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文||“道德失范”与“法制失度”之痛

“道德失范”与“法制失度”之痛

袁福成||江苏

10月28日,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十五条鲜活生命葬身江底,瞬间举国震惊。11月2日,交警部门公布了公交车坠江真相,顷刻舆论哗然。

女乘客刘某,是这次重大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的始作俑者。人们完全有理由对刘某的所作所为表示极大的愤慨!在我国,无论是公序良俗还是道德规范,都旗帜鲜明地反对强词夺理和无理取闹。十分强调人与人之间应当友爱、谦让,倡导有理也应让三分,不应得理不饶人。乘客刘某,因自身的原因坐车过了站,本已理亏,理不直还气壮如牛,蛮横要求在下一站的中途下车。遭到拒绝后便开始辱骂进而殴打司机。在刘女士的心中,个人的利益才是至高无上的,公序良俗、道德规范、国家法律则如同一纸空文!正是她这一极端无知和自私的鲁莽行为,最终酿成车毁人亡的惨烈后果。她如果有起码的文明素养,有起码的公德良知,有起码的法制意识,就不会如此肆意妄为。因为她主动挑起了这次纷争并实施了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原来只错过一站,结果却赔了一生。

中国人历来有“死者为尊”的传统,刘女士虽搭上了自身性命,但也无法获得公众的宽恕和谅解,人们有理由认定刘某之死,完全是咎由自取、罪有应得、死有余辜!而同车的十三名乘客成了陪葬的冤魂,这也是刘女士欠下的累累血债!刘女士的离去,虽已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无法追索其民事赔偿,但她无法逃脱道义上的谴责,她将永远被钉在道德审判的耻辱柱上!也许,刘女士在过往的无理取闹中得到过好处,在耍横撒泼中尝到过甜头,但这一次她彻底输了。很难想象有哪个陵园愿意埋葬这具蛮横戾气的遗骸,有哪块墓碑可以接纳这自私而罪恶的灵魂!如果有,那也永远是留作文明缺失、道德沦丧、法制意识淡薄的反面教材!

公交车司机冉某,是本次重大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人们完全有理由对这位司机的所作所为表示强烈谴责!诚然,司机冉某遭到乘客刘某的无端指责、辱骂和殴打,刘某不仅违反公序良俗、道德规范,而且还涉嫌犯罪。在通常条件下,冉某的确依法具有正当防卫的权利。但作为一名公共交通工具的职业司机,肩上担负着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全体乘客的人身和财产不受损害的神圣职责。乘客买票乘车,就和公交公司形成契约关系,你驾驭公交车是在代表公司正在履行合约。你要维权,必须在保障乘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去理智维权。在公众利益和个人利益发生矛盾和冲突时,必须无条件地把公众的安全和利益放在第一位。这理应是公交车司机必须具备的最起码的职业素养,也应是公交车司机必须坚守的职业道德底线。对公共交通工具,国家和运营部门历来要求做到“安全、正点”,与“正点”相比,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在安全之中,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又应是重中之重。人命关天,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失去了永远不会再来。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你应当比所有乘客更清楚,驾驭正在行驶中的车辆时,和乘客互相对骂和殴打,极易引发交通事故,极有可能导致车毁人亡!在本该最清楚的时刻,你却犯了致命的糊涂。你本可以有若干选项,在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的前提下为自己维权,诸如把车停到安全地段后冷静处理,也可停车后向乘客求援、还可停车后报警求助等。但令人遗憾的是,冉某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把维护个人的权益凌驾于保护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之上。在与刘某发生冲特时,冉某本来处于有理的地位,但在处理这个矛盾时却和刘某一样极端自私。用血淋淋的事实,诠释了什么叫“冲动是魔鬼”!令人震惊的还有,面对迎面急驶而来的红色轿车,在应急处置时还犯下了无可挽回的技术性错误,在荒乱中猛打方向,致使车辆跃上大桥台阶,撞断栏杆,带着一车乘客瞬间坠入江底!

这起事故,看似偶然,但偶然中包含着必然,将公共交通工具,交给一位公共安全意识淡薄、职业素养缺失、自私心特强、个性暴躁且应急驾驶技术并不娴熟的司机,迟早都是要出事的。我们也知道,出现这样的惨烈结果,也并非是冉某的本意。如果有来世,冉某也绝不会重犯这样不可饶恕的错误,但令人遗憾的是,生命仅有一次,不会有如果,更不会有来世!

唯有对十三名陪葬的乘客,人们普遍感到十分惋惜和痛心。多数人认为同车的十三名乘客是无辜的。但也有人认为,“一场雪崩,没有一朵雪花是无辜的”,“不为正义站岗,就得为邪恶陪葬!”我以为,这种带有明显主观色彩的情绪化表达,站在道德制高点上,对具体情况未进行具体分析,对十三位无辜乘客进行无端指责是不公允的。就十三名乘客而言,他们买票乘车也就是一趟简简单单的短途旅行,从法理上讲,并不负有制止邪恶的特定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十三名乘客都是无辜的受害者。况且,这十三名乘客中的老、弱、病、残、幼还需要受到社会的特别保护,他们即便想要去制止邪恶也无能为力,他们的死更是无辜的!

