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齐齐哈尔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将有变化

  东北网12月25日讯 为加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应对紧急情况,经修改后的《齐齐哈尔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于2020年12月24日下午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自202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办法》在维修资金交存等方面、应急管理等方面条款都有改动和变化。

  新《办法》与现行政策相比,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有了较大幅度提高。齐齐哈尔市现行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多层棚改、安居住宅每平方米30元,普通多层商品住宅每平方米35元,高层住宅及非住宅每平方米40元;新《办法》将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调整为无电梯的住宅每平方米58元,有电梯的住宅、非住宅每平方米75元。在使用方面,将“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变为“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可”。也就是说,如果6000平方米的房子总共有60户,原房屋维修资金实用需要有40户同意,并且这40户房证面积总和要超过4000平方米,才算双达标三分之二通过。同样情况,新《办法》要求20户同意,且这20户的房产证建筑面积总和超过2000平方米,双达标三分之一通过即可,也就是说,维修资金的使用较修改前变得容易了。

  新《办法》同时增加了应急使用条款,对于出现电梯故障、管线爆裂等7类紧急情况,可以按照应急使用程序立即启动维修资金,先维修后公示,无需业主签字表决,从而缓解了维修资金使用难的问题。

  齐齐哈尔房屋维修资金中心提醒广大业主,无论新旧房屋,还没有交存维修资金的,请在新《办法》施行前,抓紧补交。

  【相关链接】《齐齐哈尔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齐齐哈尔市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齐齐哈尔市行政区内的商品住宅(含征收安置房)、售后公有住房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资金。

  本办法所称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责任编辑:李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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