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拒不出庭,我中心另辟蹊径拿到充足证据,助委托人成功回款

案情简介

某建设公司与某工程公司签订了《高低压变配电工程施工及安装分包合同》,约定工程公司将其承包的案涉城中村改造项目中的高低压变配电工程分包给建设公司。合同签订后,建设公司依约向工程公司缴纳了保证金,但工程公司却迟迟未通知建设公司入场施工,亦拒不退还建设公司缴纳的保证金。

在多次联系工程公司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无果后,建设公司遂联系到了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将工程公司起诉至当地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工程公司限期退还履约保证金及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只有一个:

工程公司是否应当退还履约保证金?如需退还,利息如何计算?

法院裁判结果:胜诉

本案庭审时,工程公司并未到庭,我中心律师遂向法院提出,向本案案涉工程的业主方某投资公司出具调查令,调取案涉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身份信息、案涉工程高低压变配电工程实际施工的单位及工程现状。

后投资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书面文件及附件,证明案涉工程总承包方为某建设工程公司,目前高低压变配电工程的现状为尚未实施。

随后,总包方建设工程公司亦出具相关书面文件,证明其与工程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中确实包括高低压变配电工程,但双方因故协商解除了施工合同,且已按封账协议结清全部余款。

最终,根据我方提供的《高低压变配电工程施工及安装分包合同》以及业主方、总包方提供的相关证据说明,法院认为,我方委托人建设公司与被告工程公司就案涉分包工程签订的《高低压变配电工程施工及安装分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我方委托人按照合同约定已向工程公司缴纳了保证金,工程公司一直未通知其进场施工,且工程公司已与案涉工程总承包方解除了案涉工程施工合同,案涉高低压变配电工程的现状也尚未实施,我方委托人主张合同已实际不能实施要求工程公司退还保证金的理由成立,故对我方委托人要求工程公司退还保证金的诉请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损失。因双方未约定保证金的退还期限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计算方式,故利息损失应自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至工程公司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代理思路

本案中,甲方公司与总包方解除了合同,却未通知我方委托人相关事宜,导致我方委托人对工程的具体情况根本不了解,也不清楚甲方公司与总包方、业主方之间的债务情况。

在甲方公司并未到庭的情况下,我中心遂转换思路,向法院提出调查业主方的请求,最终让业主方、总包方主动出面提供了相关证据,在此基础上,让法院成功同意了我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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