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 第二十一篇 律师是否可以代收执行款项? | 这些年我和法院争执的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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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篇 律师是否可以代收执行款项?

律师维权申请书|关于特别授权律师代收执行款项问题

维权申请书

律师协会:

近期我所多名律师,包括我在内,都遭遇了律师执业权利被非法限制的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我所多名代理律师,根据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做为申请人的诉讼代理人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被申请人将执行款项转入法院账户。申请人授权代理律师代为收取执行款项,代为办理结案手续。申请人出具了明确代为收款的特别授权委托书,现执行法官拒绝向代理律师发还执行款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与此同时,我所律师通过网评法院系统向郑州中院进行咨询,法院的答复如下:

“现行的有关法律规定是允许有特别授权(必须注明代收执行款物)的代理人代案件当事人领取执行款项的,但承办人会对授权的真实性进行必要的审查,尤其是执行款数额较大的情况,审查会更严格。”

综上,我们认为,法院应当为具备法定手续(1、律师证;2、律所公函;3、明确代收款项的特别授权委托书。)的诉讼代理人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允许律 师根据特别授权履行律师工作职责代为接收执行款项或办理律师退费业务等。现正式申请协会为会员维权。

申请人:王辉律师   

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

2016年7月7日

网评法院|代理律师是否可以代收执行款项?

 评 论 内 容 】

评论标题:代理律师是否可以代收执行款项?
评论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评论内容:

根据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生效判决,A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要求B公司支付经济损失费1000元,诉讼费100元,共计1100元。执行立案后,B公司将执行款项1100元转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A公司授权代理律师代为收取执行款项,代为办理结案手续。A公司出具两份书面文件(均加盖公章):其一是特别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律师代收执行款;其二是收据,显示收到执行款,收款账户为代理律师本人账户。现执行法官拒绝向代理律师发还执行款项。请问执行法官的做法有无依据?代理律师是否可以代收执行款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评论人:周雅楠  评论时间:2016-06-23 22:37:14

 回 复 评 论 

周雅楠网友你好:

你反映的问题我们已收到,现回复如下:

现行的有关法律规定是允许有特别授权(必须注明代收执行款物)的代理人代案件当事人领取执行款项的,但承办人会对授权的真实性进行必要的审查,尤其是执行款数额较大的情况,审查会更严格。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6月28日

     以上内容为本人执业过程中的亲身经历,不能代表全部,仅为个例,不能以偏概全,如有不妥请及时告知!同时欢迎各位同仁留言吐槽,与大家共勉,一起见证法治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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