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房地产企业无成本发票结转成本问题
粉丝来信
【《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来信】房地产开发企业大部分房子已销售且已交房,但是包括质保金在内的很多成本发票开不进来无法结转收入成本,有什么办法解决这种问题?
房老师答疑
亲爱的《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
1、符合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合理预计成本费用。但应当在汇算清缴时,补充提供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2、对于成本发票无法开具的原因进行分析,对于确已完工的项目,和施工方加强沟通,督促施工方开具发票。
通常施工方不开具发票,是因为开发票就要交税,故我们建议贵公司在和施工方沟通时考虑施工方交税的资金需要,在工程款支付方面考虑施工方的合理诉求。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
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