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依法治国要求学校依法执教、依法治校,小编依据教育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希望给一线工作的您有帮助。
为保障校园安全,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学生学习、生活有良好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本着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 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违反校纪校规的,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等处分。受记过以上处分者,且毕业前仍没有撤销的处分将记入其综合素质评价。
学生的一般性违纪行为适用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较严重违纪行为适用记过、记大过处分;涉及严重违纪或违法行为的适用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条:学生违纪处分的原则
对于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坚持正面教育,本着“教育为主,保护为主,转化为主,处分为辅”的原则,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及本人对违纪行为的认错态度和表现,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能主动认识个人违纪行为的,并主动采取措施弥补个人违纪行为造成影响的,学校给予从轻处分;
对于比较严重的违纪行为,学生本人能从主观上充分认识违纪行为,并确有积极悔过表现的,学校给予从轻处分;
对于能主动协助学校调查处理严重违纪事件的违纪学生,学校视其行为给予从轻处分;
对于抗拒调查,不认错,不配合学校调查的违纪学生给予从重处分;
对于试图销毁个人违纪行为,或伙同他人隐瞒违纪行为的给予从重处分;
对于伙同、唆使、指使、强迫他人违纪的学生给予从重处分;
对于组织他人违纪的学生给予从重处分;
对于群体性的、团伙性的、有组织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从重处分;
对于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学生,学校将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条:学生违纪处分的权限
学校对违纪行为的学生处分实行分级负责。
学生的一般违纪行为的处分由年级部会同班主任根据学校的意见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并报学校安保处备案。
学生有违纪行为严重且涉及面不广的,由校长室牵头安保处会同该年级根据学校意见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由安保处报校长室备案。
学生严重违纪行为且涉及面较广,由安保处牵头会同所涉年级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意见上报学校行政办公会,经行政办公会商定后,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等处分,并将处分决定报送区教育局。
学生违纪所受的处分要通知到学生本人和法定监护人。
对于学生违纪行为存在个人隐私的,学校将予以保密和保护。
第四条:学生违纪行为的界定
学生的违纪行为分为轻微违纪、一般违纪、较严重违纪、严重违纪。
轻微违纪行为是指仅限于个人,对他人无伤害和影响,无主观故意的违纪行为。
一般违纪行为是指存在一定的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性质不严重,涉及面不广,对他人影响较小的违纪行为。
较严重的违纪行为是指存在主观故意,情节较严重,性质较恶劣,影响较大,涉及面较广,问题较复杂的违纪行为。
严重违纪行为是指主观故意,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大,涉及面广,且造成明显后果的违纪行为。 第五条:学生各类违纪行为处分
第一款: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除负担被打伤者医疗费、营养费和护理费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虽未动手打人,但主动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或语言挑逗、起哄等致使他人打架,造成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持械打人后果严重者,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3、二人以上参与打架即为聚众斗殴,对为首者或组织他人打架者,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或提供学校尚不清楚的线索或证据者,减轻处分。 4、策划他人打架或伙同校外人员进入校园 “解决矛盾纠纷”或暗中指使其殴打在校学生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组织校内、外人员在校门口聚众逗留或闹事,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6、与校外社会人员过分接近,并充当各种帮凶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款:携带禁带物品进校园的相应处分 1、携带酒水、香烟等物品进校园,给予通报批评。
2、携带、私藏管制刀具或棍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进入校园,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在校内为他人提供管制刀具或其他危险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款:偷窃、敲诈、欺骗、勒索或破坏公共财物、涂改有价证券等,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分别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1、在校内、外强行“借”、“要”钱、物(包括饭卡)即视为敲诈、勒索。凡非法获取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获取价值超过200元以上者或多次敲诈、勒索,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偷窃、诈骗物款价值数额较大者,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明知他人偷窃,知情不报者,并为其提供伪证或窝藏、转移赃款、赃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4、偷窃试题、重要资料或篡改学习成绩,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四款:以现金或其它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除没收赌具,分别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1、参与赌博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2、多次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赌资较大者,给予记过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通风报信者或望风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五款:在校园内拉帮结派,造谣惑众,煽动或带头闹事、无理取闹,罢课、罢操、罢餐、罢正常文体活动,破坏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和校园治安,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情节轻微,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2、情节严重,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3、对于参与闹事的人员,视情节、后果及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4、不尊重师长、顶撞教职工等无理取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对教师、职工进行谩骂、人身攻击者或诬陷、诬告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6、不支持配合班级干部、学生会干部工作,顶撞或谩骂班级干部、学生会干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款:不能正确处理同性、异性同学之间关系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情节较轻者,经教育认错态度较好,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涉及违法犯罪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男女同学不当交往,给予警告处分;对屡教不改者,一意孤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4、发生关系者,给予记过处分。
