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看——供热运行技术监督标准
4.1 运行监督
4.3.1 热源运行监督
4.3.1.1 热源运行阶段的监督应依据DL/T 863、DL/T 5437、CJJ 34、CJJ/T 88及本企业供热系统相关运行规程执行。
4.3.1.2 热源投运前准备
1.1.1.2.1 设备的保护装置应动作可靠且设置合理,包括加热器水位高保护、循环水泵的电气联动保护、主管网循环水的压力高(低)保护、加热器的超压保护等。
1.1.1.2.2 设备安全参数报警信号准确且保护定值校核无误。
1.1.1.2.3 设备的试验应动作结果正确,包括阀门动作试验、水位试验、泵的联锁试验等。
1.1.1.2.4 设备投运前的检查工作包括供热相关转机设备的检查,各仪表准确齐全,阀门灵活可靠。
4.3.1.3 热源的投运
1.1.1.3.1 软化水补给水系统和设备应检查完好、操作灵活且各类监测表计符合测量要求,补水泵运行后振动应符合CB/T 6075的规定,轴承温度应符合CJJ/T 88中的规定。
1.1.1.3.2 主管网通过软水箱向管网注水,并保持水箱水位。
1.1.1.3.3 当主管网注满水后,启动循环水泵运行并检查水泵各部振动、声音、温度、压力正常。
1.1.1.3.4 加热器投入过程应严格控制加热器的温度变化速率,防止加热器超负荷运行,并检查各电动阀门、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正常。
1.1.1.3.5 根据加热器水位情况投入凝结水泵至运行状态。
1.1.1.3.6 抽汽系统各设备的试验应正常,抽汽系统的暖管、投运以及加热器的温度变化速率应符合规程要求。
4.3.1.4 热源运行
1.1.1.4.1 按运行要求对供热系统的运行参数进行全面检查并记录。
1.1.1.4.2 热源管网运行过程中,应控制热源管网水质,异常时应仔细分析原因,进行加热器的隔离或加药处理;观察回水除污器压差,堵塞时及时清理。热源管网的一级热网水质指标应满足附录A的要求。
1.1.1.4.3 定期进行加热器危急泄水阀试验,循环泵、凝结水泵、补水泵的切换试验。
4.3.1.5 热源停运和事故处理
1.1.1.5.1 供热季前应制定供热应急预案,对于供热管网大量失水、泄漏、厂用电消失、系统超压等异常情况应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事故状态停运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1.1.1.5.2 供热管网停运,应先关闭加热器一次侧调整门,开启管路各凝结水阀门泄压,待供热管网温度降至50℃以下,停止供热首站循环水泵运行,关闭供回水阀门。
1.1.1.5.3 供热系统停运后,热水供热管网宜采用湿法保护,维持静水压力±0.02MPa,并定期化验监测水质,水质指标应满足附录B的要求。
4.3.2 供热管网运行监督
4.3.2.1 供热管网运行阶段的监督应依据CJJ/T 88、CJJ 104、CJJ/T 81、CJJ 34、CJJ 203、CJJ/T 185、GB/T 12145、DBJ 01-619、CJ 343、DL/T596、DL/T995、DL/T5137、GB/T50627及本企业供热系统相关运行规程执行。
4.3.2.2 供热管网运行阶段主要对安全运行和经济运行进行监督,监督工作由运行前的准备、运行及调节、抢修作业、停止运行四部分组成。监督范围包括热水供热管网、蒸汽供热管网和热力站、中继泵站。
4.3.2.3 供热管网运行前准备
1.1.2.3.1 投入运行前,应编制运行方案。运行方案应包括:注水(蒸汽送汽)、投运的相关要求。改建热水供热管网运行前应试压和冲洗;已停运两年或两年以上的直埋蒸汽供热管网,运行前应按新建管道要求进行吹扫和严密性试验。
1.1.2.3.2 投入运行前,应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应符合:阀门严密且灵活可靠、状态符合运行方案要求;安全装置可靠有效;加热器、除污器无堵塞;仪表齐全且精度等级满足要求;水处理和补水设备具备运行条件;泵类设备具备启动条件;自控系统能正常运行;电气系统各项指标符合要求;管道支吊架及井室内爬梯牢固可靠;交通、通讯工具及有害气体检测仪器、抽水设备等齐全。蒸汽管道内积水排净,排潮管畅通。
4.3.2.4 运行及调节
1.1.2.4.1 运行前应根据当地气象条件和供热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运行及调节方案。运行调节方案应包括:运行调节方法,运行水压图、供热调节曲线图表等。
1.1.2.4.2 热水供热管网正式运行前应经冷态试运行,冷态试运无异常,进行供热管网升温时,升温速度不应大于10℃/h;蒸汽供热管网冷态启动时必须进行暖管,暖管要求应执行本标准4.2.2.8.3的规定。
1.1.2.4.3 补给水和循环水水质控制指标应符合GB/T 12145、CJJ 34、DBJ 01-619的规定,同时二级热网水质应满足附录C的要求。每周取样进行化验分析。补水量必须满足系统运行需要,补水压力应符合水压图的要求。热水供热系统必须保持恒压点恒压,恒压点的压力波动范围应控制在±0.02MPa以内。热水供热管网的定压应采用自动控制。
1.1.2.4.4 中继泵站的参数控制,应根据系统调节方案及其水压图要求进行。
1.1.2.4.5 热力站启动应符合CJJ/T 88第4.4节的规定。
