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主张误工费应否支持
案情
年过六十的王某,自2015年退休后一直受雇于日照某物流公司,主要从事仓库整理、卫生保洁工作。
2018年底,李某驾驶小型车辆与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使两车部分损坏,王某受伤,李某驾驶的小型车辆在日照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经交警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王某受伤住院27天,伤残程度经鉴定为十级伤残。2019年5月,王某起诉至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某及日照某保险公司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余万元。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某作为退休人员,其主张误工费应否支持。
观点一,王某已退休,每月均有退休工资,且退休工资不会因交通事故的发生而减少,因而对于王某主张误工费不予支持。
观点二,王某发生交通事故时虽已退休,但仍从事劳动有工资收入。发生事故后,因受伤无法正常上班,致使这部分工资收入减少,故王某主张误工费应予以支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误工费,简单地说就是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后,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本案中王某虽然已退休,但其还具有劳动能力并且受雇于日照某物流公司。王某每月的正常收入是由退休工资和在日照某物流公司所得工资两部分组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王某的退休工资依旧照发,但事发后未能正常上班,且有日照某物流公司出具证明证实该段时间工资未发放,即在日照某物流公司的工资因事故没有正常发放,致使王某实际整体收入的减少。故王某针对在日照某物流公司所得的那部分收入要求误工费,法院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