5、在同学间传播色情信息、资料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涉嫌违法犯罪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1、情节轻微,司法部门免于处罚,给予记过处分。 2、司法部门附条件免于处罚,没有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被司法部门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参与社会上的非法团体、介入社会上的帮派、邪教、搞封建迷信活动或发表反动言论行为,经教育仍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涉嫌违法犯罪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款:违反教室、宿舍、食堂、运动场、休闲娱乐区等校园公共区域管理规定,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1、不服从宿管员的管理,顶撞或消极抗拒教育,睡懒觉(含不出早操)或不按时就寝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以上处分。 2、在食堂、宿舍或其它公共场所酗酒、哄闹、串室等扰乱公共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酒后肇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3、购买并散发香烟、抽烟等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 4、无请假手续,不按时回宿舍或夜不归宿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5、未经宿舍管理人员或老师同意,擅自留宿校外人员,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6、在校园内用火取暖、熄灯后点蜡烛者,私拉乱接电线或违规使用电器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7、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造成恶劣影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涉嫌或从事违法行为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款:违反《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或其它校纪校规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经常迟到、早退、不交作业者,学习态度不端正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2、妨碍学校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以大欺小,以强欺弱,以多欺少,侵害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4、涂改、伪造或转借出入证等证件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5、上课时玩耍、拨打或接听手机等通讯工具、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者,除暂扣其通讯工具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6、有染彩发、留长发、怪异发型、戴首饰、纹身、着奇装异服等不符合中学生形象等,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7、翻爬学校栏杆、围墙擅自外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8、不履行手续擅自出校,视其情节、后果、认错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款:一学期内无故旷课(含早晚自习。3次迟到记一次旷课)累计达到下列课时者(节假日除外),给予相应的处分。 1、达24课时或连续3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2、达36课时或连续4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达48课时或连续5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4、达60课时以上者,给予留校查看以上处分。 学生无故连续旷课满8周或累计旷课10周以上,经学校多次与家长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款:违反考试相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考前偷窃试卷,造成泄密者,或破坏考场影响正常考试,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款:违反网络安全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利用网络进行赌博或其它变相赌博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2、在网络上侮辱、诽谤他人,给予警告处分。
3、在网络上发布不实信息,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
4、私自建群并利用群对他人进行言语攻击者,给予警告处分。
5、在网络上的其他行为,涉及违法犯罪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三款:违反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校纪等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重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端正者。 2、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3、处分尚在考察期又继续违纪违法者。 4、在非常时期或紧急状态下违纪者。 5、同一行为过程中有多项违纪或处分期内有违纪者。 第七条:处分的有效期限和撤销
对于受到处分的学生在处分考察期内,学校安保处和年级部定期组织培训学习,班主任经常开展个别谈话、帮教,定期与家长沟通联系。
第八条:学生权益的维护
受处分的学生有申诉的权利。受处分的学生对所受处分持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书面向学校学生权益维护中心提出申请。
学校设有学生权益维护中心,办公室设在团委办公室。
第九条:处分撤销期限 处分考察期自处分宣布之日起计,处分考察期后,经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撤销处分,如确有悔改表现并有明显进步者,可撤销其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一年后,如确有悔改表现者,可撤销其处分;如仍无悔改表现,但尚属未成年人,学校适当延长留校察看时间。
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考察期为三个月;受记过和记大过处分,考察期为六个月;受留校查看处分,考察期为一年。
第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属校长室,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