1.1.2.4.6 供热管网投入运行后,应定期进行巡检,并制定巡检方案。巡检方案包括巡检周期、路线、内容、方法及问题上报、处理程序等。当运行参数发生较大变化或外部环境可能损坏供热管道或设施时应加强巡视,并采取防护措施。受限空间作业前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1.1.2.4.7 热水供热系统宜实行统一调度调节,应按照CJJ/T 88第3.4节和第4.4.2条的规定进行供热系统初调节和运行调节,初调节宜在冷态运行条件下进行,运行调节根据管网配置和热负荷分配情况选择合适的调节方法。蒸汽供热管网中,当蒸汽用于动力装置热负荷或供热温度不一致时,宜采用中央质调节;当蒸汽用于换热方式运行时,宜采用中央量调节或局部调节。调节宜采用自动化方式。
1.1.2.4.8 供热企业在运行期间应定期检测供热系统实际能耗,并根据实际能耗和供热负荷实际发展情况,合理确定供热系统的经济运行方式。
1.1.2.4.9 供热企业应定期计算、分析一级管网和二级管网的补水率、单位供热面积的热负荷、耗电量、耗热量、单位供热面积的循环流量,一级管网水力平衡度、单位长度的平均温度降等能耗指标,各项指标应达到CJJ/T 185和GB/T 50627的规定。对通过竣工验收并安装使用热计量装置一年的供热系统,应按照GB/T 50627的规定进行能效评价。
4.3.2.5 抢修作业
1.1.2.5.1 抢修管理单位应根据事故现场情况,结合应急预案确定抢修方案,并按照规定逐级汇报。
1.1.2.5.2 抢修作业前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抢修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次生灾害的措施。
1.1.2.5.3 管道和设备的安装应符合GB50236、GB50235、GB50184和CJJ28 的规定。
1.1.2.5.4 抢修作业完成后应及时进行清理抢修场地,恢复供热系统运行。
a) 热水供热管网恢复运行的步骤
1) 当供回水管网均需要注水时,应先对回水进行注水,待回水管满水后,再通过连通管或热力站内的管道对供水管注水。
2) 宜按地势由低到高进行注水。
3) 注水时应缓慢打开补水管道阀门,并控制注水速度,注水过程中应随时观察排气阀的排气情况。
4) 注水过程中应对故障修复处进行重点检查。
5) 供、回水管道注水完成后,应先缓慢打开回水阀门,再打开供水阀门。
b) 蒸汽供热管网恢复运行的步骤
1) 打开泄水阀门,排除管道内存水。
2) 按照干线、支线、热用户管线的顺序,分段进行暖管。
3) 利用阀门开度控制暖管升温速度。
4) 暖管过程中应随时排除管内凝结水,凝结水排净且疏水器正常工作后,关闭泄水阀。
5) 管内充满蒸汽且未发生异常现象后,再逐渐开大阀门。
1.1.2.5.5 抢修作业中的临时措施应在正式停热后进行完善。
4.3.2.6 供热管网的停运
1.1.2.6.1 热水供热管网的停运应沿介质流动方向,依次关闭阀门顺序为先关闭供水阀门,后关闭回水阀门;蒸汽供热管网停运,应沿介质流动方向关闭供汽阀门,将疏水阀门保持开启状态,再次送汽前,严禁关闭。
1.1.2.6.2 热力站、中继泵站的停运应符合CJJ/T 88第4.5节的规定。
a) 直供系统应随一级管网同时停运。
b) 混水系统应在停止混水泵运行后随一级管网停运。
c) 间供系统应在与一级管网解列后再停止二级管网系统循环泵。
d) 生活水系统应与一级管网解列后停止生活水系统水泵。
e) 软化水系统应停止补水泵运行,并关闭软化水系统进水阀门。
1.1.2.6.3 供热管网的循环泵运行期间停止运行时,应保持必要的静态压力。静态压力不应使供热管网任何一点的水汽化,并应有3~5mH2O的富裕压力。应使与供热管网直接连接的用户系统充满水。不应超过系统中的任何一点的允许压力。
1.1.2.6.4 直埋蒸汽管道运行中,当蒸汽流量小于安全运行所需最小流量时,应采取安全技术措施或停止管道运行。
4.3.2.7 供热管网停运后的保护
1.1.2.7.1 停运后的热水供热系统应采用湿保护,保护压力宜控制在供热系统静水压力±0.02MPa,湿法保护水质应满足附录B的要求。停运后的蒸汽供热管网疏水排净后,对系统隔离点加堵板封闭,实施干式保护或对蒸汽管网进行充氮保护。
1.1.2.7.2 每周对供热系统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
1.1.2.7.3 停运期间如果有管网的改造、扩建施工,必须将现状管网与施工管网有效隔离。
1.1.2.7.4 水质控制指标应符合GB/T 12145、CJJ 34、DBJ 01-619的规定,每周取样进行化验分析。
4.3.3 热用户运行监督
4.3.3.1 热用户运行阶段的监督工作应符合CJJ28、CJJ 34、CECS 121、CJJ 88、 JCJ 173的规定。
4.3.3.2 供热企业在供暖前应要求热用户提供以下资料:供热负荷、用热性质、用热方式、用热参数、供热平面图、供热系统图等。
4.3.3.3 供热企业应根据供热系统安全运行的需要,要求热用户在系统运行前对系统进行检修、清堵、清洗、试压,经供热企业验收合格并提供相应技术文件后方可并入管网。
4.3.3.4 热用户热力入口或分支管道上应安装调节控制装置,以便进行流量调节。供热企业应要求热用户按供热企业的运行方案、调节方案、事故处理方案、停运方案的要求对管辖范围内供热设施进行管理和局部调节。
4.3.3.5 供热企业应要求用户管网发生故障时及时处理并通知供热企业,恢复供热时应经过供热企业同意。
4.3.3.6 未经供热企业同意,热用户不得改变原运行方式、用热方式、系统布置、管道直径及散热片数量等,热用户不得私接供热管道或私自扩大供热负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