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1月2日,市发改委发布消息称,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1月1日起,《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式施行。2003年颁布的《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是我市政府投资法制化建设的重要成果,标志着我市政府投资管理进入新阶段,将为加快建设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强化制度支撑。

据介绍,公共预算资金是政府投资项目的主要来源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市级预算、区县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政府投资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办法》。

该负责人称,确保提供高质量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是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重庆抢抓重大战略机遇,积极推进机场、高铁、公路、跨江大桥、穿山隧道、轨道等重大基础设施和医院、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较好发挥了政府投资在促进宏观经济调控、推动重大战略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该负责人表示,《办法》施行,将从精准、提效、规范等方面进一步提升治理能力和水平。

精准,即提高政府投资精准度。《办法》要求,重点在投资方向、投资边界、投资事权等三个方面着力,全面提升政府投资质量效益。例如《办法》明确,政府投资重点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既避免挤占社会资本空间,也有效防止市场调控失灵。

提效,即政府投资项目推进更高效。《办法》提出,聚焦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策划、过程管理等关键环节,重点建立完善项目储备、要素保障、前期工作经费、程序简化、信息化管理等五个方面工作机制。例如,根据《政府投资条例》要求,结合我市“六个统筹”实践经验,《办法》明确,对纳入三年滚动规划的项目、部分扩建、改建项目等四种情形,可以分类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间。

规范,即规范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强调,在适用范围、投资方式、决策程序、管理制度、计划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七方面规范政府投资管理,着力消除政府投资管理模糊区、真空区。如,《办法》进一步细化了管理制度,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要实施项目法人制、代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对项目开工、资金保障、工期管理、产权移交等提出了严格要求。同时,《办法》对预算执行、中介机构、文件资料存档等法律责任作了进一步强调和补充完善。(首席记者 申晓佳)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