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汪家祖宅拆迁,15万枚古钱币被哄抢,公...
老汪家祖宅拆迁,15万枚古钱币被哄抢,公安和博物馆出动,追缴两大箱,却拒不归还老汪。老汪亲属六人,起诉要求博物馆返还。
(案例来源:淮安市清河区法院。图为案涉祖宅所在地)
【@法网人生】
1、老汪和拆迁部门没有达成协议,房子就被强拆。拆迁之前,老汪告诉拆迁现场办公室和居委会,老房子的宅基下面埋有祖父埋藏的大量古钱币,可惜的是,拆迁时,工作人员并没有把老汪的话当回事。直到挖出时,被现场的围观市民捡拾和哄抢,才通知博物馆挖掘清理。隔了半年时间,公安机关和文物局发了一篇措辞严厉的公告,这才又追邀回了一部分。经过文物部门的鉴定,这些钱币都是清代晚期到民国期间的流通货币,为机制铜元,为一般可移动文物,具有一定的历史和文化价值。
2、原来,老汪家祖辈就一直居住在拆迁地块经营酒坊。1939年,日本鬼子进攻淮阴(现淮安)城,老汪的爷爷带着全家逃往乡下避难。临行前,老汪爷爷嘱托留下没有走的酒坊工人,把家中大量无法携带的古钱币埋藏在宅中。等到老汪爷爷重返城里时,酒坊的工人下落不明,生死未卜。这些钱币的具体埋藏位置就成了汪家的一个迷,老汪的爷爷和父亲生前都告诉老汪,要他在家中注意探查挖掘。
老汪的祖宅拆迁,老汪一直向拆迁单位反映此事。强拆那天,拆迁办的工作人员把老汪约出去商谈拆迁事宜,只剩下老汪的妻子在家留守,随后,祖宅被推倒。后来,拆迁工地的工人发现了埋藏的古钱币,清理和追缴后,一共装了13个蛇皮袋,大约55000多枚。
3、博物馆认为,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我国境内陆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涉案的古钱币经过文物部门鉴定,属于可移动文物,故依法属于国家所有。博物馆是依法批准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对涉案的古钱币有职责依法收藏。老汪主张钱币是祖上埋藏,但既不能提供这批古钱币的来源、数量,也不能提供老汪爷爷埋藏时给工人留下的文字凭据,更不能说明钱币的数量、年代、特征、埋藏的位置等基本事实,老汪起诉要求返还13口袋,大约15、6万枚,只是看了新闻报道以后得出的数量,而实际数量现在在博物馆的只有55000枚,装了两个箱子,连数量都对不上,还谈什么所有权呢?
4、那么,如何从证据上来认定涉案古钱币的归属呢?第一,从位置上判断,该批古钱币从老汪家宅基中挖出,而原告祖辈一直居住在这里,排除了其他人居住在此予以埋藏的可能。第二,从老汪拆迁之前的行为来分析。拆迁办和居委会的工作人员都能证明,拆迁之前,老汪多次向他们反映此事。如果老汪的祖辈没有告诉他地下埋有古钱币,老汪不可能在拆迁之前未卜先知。第三,该批古钱币只有老汪出面主张权利,附近居民或者其他人没有出面主张权利。从证据的角度来说,老汪的证据处于优势,而且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因此,可以判断这批古钱币是祖上所埋。
5、可能有的读者会产生这样的疑问,本案没有任何的文字、凭证证据,也没有当年目睹此事的证人证言,都是老汪的一面之词。这样的证据法院能够认可吗?这里介绍一个概念,叫做“自由心证”,在我国又叫内心确信制度,指的是法官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内心的良知、理性对于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进行判断,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确地规定法官的自由心证制度,但是,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在案件的审理中,法官是可以按照“良知”和“理性”,来进行判断的。本案中的法官正是通过自己内心的确信,判断案涉的古钱币为老汪祖上埋藏。
6、虽然法律规定,出土的文物归国家所有。其他文物属于限制流通物,我国法律并不禁止个人合法拥有。民法典中就规定,对于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归其所有,按照法律和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国家保护个人的所有权。文物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这是法律关于文物集体所有权和公民个人所有权的规定,其区别于国家所有权。其中该条规定了私人所有的祖传文物受法律保护,这也正是判定本案的重要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博物馆归还所有案涉古钱币给老汪一家。
亲爱的读者,写作本案时,法网君最为感慨的一是本案法官的自由心证过程,二是当年埋藏古钱币的酒坊工人的诚信,在当年只有老汪爷爷的口头嘱托之下,工人受人之托,忠人之事,70多年的这个案子,也证明了他们当年的诚信之举,您说是不是呢?我们评论区里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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