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夕之夜,发放微信红包,注意9个税务问题和风险!

问题一

答复:
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

问题二

除夕之夜,企业发放职工的微信红包是否存在个人所得税?
答复:
企业给员工发微信红包按“工资、薪金所得”所得缴纳个税,由企业代扣代缴。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问题三

除夕之夜,企业发放非职工的微信红包是否存在个人所得税?
答复:
企业派发给社会上个人的中奖性质的红包按“偶然所得”代扣个税,派发红包的企业履行代扣代缴个税义务。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

问题四

除夕之夜,企业发放客户的微信红包是否需要取得发票入账?
答复:
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需要取得发票,需要取得微信转账记录以及内部自制凭证等入账。
参考: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公告)

问题五

除夕之夜,企业随机发放的微信红包用于促销,如何账务处理?
答复:
转入微信余额时:
借:其他货币资金
贷:银行存款
促销时:
借:销售费用-宣传费
贷:其他货币资金
应交税费-个税
参考: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问题六

除夕之夜,发放的微信红包是否属于非现金方式?
答复:
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既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各类支付凭证,也包括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账单或支付凭证等。

问题七

除夕之夜,个人因购买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是否存在个税?
答复:
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参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问题八

除夕之夜,企业发放职工的微信红包当做福利如何入账?
答复:
转入微信余额时:
借:其他货币资金
贷:银行存款
促销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其他货币资金
应交税费-个税

问题九

除夕之夜,企业发放非职工的微信红包1000元,需要代扣多少个税?
答复:
1、一般来讲,企业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的个人所得税不会让纳税人承担,因此,代扣“偶然所得”时还应当换算为税前所得。
应代扣个人所得税=1000÷(1-20%)×20%=250元
2、若是1000元红包是税前的
应代扣个人所得税=1000×20%=200元
来源:税来税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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