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湖地产的海外股权架构

10月23日

前言

在《一本书看透股权架构》连载第二十六期中,我们向各位读者分享了关于海外股权架构的上半部分内容,想要回顾或者首次了解君赫连载系列的读者可以点击这里回顾。今天我们要分享的是海外股权架构的中半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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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股权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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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5 龙湖地产

2016年,龙湖地产(00960)在中国香港红筹上市,其在境外搭建的5层架构成为红筹架构之典范,被后来者竞相模仿。

 8.2.1 返程投资架构  

在开始龙湖架构案例之前给大家介绍一个概念——返程投资。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为了方便理解,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例8-1】

杨先生打算注册一家公司,他为人低调,不希望他是股东这件事人尽皆知,但中国政府有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而且只要登录天眼查、企查查等App,股东名字就暴露无遗。经人介绍,杨先生开始关注海外的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经考察,BVI至少有四大优点:注册便利(只需要一名股东和董事,两天即可注册完成);信息保密(不要求海外离岸公司公开财务状况或注册公司的股东及董事的直接资料);几乎无税(海外离岸公司被免除当地所有的税收);外汇自由(没有任何外汇管制,对于任何货币的流通都没有限制)。

接下来,杨先生搭建如下股权架构:第一步:杨先生在BVI注册一家壳公司,这家壳公司我们称之为离岸公司,汇发〔2014〕37号文[2]中称之为“特殊目的公司”(SPV);第二步:杨先生以BVI公司作为股东,回到中国投资注册一家外商独资企业(WOFE)。对于以上杨先生→BVI公司→中国实体公司的股权架构,我们称之为返程投资架构,如图8-  4所示。

实务中,SPV一般选择注册在避税天堂。返程投资架构中的SPV可能不仅一个,也可能是多层SPV。返程投资的动机也不仅仅是隐匿信息,还可能是其他原因,比如,在境外搭好架构后将境内资产装进去;又如,某地政府有外资的招商待遇,于是把公司包装成外资企业方便享受优惠政策;再如,想在境外上市等。我们把返程投资架构进行简单分类:  ①上市目的的;②非上市目的的;③搭建之初没有上市目的的,但后来又谋求上市的。龙湖架构属于第一种,为境外上市而生的返程投资,也就是我们前面讲述的“红筹架构”。

8.2.2   5层龙湖架构 

2009年11月9日,龙湖地产登陆港股主板,开盘首日,大涨13.3%,让龙湖的女掌门吴亚军一跃成为福布斯最新女首富。2012年11月,吴亚军和前夫蔡奎劳燕分飞。但与众多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悲剧离婚不同,吴亚军和蔡奎的分手并未给龙湖造成太多创伤,据媒体点评,这得益于龙湖“预离婚架构”。那么龙湖架构到底是什么样的呢?我们来看一下龙湖地产全球发售前的股权架构图(见图8-5)。

第一层:BVI公司(Silver Sea和Silver land)

该层架构为信托而设。据龙湖地产招股说明书披露,Silver Sea和Silver Land两家公司由HSBC International Trustee全资拥有。HSBC International Trustee是吴氏家族信托和蔡氏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吴氏家族信托是2008年6月11日由吴亚军作为设立人及监管人的全权信托,受益对象包括吴氏家族若干家族成员及Fit All。蔡氏家族信托是2008年6月11日由吴亚军前夫蔡奎作为设立人及监管人的全权信托,受益对象包括蔡氏家族若干家族成员及Fit All。

近几年,中国富豪做家族信托蔚然成风,信托到底有什么魅力呢?龙湖案例为我们近距离了解这种工具提供了范例。龙湖的权益被注入信托的当天起,吴亚军和蔡奎就已经泾渭分明,各自独立拥有龙湖的股权,如果未来分家析产,既避免了通常通过股权分割析产带来的税负成本及交易成本,也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对上市公司的冲击。除此之外,海外信托还存在如下优点。

(1)破产风险隔离。我国家族企业的一大特点是企业财产与家族成员个人财产无法清晰地划分,当家族企业出现破产危机时,家族成员个人资产往往被作为破产财产受到波及。如果将家族财产注入家族信托成为信托财产,家族财产不隶属于信托受益人,受益人只是通过信托受益权享有信托利益和一定的管理权限,除非委托人的债权人可以证明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的目的是逃避债务,否则便无权针对家族财产主张债权,从而降低家族企业破产风险对家族财富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2)资产信息保密。家族信托条款由委托人与受托机构协商订立,无须行政机关审批,也不供公众查询。包括我国在内的多数国家均规定受托人具有法定的保密义务,家族信托条款中也大都规定受托人负有保密义务。因此,在实践中,家族信托一旦设立,家族财产的经营管理便以受托机构的名义运行,除信托财产参与洗钱、欺诈等行为,受托人无权向任何第三人、司法机关等披露信托财产的运营情况或使用信息,家族信托的财产信息和受益人的个人数据在家族信托存续期间是绝对保密的。

