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征收引起的行政赔偿案件就补偿和赔偿应同时处理
因征收引起的行政赔偿案件就补偿和赔偿应同时处理
导读:在征收过程中,有时候会存在因征收方那边急需土地,在未依法履行相关程序的情况下违法强制拆除了被征收人的房屋,强占土地的情形。此时,被征收人需要及时起诉到人民法院确认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并提起行政赔偿程序。那行政赔偿程序中赔偿金额是否需要结果征收补偿进行裁判呢?对于整个问题,最近也有人咨询我们这个问题,因征收引起的行政赔偿案件是不是应当不低于应当获得的补偿?
今天由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为大家讲解一下这个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行申2694号《行政裁定书》中,其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精神,解决行政争议是行政诉讼的目的之一,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以实质性化解纠纷为宗旨。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已被依法确认违法,在被征收人提出了明确赔偿请求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直接判决赔偿更有利于及时、有效地解决双方的行政争议。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行他字第11号)《关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就罗丽萍、罗丽华诉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的请示的答复》中指出:被征收人被强制拆除房屋损失可以按照相关建设项目安置补偿方案中的相应标准予以赔偿。因此,在遇到房屋征收,房屋被非法强制拆除后,在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后,相应的补偿问题可依法转化为赔偿,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安置补偿方案中的相应标准作出赔偿判决,而无需再通过征收补偿程序予以解决。
还需要注意一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最高法行再101号《行政判决书》也已明示,为体现对违法征收和违法拆除行为的惩戒,对于房屋的赔偿不能低于因征收应得到的补偿。
综上,就是对因征收引起的行政赔偿案件就补偿和赔偿应同时处理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有什么不懂的问题,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关注我获取更多维权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