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的不成立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公司决议的效力瑕疵共分为三种情形,即公司决议的不成立、可撤销和无效。《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决议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规定了不成立的情形。这三种情形既有联系也有区别。本文讲述的是公司决议的不成立的情形。

1.公司决议不成立的法定理由

能以公司决议不成立起诉的理由有:公司未召开会议,未表决、出席人数或表决权不符合规定、表决结果未达比例或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5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2.公司决议不成立诉讼的主体

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可以作为原告提起公司决议不成立的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决议不成立,列公司为被告,涉案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股东、董事会决议的董事等对决议有利害关系人的其他人,列为第三人。

法律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3条: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3.时效

决议不成立诉讼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4.管辖法院

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民诉法解释》第22条: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确定管辖。《民诉法》第26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 与公司决议撤销,无效的相同与不同点

相同之处:管辖法院都是公司住所地法院。起诉时公司为被告;与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为第三人。

不同之处:原告的范围不同,时效不同,法定情形不同。

类型

原告资格

时效

法定理由

不成立

股东;董事;监事

会议未召开;未表决;出席人数或表决权不符合规定;表决结果未达比例;其他情形。

无效

股东;董事;监事

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

可撤销

股东

60日

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上海刘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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