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之如何推定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诈骗罪辩护的重中之重。在主观罪过的证明规则上,我们国家采取的是推定模式,一般来讲,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可以综合考虑、审查分析以下几个要素:
1.要看行为人主体身份是否真实,行为实施对象是陌生人群还是熟悉的人甚至是朋友、亲戚。熟人社会中的借贷与原子化的社会中的借贷完全不同,辩护人在代理的一起借款型诈骗中,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是情人关系,此类关系中是否借钱看的是“感情的深浅”,并非还款能力。
2.要审查行为人在行为当时有无履约能力,有无归还能力。辩护人在代理的一起投资诈骗案件中,被告人在借款当时已经是“老赖”,是不具备还款能力的,这点对被告人是很不利的。
3.要审查行为人有无采取诈骗的行为手段,有无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辩护人在诈骗罪的辩护中发现,交易中必然存在瑕疵的意思表示,如果没有虚构事实,则不会进入刑事程序,此时应该审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整个意思表示中的比例。
4.要审查行为人有无履约的实际行动,有无积极准备做相应工作。如果被告人在积极的与被害人沟通,制定还款计划等,此时可推定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5.要审查行为人未履约的原因,是否因为意外事件、行为人过失等原因造成不能履约,还是根本不想去履约。如果是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或者因其他人的违约导致被告人履约不能,则不能推定其有非法占有目的。
6.要审查行为人的履约态度是否积极,是否按时、按计划履行合约。如果被告人在履约过程中不积极,而且以各种虚假理由搪塞,无疑会给辩护带来压力。
7.要审查行为人对财物的主要处置形式,如有无肆意挥霍,有无使用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财物的处置方式是非常重要的判断标准,如果将他人财物用来赌博、高消费等行为,改变了资金用途,这将推定其有非法占有目的。
8.要审查行为人的事后态度是否积极,如有无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有无在获取资金后逃跑行为。这点也被司法解释所吸收,成为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因素之一。
辩护人需要强调的是以上因素不能孤立地用于证明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该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应综合案件各种事实综合考量,审慎判断。而且推定是允许反证的,推定的结论并非具有唯一性、终局性,如果有证据能推翻推定,一定要大胆取证,进行无罪辩护。越是模糊的地带越需要律师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