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支付实务中这两点你知道吗
一、实务中,增资或转让价格低于PE价或每股净资产,是否一定构成股份支付,确认为管理费用和资本公积?
答案是否定的。
先来看一准则对股份支付的定义:
从原文不难看出,具体如何判断是否为股份支付,得分析两点:
一看对象。增资对象或股份受让方是否为职工(提供职工服务)或其他方(其他服务提供方,如供应商);
二看目的。激励目的是否为换取服务(国际准则下,还包括换取商品)。
下面结合这两点,具体分析实务中常见的认定问题:
1、实际控制人低价认购公司股份,是否构成股份支付?
增资或受让对象如果是普通员工,则毫无疑问为股份支付,激励目的很清晰,为获取职工劳务,但如果增资对象为实际控制人,虽然也在公司董事长或高管,但其认购目的更多的是确保其实际控制人地位,股份不被稀释,又或是基于其一股独大的地位,给自己低价增发股票,以后转让谋取差价利得,而非作为职务本身的奖励,因此,一般不认定为股份支付,当然,如果股权激励政策明确约定实际控制人与其他员工一样,需要满足一定的业绩条件或服务期限方可行权或解锁限制性股票,则应当作为股份支付处理。
2011年9月《发行部关于IPO财务会计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相关规定如下:
2018年6月《证监会发行部首发审核财务与会计知识问答》相关规定如下:
2、对于高管配偶低价授予的股份是否作为股份支付?
首先配偶不属于员工,也未向公司提供服务,对于配偶的股份支付,其实质更倾向于换取该高管的职工服务,从这个角度看,其配偶确认为股份支付也是合理的;
但2011年9月《发行部关于IPO财务会计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中,提出:对近亲属转入或发行股份,原则上不作为股份支付,该交易多为赠与性质,可不作为股份支付。
因此,配偶股份视为赠与,可不确认为股份支付(没有强制)。
二、最后补充一个常见问题
股份支付费用视为经常性还是非经常性损益?
2018年6月《证监会发行部首发审核财务与会计知识问答》指出:
对于立即授予且没有约定服务期限的,原则上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并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有服务期限的,则分期摊销,归为经常性损益。原文如下:
知乎专栏:CPA研习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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