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否属于重复起诉
陈宏:
请教群内的维友们,我打算如下在法庭上陈述的理由(意见)是否正确?
陈宏:
本案是否属于重复起诉?
《行政诉讼法》及相应的司法解释没有对因缺乏证据裁定驳回起诉的案子而重新起诉的情形作出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4条作了说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除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外,对本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驳回起诉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如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生效后,诉讼主体不能就同一诉讼请求和事实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诉讼,若当事人仍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原告虽然于2015年起诉过被告,但是一审及二审法院(见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第070及074页)均以“缺乏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为由驳回起诉(上诉),但并未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原告提供了((2015)甬鄞行初字第100号及(2016)浙02行终字第64号)庭审结束后形成的经过公安确认的新证据,完全符合起诉条件。
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有一个前提,即前后两个案件的法律关系相同。但是本案与2015年起诉被告的案件,审理所认定的证据不同,所认定的法律事实不相同,诉讼请求的内容也有不同,法律关系自然也不一样。因此,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不存在重复起诉的问题,应当按新案处理。
乙凡:
可行。
陈宏:
@所有人
陈宏:
最好能给我指出不同的意见
帝企鹅:
@陈宏?行政诉讼法驳回起诉情形中有重复起诉的规定。你要反驳法院重复起诉的认定,最好从是否具备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是否同时具备三同一来说明,但是行政诉讼法对三同一规定比较原则,法院往往会突破解释,因此你还要增加论述前案的裁判对本案是否存在既判力的陈述,如果前案只是驳回起诉,并且裁定已经生效,那么前案对行政行为得合法性没有经过裁判,就不存在既判力,本案对前案就不存在重复起诉。
帝企鹅:
上面是从实体上反驳,另,你从法院裁判程序上反驳,因为驳回起诉需要对本案行政行为进行确定,又要对前案进行分析,重复起诉认定非常复杂,否则极易造成诉权剥夺,需要经过言辞审理和证据审查,法院方能得出结论,但法院未经言辞审理和证据审查,仅仅阅卷难以作出认定,因此法院从审理程序上认定重复起诉实际违反审理程序,也缺乏证据支持!
帝企鹅:
@陈宏?
帝企鹅:
重复起诉的认定关键词是既判力和诉讼系署
帝企鹅:
@陈宏?行诉解释69条有规定,我说行政诉讼法打错了
乙凡:
本案是否属于重复起诉?
《行政诉讼法》及相应的司法解释没有对因缺乏证据裁定驳回起诉的案子而重新起诉的情形作出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4条作了说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除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外,对本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驳回起诉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如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生效后,诉讼主体不能就同一诉讼请求和事实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诉讼,若当事人仍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原告虽然于2015年起诉过被告,但是一审及二审法院(见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第070及074页)均以“缺乏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为由驳回起诉(上诉),但并未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原告提供了((2015)甬鄞行初字第100号及(2016)浙02行终字第64号)庭审结束后形成的经过公安确认的新证据,完全符合起诉条件。
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有一个前提,即前后两个案件的法律关系相同。但是本案与2015年起诉被告的案件,审理所认定的证据不同,所认定的法律事实不相同,诉讼请求的内容也有不同,法律关系自然也不一样。因此,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不存在重复起诉的问题,应当按新案处理。
陈宏:
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中第六十九条(六)重复起诉的;并没有对这个重复起诉作出司法解释
陈宏:
谢谢大家的指正以及建议,希望有更多的朋友们的意见建议
帝企鹅:
有一个诉讼系署的问题,原案件驳回起诉后如果现在符合起诉条件,就需要对原案件申请再审。因为行政诉讼法第6条要求行政行为全面审查(不拘泥于原告诉讼请求)。原案不符合起诉条件被驳回,原因可能出在原告起诉条件举证不利,也可能是法院枉法裁定。
帝企鹅:
行诉解释106条,具体你查看一下,
陈宏:
“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中的裁判生效可以是指“缺乏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吗?
陈宏:
“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中的裁判生效可以是指“缺乏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吗?
帝企鹅:
我说的前案裁判生效指前案已终审,没有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实体上作出认定
陈宏:
感谢你的指导帮助
帝企鹅:
讨论一下而已,谈不上指导!
帝企鹅:
重复起诉的认定,实际上很复杂,因为存在审查诉讼标的违法性程度的深浅问题,学理上有审查诉讼标的一般性违法和个别性违法分别。我们国家是对诉讼标的进行全面审查,有点像一般性违法,只不过我国不需要原告对诉讼标的违法性提出全部违法诉讼理由,而是由法院自己审查诉讼标的全部违法性,不拘泥于原告提出的违法诉讼理由,但是我国法官在实际审查中并没有贯彻落实全面审查标准,而是实际以诉讼标的个别违法性的方式进行审查,以原告诉讼请求针对性审查,只要原告没有在诉状上提到行政行为的全部内容,则驳回起诉。但当原告准备好了起诉条件,法院则以前案已经对诉讼标的经过审查,认定后案对诉讼标的重新提起诉讼是重复起诉行为,以一事不再理驳回,实际法院是运用了前后案审查违法性的双标审查标准。法院审查前案以个别性违法驳回起诉,后案审查时以前案已经经过全面审查为由,对后案不理直接驳回。
帝企鹅:
这样可以达到对原告审判的目地,而不用审查被告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可以直接剥夺原告诉权。这种一事不再理的理由对付资深维权人也是屡试不爽,对付初级维权人其他理由足够,完全不用亮出“一事不再理”的理由,法院如果驳回起诉理由不够用,还可以拿出“没有诉的必要性和实效性”来对资深维权人起诉进行限制。
帝企鹅:
最高法行政诉讼法解我释起草人也说了,对于重复起诉三同一审查标准过于原则,内容不够细化,法院可以轻易突破标准,因此以后还需要进一步增加重复起诉标准认定的内容,保障原告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