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死亡税率下的环境税税率
【经岚观察】17008
再谈死亡税率下的环境税税率
——环境经济政策观察(2016)之四
文/李志青
在本次环境保护税税率的决定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特征就是“税负平移”,但也正是这个“税负平移”最令人难解,总共170亿的总税负,无论放在哪个计算口径下,似乎都很难满足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譬如,根据污染成本法计算(即通过测算污染造成的生态损害损失来形成),最保守估计也得占到GDP的1-2%左右,也就是1-2万亿左右,当然,相比之下,污染成本法的估计是偏高的,这里面存在很多主观判断的因素。那就算一种算法,根据污染减排成本法计算(也就是测算每减少1单位的污染排放所支付的成本来形成)。
根据著名的麦肯锡减排成本曲线,减排每吨二氧化碳的成本大概是在20-50美元之间(不同的减排情景),也就是说,按照减排1亿吨计,仅二氧化碳一种污染物的总减排成本大约为150-350亿人民币之间,各种污染物加总起来,大约的减排成本在5000-8000亿人民币之间,这也是环保产业每年的大概产业规模。后一种算法即便低于污染成本一半多,但仍然远远高于170亿的初始环保税水平。众所周知,环保税是一种典型的庇古税,在理想状态下,其最优水平应该与污染的外部成本或者损害成本大致一致,那么,为何当下的环保税税率明显偏低呢?究竟是税费率锁定效应的历史原因,还是其他的诸如“死亡税率”等方面的因素?值得我们思考。
近期推送过一篇有关环境税率和税制扭曲的文献,从中得到启发,也许,环境税税率的确存在偏离最优税率,采取次优税率选择的必要性。
在这篇发表于1995年《美国经济学评论》杂志上的重要文献中,两位作者(Bovenberg,Lans; de Mooij, R.A.)论证得出的主要结论很简单,即在劳动力市场如果存在所得税税制扭曲(劳动力的供给效率受到所得税税率的冲击),那么,按照庇古税原理计算得出环境税税率就会损害社会福利,此时,应该在低于最优税率的水平上征收环境税,同时,应该将环境税税收收入的部分直接发放给公众,以平衡他们在税负上的支出。
以上结论的逻辑不难理解,也就是环境税的首要目标在于治理环境,控制污染,但在某些条件下却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公众社会福利,因此,要在社会福利与污染控制之间进行权衡,采取折中的措施。
当然,这篇文献的直接结论似乎并不适用于中国,因为中国的所得税税负本身在整个税负中的占比较低,也还很难谈得上存在所得税制对劳动力市场的扭曲效应,不过,这个结论的逻辑有一定的应用性,假如这个税制扭曲不是来自于劳动力市场,而是来自于其他经济部门呢?或者说,如果死亡税率的确已经在威胁着市场,造成了某种税制性的扭曲,那么,环境税是否也有必要进行大幅调整,来取得污染控制与市场福利之间的均衡呢?
1,在其他税种税率偏高时,无论是企业还是消费者承担了税负,市场均衡实则受到了扭曲,此时,最优的环境税的确可以解决污染控制问题,但却会进一步扭曲市场均衡,无法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2,如果无法执行最优环境税率,那就退而求其次,执行税率偏低的税率(也就是当下的税负平移结果),这么做的好处在于,最大程度上维持或者降低环境税率对市场均衡的影响,然后在税制优化和调整过程中进行动态变化,让环境税率逐步逼近最优税率,同时又不破坏市场均衡;
3,如果环境形势继续恶化,不得不迅速逼近甚至等同于最优税率的水平上执行环境税,来有效控制污染,而与此同时,死亡税率又无法得到改观,那此时,应该借鉴文献提出的方法,将环境税进行二次分配,重新返回给市场,以平衡环境税的剧增给市场带来的冲击。
总体上,在死亡税率的事实背景下,环境税税率受到了税制扭曲的影响,而无法实现最优税率,在此情况下,低税率的环境税自然成为次优的一个选择。这其实也是欧美的环境税实践(见下图)
(李志青 复旦大学环境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