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签订劳动合同”常识小知识
很多“打工人”好不容易找到一份工作,都已经过了试用期,单位一直都迟迟没有签合同,隐隐觉得不对,奈何是个法律小白,哪里不对又说不出来。听了这悲惨遭遇,只想感叹一句:“无良“东家”年年有,学好劳动法才是真。”那今天就来给大家说说关于劳动合同相关小常识。
一、劳动合同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实践中,这种情况有很多,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法定义务,在用工时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现象相当普遍。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是导致产生大量的劳动纠纷,劳动者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维护的重要因素。
本条第一款是对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一原则的规定。书面劳动合同是确认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凭证。根据本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劳动合同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合同而非口头合同。
本条第二款是对补签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不以劳动合同的签订为标准和依据。劳动关系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建立。在劳动关系建立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一定时间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本款的规定,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也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及时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二、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基础。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出于种种原因,不愿意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因缺乏有力的证明而难以有效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为了切实保障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确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条对用人单位用工后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了相应的措施,即“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对劳动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则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