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未按合同约定收到款项,如何确认纳税义务?
粉丝来信
太原粉丝)亲爱的房老师好,我公司承揽了一项工程总额4亿,其中付款协议是这样表述的:
合同签订后十日内预付20%,每月按进度的50%支付。竣工验收合后,15日内支付总价款的60%,一年内支付90%,剩余部分两年内付清。
问题是,按制度必须以工程进度确认收入,待竣工后就必须全部确认收入,但现在工程款没有按约定拨足,我公司垫资建设,如果再确认收入纳税,负担有些重。
我的问题是:我公司能否以付款节点并且实际收到再确认收入,能否通过修改或补充合同条款来实现收到资金再确认收入的目的?问了很多人,都说我们现在合同就是竣工全部确认收入呢,我应该如何举证来证明分期收入呢?
房老师答疑
亲爱粉丝,建筑施工属于提供劳务范畴,涉及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认问题,二者是不一致的。
第一,增值税问题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具体来说,由于你们合同规定按月提供劳务并按50%进度收费,符合“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规定,所以增值税应按50%应收款申报纳税。竣工验收后,属于已经提供劳务,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比例额度申报。
二者都不是按实际收到款项纳税。
第二,所得税问题
依据《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也就是说,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无论合同怎么表述都不要理睬,都要按完工进度确认纳税义务。
另外,会计处理上与所得税处理是一致的,也是按完工进度的。
如果你懂了这些理论,是否通过修订合同老达到税负最小化,是需要审时度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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