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包政策”,汽车经销商成本大增?!
作者|续利斌
编辑|岛岛
期数:2429
来源:人和岛会员
前言
新版三包法的传闻已久,7月26日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颁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将于2022 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版三包政策最大的变化是,在三包责任相关条款中增加了关于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等新能源汽车故障模式的相关规定,同时三包责任7天内退换车的规定落地,缩短了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次数的三包责任。从条款的变化可看出,新的汽车法律也在适应新能源汽车发展的需求,而且对销售运营商的三包责任更加明确和严格。
图片来自百度,仅为配图所用
一
包修期内质量问题投诉形势严峻
图表数据来自于“中国汽车召回网”
2021年6月在投诉类别当中,质量问题投诉占比高达91.02%。包修期内的投诉量占比为71.34%,三包有效期内的投诉量占比为64.38%,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的投诉量占比为3.33%。
在2021年6月新能源车投诉统计中,车道变道辅助系统故障、纯电动汽车转向系统异响、充电系统故障、动力电池故障等问题依然较多。
在所有投诉类别中,质量投诉最多,且大多数出现在包修期内和三包有效期内。随着新能源汽车销量和保有量的提升,新能源汽车故障问题也在不断增加,新版三包法增加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等新能源汽车故障模式,对解决新能源故障维修有着重大的指导意义,对车辆退换争议也有了法律依据。
二
新版汽车“三包”的新变化
1
三包适用范围调整
2013版家用汽车产品,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新版家用汽车产品,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和皮卡车。
家用汽车包含了两层含义,私人拥有而且非营运。首先出租车、网约车属于营运车,不在家用汽车的范畴。另外,企事业单位用车、公共用车、4S店用车如代步车、救援车也不在家用汽车范畴。此次新版三包把家用皮卡车也放在了新版三包的范围内,扩大了家用汽车三包的适用范围,对生产销售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版三包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2013版第二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对境内销售的三包责任范围定义更加明确。
新版三包第三条:“ 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家用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视为生产者。”三包责任为谁销售谁负责,在销售者向生产者追偿时,进口汽车的进口商要履行生产者的责任,对进口商,尤其是平行进口商是很重要的约束。
新版三包第四条:“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或者减轻本规定所规定的质量义务和三包责任。”在直销、代理、二级网点等模式下,三包责任也在适应更多新形势和模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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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责任更加规范,强化经营者责任
新版三包第十八条:“三包有效期和包修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开具购车发票日期与交付家用汽车产品日期不一致的,自交付之日起计算。”
三包开始日期细分为发票日期和车辆交付日期更加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经销商端为了完成销量任务经常会出现早开发票的情况,再如2019年国五切换国六也有早开票的情况发生,近年来随着主机厂管控严格和客户法制观念的提升,乱开票的情况有所遏制,但是新版三包以实际交付日期为三包开始日期,更加合情合理。
以宝马品牌为例,在其《保修手册》中规定,大多数情况下,整车保修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其他情况下,保修开始日期以车辆首次使用日期、车辆登记日期、里程超过100公里的最早日期为准,可见,完全依照发票日期为三包日期本身就有其不合理之处。
新版三包第十九条: “家用汽车产品在包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或者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选择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免除工时费和材料费)。修理者能够通过查询相关信息系统等方式核实购买信息的,应当免除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的义务。”此规定更加符合“新四化”网络化的发展需求,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更多便利。
新版三包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对家用汽车产品维护、保养的企业,并将其作为拒绝承担三包责任的理由”。但是也应该注意到,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第三十四条:“机动车维修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对于消费者而言,即使是在独立维修店进行保养维护,也需要去合法正规有维修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车辆维护,同时新三包也规定,未按照使用说明和三包凭证要求,使用、维护、保养家用汽车产品而造成的损坏,经营者可免除三包责任。
新版三包第二十六条规定:“ 销售者为消费者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应当赔偿消费者下列损失:(一)车辆登记费用;(二)销售者收取的扣除相应折旧后的加装、装饰费用;(三)销售者向消费者收取的相关服务费用。”此规定明确了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对经营者来讲,退车的损失和成本进一步增加,对消费者而言依法追偿,更加有利。
新版三包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确定并明示在三包凭证上。使用补偿系数n不得高于0.5%。”2013版三包法规定中的补偿系数0.5%至0.8%之间,补偿系数的降低更加有利于消费者维权成本的降低。
在新版三包中还加入了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污染控制装置等部件,还包括动力蓄电池自燃、动力电池包修期、容量衰减限值等内容。
3
三包责任条款退换范围扩大
