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抓后侦,何法可依?
某县公安局发布通告,称根据上级安排,对已经逮捕的多名“黑社会人员”公开征集其违法犯罪线索,并承诺给举报人奖励,对举报人身份严格保密,公安局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前提是基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达到刑法规定标准,依法追究,彰显正义,但以未知未查未掌握的“违法犯罪”事实,加大对犯罪嫌疑人侦查,并欲以向社会征集的违法犯罪事实立案侦查,扩大战果,体现公安局必须定罪严惩的办案理念,提升政府的“打黑”业绩,办案是基于上级安排,还是法律规定?嫌疑人逮捕后再征集违法犯罪线索,于法无据,严重违反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法定原则,程序正义体现的是宁可错放,不能错判,任何办案机关只能对已经掌控的嫌疑人违法犯罪事实,行使职权,不能给办案机关附加法律之外的指标和限制,公安局发布此类通告,难道重演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悲剧?“莫须有”演变为必须有,必然酿成冤假错案,打击犯罪不是征集犯罪,零口供不是零证据,对涉案人员征集违法犯罪信息,匪夷所思,难以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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