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原则对劳动用工的影响(上篇)

《劳动合同法》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就明确了以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终极目标。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也多次强调单纯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并非是劳动合同法立法的终极目的,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才是劳动合同法的最终价值取向。劳资双方具有根本利益的高度一致性和具体利益的相对差异性,二者相互依赖不可分割。必须坚持和谐发展、互利共赢的理念,不能强调保护一方而忽视另一方利益,要“放水养鱼”,切忌“竭泽而渔”。因此,和谐在劳动关系中一直是很重要的。本期就来看看劳动争议案件中,人民法院是如何运用和谐原则的,本期是上篇,下篇内容主要是和谐原则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影响。

本期目录索引

一、因性别手术导致调岗,企业应给予职工经济帮助

二、职工生活困难,执行阶段无财产可供执行可申请司法救助

三、单方取消年终奖不合法

四、未交养老保险,企业按照其在职期间平均工资按预期寿命计算年限

 一、因性别手术导致调岗,应给予经济帮助

我国法律赋予每个公民同等的人格权利,尊重个体差异理应是制度演进和社会走向包容开放的应有之义。本案原告因患两性畸形而行手术,原告身份性别的改变与其所患疾病存在关联,社会群体应该给予理解和尊重。但由于社会的认知及观念还停留在以传统认知区分性别差异的背景下,导致原告在社会活动中存在不便与差异,让原告感受到歧视与不公,也给原告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对于原告的选择,应予以尊重,亦应给予更为理性、宽容的对待,也呼吁社会对这样的特殊个体给予更多的人文关怀与社会帮助。被告A公司作为用工单位,良好的企业文化价值追求,是企业和谐、稳定、发展的基础,给予困难职工更多的关爱与帮助,不仅彰显积极正面的企业文化,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的重要之举。结合本案事实,原告作为被告公司员工在上班期间,因性别问题与其他员工发生纠纷时,被告从生产安全角度对原告进行岗位调整虽系企业管理行为,但被告公司在引导、建立特殊员工帮扶机制建设方面尚需进一步完善。结合本案原告的实际困难与现实处境,同时结合原、被告双方的诉辩理由,本院认为企业应给予原告适当的经济帮助,并确定金额为40000元(原告诉讼请求为要求赔付2006年至2019年6月基本工资及奖金共计201000元、补缴1993年至2019年的社保及住房公积金)。【(2019)川0504民初1201号】

 二、职工生活困难,执行可申请司法救助

原告L诉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2016)浙0329民初2646号民事调解书,被告X应支付原告L工资款87337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多方查证,被执行人X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未得到有效执行。2017年1月19日,原告X患有房室结双径路病症,在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因病失去部分劳动能力。申请人L是家中主要劳动力,家中尚有中风卧床的老母亲及上学就读的儿子需要照顾,生活困难。现申请人L自愿在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后,息诉罢访。

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L因病失去部分劳动能力,家中尚有中风的母亲和上学就读的儿子需要照顾,生活确实面临困难。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和谐,可以给予司法救助。依照《浙江省司法救助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如下:给予申请人L司法救助8000元。【(2019)浙0329司救执2号】

 三、单方取消年终奖不合法

原告A公司作出年终奖的目的是褒奖员工一年来所作出的贡献,激励员工在新的一年里取得更好的成绩,也便于通过激励来留住人才,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注入活力,年终奖也是企业管理水平的检验。原告A公司未经民主程序,仅凭办公会研究决定取消2014年度年终奖,不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立。【(2016)鄂0204民初504号】

 四、未交养老保险,按在职期间平均工资计算

原告L于1993年5月到被告A公司工作,先后从事被告单位食堂的面案、大学生生活管理员、卫生清扫员工作,直至2013年11月,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在被告单位继续工作。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被告没有为原告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亦没有为原告交纳养老保险费。2013年12月至20202月期间,被告按月支付原告养老金。20203月被告单位停发了原告的养老保险金

关于赔偿损失的标准问题。原告退休后尽管没有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但被告单位一直为原告支付工资,直至2020年2月停发工资,其工资标准为每月2,258.96元。而与原告相同年龄、相同年份到被告单位工作,均是在2003年退休的被告单位一般女职工M,因被告单位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标准已达到每月2,641.86元,明显高于原告现在的工资标准。因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为劳动者补办社会保险手续,劳动者在退休后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赔偿损失的具体标准,被告又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根据公平原则,M的养老保险金标准可以作为原告要求赔偿损失标准的参照依据,故原告要求按每月2,258.96元的标准赔偿损失合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年限问题。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2019年我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我国居民2019年人均预期寿命为77.3岁,本着以人为本的宗旨,秉承老有所养、公序良俗的社会理念,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本院认为,人均预期寿命可以作为计算赔偿年限的参照标准,也符合和谐、平等、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原告L要求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年限最高20年计算赔偿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L出生日期为1953年11月25日,2030年11月25日年满77周岁。自2020年3月停发工资之日起计算,直至2030年11月,总计赔偿期限应为129个月。 【(2020)黑1282民初25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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