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法律后果相关判决意见
1.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只是推定工程质量合格,并不能免除承包人对案涉工程质量保修义务。
最高法院认为,施工方对建设工程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包括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经验收不合格工程应承担的质量返修责任,以及对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的保修责任。临峰公司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只是推定工程质量合格,并不能免除承包人对案涉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故原判决关于在欠付工程款中扣除保证金的认定正确。
索引:青海临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效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9)最高法民再166号;合议庭法官:陈纪忠、王东敏、丁广宇;裁判日期: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2.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应认定涉案工程质量合格,承建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符合建设工程须质量合格的前提条件。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广厦公司承建的涉案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馨怡公司已将涉案工程交付部分业主使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适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应认定广厦公司承建的涉案工程质量合格,广厦公司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符合建设工程须质量合格的前提条件。
索引: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凯里市馨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虞灿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889号;合议庭法官:马成波、司伟、叶欢;裁判日期: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发包方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主体结构存在问题,其不能要求承包人承担返修工程款责任。
最高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案涉工程已经完工并实际交付业主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使用。陕西中交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主体结构存在问题,其要求胥洪秋承担返修工程款缺乏事实依据。
索引:陕西省中业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胥洪秋、陕西省中业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案号:(2019)最高法民再163号;合议庭法官:黄年、王海峰、葛洪涛;裁判日期: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4.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视为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案涉《补充协议》第5条的约定,万特公司应在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周内将400万元履约保证金一次性返还中色十二冶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案涉工程虽未进行竣工验收,但已于2014年11月1日投入使用,故万特公司应于2014年11月8日返还中色十二冶公司支付的400万元履约保证金。因万特公司并未按期返还保证金,应自2014年11月8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该400万元履约保证金的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索引:安徽万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安徽万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108号;合议庭法官:包剑平、杜军、谢勇;裁判日期: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5.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案涉工程,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即为竣工日期。
最高法院认为,百洋公司在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案涉工程,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即为竣工日期。且诉讼中,百洋公司也并未对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提出有效抗辩,以及提出证据证明双方之间未结算工程款的责任在于吉力公司。因百洋公司已经对案涉楼房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其亦应当向吉力工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利息。
索引:重庆市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襄阳百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843号;合议庭法官:刘慧卓、刘崇理、刘京川;裁判日期: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