细的聊一聊关于我对 ofo 案例的看法,我认为 ofo 在经营过程中主要出现了以下 3 个法律问题:
1、公司控制权问题
ofo 的运营主体是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东峡大通的股东是 ofo 香港公司。五张否决权分别是戴维、滴滴、阿里、经纬和金沙江创投(后退出)。这是五座大山,可以根据自已的喜恶,直接决定 ofo 生死。
一票否决权会体现在董事会议事规则中,是指董事会的决议要包括该董事在内的董事同意才能通过,投资人一般在投资后会给企业指派董事。
我们都知道公司的一般事项过半数通过,重要事项 2/3 以上通过,做相应决议的时候,投资人会要求必须经投资人指派的董事在内的董事同意,决议才能过通过。出现这个情况时,创始人要想主导自己的命运基本是不可能。
2、法定代表人风险问题
2018 年 10 月 2 日法定代表人戴维更换为了陈正江。原法定代表人戴维、现任法定代表人 & 执行董事陈正江都被限制了高消费,因未履行法律义务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有 21 件。
这种变更在我看来非常不可取,因为变更之后这么重大的案件,两个都会被限制高消费,建议如果现实中真的要脱身,应该是全退,不仅法定代表人退,管理权股东权尽量都退。这样很难被追加上,即使追加了也可以通过执行异议解决。
3、动用押金问题
媒体报道 ofo 在运营过程中动用用户押金 30 亿元,那么使用 30 亿元押金到底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呢?
押金的所有权是属于用户,仅仅起到担保作用,相当于用户的担保金,挪用用户的担保金去做其它用途,肯定是违法行为。但是否构成犯罪,目前法律规定还不太明确。
ofo 未来的走向据我观察,他肯定是要进行清算的,但 ofo 现在肯定不具备清算能力,那么只能到法院申请破产。
“社保税务问题在 2019 年会成为悬在公司头上的一把剑,一定要对此问题高度重视,虽然目前还没有很好的应对方案,但公司一定要掌握住度,切不可在此时触线。”
2019 年 1 月 1 日起,社保将为税务进行联查,所有流程都将通过联网全部银行系统进行监控。目前不仅是律师,税务师、会计师大家都在研究该如何更合理的做一些应对。
未来大家尽量做到互相了解、互相理解,尽量避免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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