新版三包第二十二条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内,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销售者应当免费更换或者退货。”
此规定类似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七天退货的规定,“西安奔驰女”事件风波已过去两年,但是对汽车消费维权的影响很深远,奔驰厂家也迫于舆论压力修改了保修政策,七天之内的新车更换总成件,对于消费者来讲,在情感上确实难以接受,此规定的落地,对客户是保障的提升,对生产经营者提出更高的要求。同时应该注意总成件的主要零件需要更换,在七天内也可进行免费退换车辆。
GB/T 29632-20XX 表一
新版三包第二十条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因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的主要零部件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修理者应当免费更换。”
相比2013旧版,加入了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也在适应新能源汽车发展的需求,主要零件内容如上表一所示。
新版三包第二十三条规定中,因质量问题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的四种模式以外,动力蓄电池起火的故障模式也加入其中。随着新能源汽车保有量的增加,新能源汽车自燃事件时有发生,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根据公安部的统计,2020 年(1-12月)国内有报道的自燃起火事故共61 起,事故原因大部分是因为动力电池问题导致。
新版三包第二十四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更换或者退货:
(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2次修理,但仍未排除该故障或者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传动系统、污染控制装置、车身的同一主要零部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四)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或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的。
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的更换次数与其主要零部件的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新版三包条款的三包有效期没有变化还是原来的不得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要判断严重安全性能故障,需根据《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判断指南》,考虑是否符合3个前提条件、3个基本原则以及7类故障模式。
3个前提条件:故障必须是质量问题、故障必须已经实际发生、导致或可能导致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事故。
3个基本原则:故障的突发性、危险的不可控制性、后果的严重性。
7类故障模式:制动失效、转向失效、动力失效、安全装置失效、车辆火灾、视眼丧失以及车辆之态失控。
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案例:
黑龙江鸡西市的于女士2016年12月30日于鸡西风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入长安CX70 手动豪华型汽车,2017年2月8日在车库挪车时发现转向失效,方向盘几乎打不动!中控提示转向助力报警。故障发生时的行驶里程为2800公里,4S店经过厂家评定认为是电子助力模块失效状态,不符合三包法退车规定。于女士表示车辆故障属于严重安全性能故障,4S店应当免费为其退换车辆。
首先从时间和里程上看符合60天或3000公里内的前提条件。在结合《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判断指南》判断以上案例是否为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在3个前提条件中勉强符合,也符合“转向失效”这一模式,但是在3个基本原则中,车库中挪车速度比较慢,场景比较特殊,如果是在高速路行驶,那么应该是比较危险和不可控制的。所以此案例不符合安全新能故障判断的3个原则,不符合三包退换条件。
在该条款中的第二项,累计更换如何解释?例如发动机已更换一次,变速器已更换一次,只要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任意一个部件更换就达到了退换车的条件。
在该条款中的第三项中,主要零件更换必须是发动机、变速箱、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的同一主要零件更换2次以上,具体内容如上表一和下表二。
GB/T 29632-20XX 表二
在该条款的第四项中相比旧条款,累计维修时间由原来的35日缩短为30日,维修次数由原来的5次下降到4次,对生产企业和售后维修技术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旧版条款中规定“由销售者负责更换”,在新版条款中规定“销售者应当更换或者退货”,增加了退车的责任。在新版的条款中还要注意“同一质量问题”,而在2013版条款中是“同一产品质量问题”。在新版条款中虽然只少了“产品”这两个字,但是还是有一定区别的。
例如:左大灯进水更换2次,左大灯报警更换2次,累计更换4次,如果左大灯再次出现故障并且在三包有效期内,按照2013版条款就达到了退换条件,因为故障现象不同但是属于三包中的“同一产品”,而且大灯属于不可拆分维修的最小零件。但是按照新版三包条款这个就不符合退换条件,“同一质量问题”包含两层含义,即是同一产品又必须是同一个故障。减少“产品”这两个字还有另外的一层含义,如软件问题等,超过四次OTA升级同一故障仍未解决,也符合此条款的描述。
在新版三包第四十一条中:“家用汽车产品的主要零部件、特殊零部件、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确定。”主要零部件在上文表一和表二中已经列出。
关于特殊零部件的要求,根据国家工信部规定,从2016年起乘用车生产企业对电池、电机等核心部件必需提供8年或12万公里质保(以先到者为准)。多数主机厂都在提供电池、电机8年或15万公里的包修期。一般认为,当电池容量衰减到新电池状态的80%以下时,动力电池的使用寿命终结。关于易损件在GB/T 29632-20XX《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部件种类范围及三包凭证》中也有具体项目的规定,对易损件的保修期限按照各主机厂的标准执行。
GB/T 29632-20XX 表三
结语
从新版三包的变化可看出,汽车三包法律也在适应“新四化”发展的趋势,对生产和销售运营商提出了更高、更多、更严格的三包责任要求,那么汽车经销商如何应对汽车三包的变化?首先要对新版汽车三包法进行专业系统的学习掌握,然后在店内车辆销售环节,如新车交接检查、PDI检查、增值服务、临牌准备等环节进行检核;在售后维修环节,如发动机、变速器、“三电”系统等核心部件的维修以及重复维修、质量问题、长时间维修等情况要特别重视,建立相关的预警机制;在处理三包问题时,尽量在客户满意的前提下,协商解决,以客户补偿减少退换车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