在遭遇突发情况时,谁都希望别人能成为见义勇为的英雄,果真如此,世界上就不会有众多灾难发生。事实上,要见义勇为,也要考虑自身是否具备实施见义勇为的基本条件,见义勇为也不是逞匹夫之勇,应当讲究"见义智为",在确当的时间、地点,选择确当的方法,用最小的代价換取最好的结果。更不能将见义勇定义为"见义必为“。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不仅制止不了邪恶,还会造成无味的损失和牺牲。那些要求所有人逢吵必劝、逢火必救、逢难必帮的人扪心自问,你自己做到了吗?即便是具备条件能够见义勇为,在行动之前也会充分评估见义勇为带来的后果。

就本次事故而言,如果有人见义勇为,有可能制止了邪恶,避免灾难性后果的发生。也有可能为邪恶所伤,同样也有可能给见义勇为者和乘客带来意外伤害。当邪恶来临,国家和社会大力鼓励和倡导能为而又可为者挺身而出伸张正义,对见义勇为者给予褒扬和奖励,对因见义勇为所造成的伤害,由国家和社会给予必要的补偿和救助。但并未立法将见义勇为确定为每个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对想为而不可为或不能为者,国家和社会并不提倡不顾主客观条件去盲目实施见义勇为。其目的在于避免由此造成不必要的牺牲和损失。如同打仗一般,明知敌我力量殊悬,无取胜绝对把握,为保存有生力量,实时撤退和转移,这并不能界定为贪生怕死。同样,在这趟公交车上,如果有人主动出面及时制止刘某的无理撒泼,及时制止刘某与冉某的相互争吵和殴打,的确有可能避免这场悲剧的发生。但也并不能排除见义勇为者为刘某所伤,或刘某受到众人的指责后恼羞成怒,有更加疯狂的举动。在公交车上的其它乘客与刘某的遭遇纯属偶然,刘某错过一站后立即发飙也事发突然,大家也认为这就是司空见惯的寻常争吵,更不可能预见将要发生坠江惨剧,此时秉持观望的态度也并非就是无情和冷漠。因而不能就此妄下结论,更不能把十三名无辜乘客的死看作是理所当然。我们完全有理由对乘客的意外死亡表示深深的惋惜和沉痛哀悼。如果对无辜乘客妄加指责,这无疑是在他们家人的带血伤口上再撒上一把盐。这实际上已是不折不扣的语言暴力!

与其说十三位乘客是冷漠的看客,不如说认为十三位乘客该死的人才是不折不扣的看客!在现实生活中,见义勇为者并不鲜见,但要求别人见义勇为者甚众。有人肚子饿,你就该给吃的,不给吃的就是冷漠,为饥饿者所伤就理所当然。有人缺钱治病,你就得为患者掏钱,不给钱就是无情。为患者所伤就是活该。叙利亚、也门有战事,你就得去参战,至少得掏钱,否则就是看客,就要受到责难,这是多么荒唐的逻辑!要求别人做十分容易,别人不做就指责更加容易,试问你自己做到时时、事事、处处都见义勇为了吗?

还有人拿多年前的短片《车四十四》说事,细看此片内容就会知道,当三名歹徒持刀登车抢劫时,女驾驶员也未见义勇为,而是带头交出了钱包并还动员乘客交出钱包,一车手无寸铁的司乘人员,面对穷凶极恶的持刀歹徒,女司机此时的做法是完全正确的,两害取其轻,损失钱财事小,损害生命事大。后来,三名歹徒将女司机挟持下车强暴,手无寸铁的乘客不敢伸手援助完全可以理解,影片中的男主角见义勇为,不仅没能解救女司机还被歹徒所伤,女司机遭到强暴后反而迁怒于乘客未施援手,结果,除了把见义勇为者赶下车留了一条活命外,带着一车乘客冲下悬崖,女司机的行为是典型的歇斯底里和滥杀无辜!因为直接施暴的三名歹徒已扬长而去,无法战胜歹徒便拿乘客开刀,如果我们因为同情女司机,以假定乘客人人伸出援手女司机就可免遭伤害为由,为女司机的犯罪行为开脱,这就彻底颠倒了是非!此事如发生商场,一把火烧了商场是否理所当然?如发生在学校,全校师生是否就该为她陪葬?秉持这样的价值观,社会秩序岂不天下大乱?如有人见义勇为,当然要大力支持,但遇有邪恶,未实施见义勇为也不必强人所难,不是不帮,而是无能为力。即便认定乘客可为而不为,也错不当死!坠江公交车的十三名乘客完全是无辜的,绝不应该把他们的意外伤亡看成理所当然!

一场突发的重大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带走了十五条鲜活的生命,也给人们留下血的教训!从这起灾难中,我们应当看到,对公民,特别是对驾驭公共交通工具的特定人群,经常进行文明礼仪和道德法制教育是多么的重要!这起事故是文明缺失、道德沦丧、法制失度之痛!一两个特定人员的文明缺失、道德沦丧和法制失度照样会带来群死群伤,照样会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但愿我们能从这次惨痛的教训中警醒,持之以恒地加强思想道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法制教育,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文明和法制素养才是有效减少和避免此类惨剧再度发生的治本之策!

插图/网络

作者简介

袁福成,江苏建湖人,公务员,文学爱好者和初学者,退休后撰写的多篇文学作品在报刋、杂志上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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