(3)紧锁股权,解放“二代继承人”。家族信托可以通过设定信托计划,集中家族股权、统一家族利益,并将家族企业股权作为信托财产锁定在信托结构中,使家族成员享有受益权,但无权处分家族企业股权。在紧锁股权控制、避免控股权稀释的同时,通过职业经理人对家族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实现了家族企业股权的平稳转移,保证了家族企业控制权与经营、决策权的分离。家族信托还可以设立对职业经理人的激励计划,保持家族企业管理层活力的同时,设置家族董事会,对职业经理人保持监督,保证职业经理人为家族信托受益人的利益经营管理企业。这种模式有效地避免了“二代继承人”无力接手家族企业,或家族内部利益冲突,或继承人众多、平均分割股权导致对企业的控制权弱化等现象,防止家族企业后继无人或分崩离析。

(4)私人订制,贯彻委托人意志,为子孙后代护航。家族信托委托人在设立家族信托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制订信托计划,将自己对信托收益分配的意愿贯彻在家族信托中,并延续下去。

1)对于挥霍无度的受益人,委托人可以在信托计划中规定受益人的受益条件、期限和方式等,设立限制挥霍信托或浪费信托的条款,保障其享受优质生活的同时,避免信托受益人因生活奢靡或不善理财,将家族财产挥霍一空。

2)对于尚在接受教育的子女,委托人可以通过设置“附带信托利益支付条件”贯彻落实自己对子女的期许。例如,在家族信托条款中约定,如果子女获得指定学位或者出国深造,则可以获得更多受益权,如果没有达到委托人的期待,则可能失去部分受益权。因此,委托人按照自身意愿设置家族信托框架和条款,将自己对家族财富传承和对后代的期盼注入家族信托之中,在漫长的时间里始终庇荫子孙后代。

(5)规避遗产税。在大部分国家,继承遗产需要支付遗产继承税,虽然遗产税在我国尚未开征,但征税也终是必然。委托人往往选择在境外设立离岸家族信托,家族信托设立后,注入家族信托的家族财产便成为信托财产,受托人按照信托条款经营信托财产、分配信托利益,受益人通过信托受益权享受家族财产,而无须缴纳遗产税。另外,委托人还可以根据离岸家族信托所在国的法律,通过设立永久存续的信托来解决多代传承的税务问题。所以,家族信托无疑是规避遗产税的最好选择。

家族信托虽好,但在中国内陆罕有应用,并非中国企业家没有信托意识。而是因为信托是英美法系下的舶来品,英美法系中的双重所有权制度为信托工具的运用提供了成长的土壤。但南方为橘北方为枳,信托移植到我国,出现了水土不服的现象。由于我国没有双重所有权和可以分割的所有权,用我国一元所有权观念审视英美信托财产的双重所有权,显然是行不通的。所以,信托制度真正落地,就必须解决立法上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溯其源方能清其流。期待着中国的信托立法早日完善,使得家族信托早日成为中国企业财富传承的工具。

第二层:BVI公司(Charm Talent、Precious Full和Fit All)

该层BVI公司是龙湖在海外设立的第一轮公司。前述的第一层BVI公司是在所有的架构搭建完毕之后注入该层主体的。

在BVI注册成立第一轮权益主体的原因有:BVI对公司注册的要求简单、成立程序快捷、维续成本低廉、保密性高;BVI有宽松的外汇管制且无须缴付任何所得税、预提税、资本利得税、资本转移税、继承税、遗产税或财产税;方便股东的进入和退出,转让时可以直接处理BVI股权,无须交易上市公司股票。

笔者提示,当公司存在多个创始人(境内居民),通常建议每个创始人都单独设立一个BVI公司。这是因为如果全部创始人在同一个BVI公司持股,根据我国的外汇登记法规,当任何一个创始人的持股发生变化时,所有创始人都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比较烦琐。

第三层:开曼公司(龙湖地产)

香港联交所接受注册在中国香港、开曼、中国内陆、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公司挂牌上市。因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公司透明度低,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常常受到限制,而在开曼注册的公司接受更严厉的监管,资本市场接受度高,较之前者要好,所以红筹企业多选择在开曼注册公司作为上市主体。

第四层:BVI公司(Long for Investernent)

该层架构设计的目的在于:

(1)如果未来上市公司有新的业务,可在开曼公司下另设BVI公司,使从事不同业务的公司间彼此独立,不受彼此牵累。

(2)如果想出售HK公司,可以由开曼公司出售BVI公司的形式间接转让香港公司股  权。根据香港地区税法,境外公司转让香港公司股票需要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代价或证券价值的1‰,购买人和售卖人均需缴纳,通过间接转股模式则可以规避香港的印花税。

第五层:HK公司(嘉逊发展)

该架构安排的目的在于,根据内陆与中国香港签订的税收协定,对于香港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内陆的股息所得,可以申请享受预提所得税税率为5%的协定优惠待遇。如果没有该层HK公司,向BVI公司分配股息红利,则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近年来,我国税务局对HK公司申请享受协定待遇的审批越来越趋于严厉,不仅要求申请人注册地在香港,而且申请人须为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受益所有人”。

因此,即使境外架构中加设HK公司,如该HK公司仅为导管,并不代表必然享受到中港协定优惠税率待遇,但搭建香港夹层公司毕竟为股息红利享受协定优惠税率创造了可能性。另外,从具体注册操作层面,用HK公司作为股东在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  (WOFE),需要对股东进行公证,HK公司的公证费用和时间成本均比BVI公司或开曼公司节省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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