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权”须过好“五关”
笔者以为,要让教师敢用并且用好《规则》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探讨和解决。至少要过好以下“五关”。
第一关:《规则》实施细则的制定牵涉到多部相关法律,牵一发而动全身。
中共甘肃省委党校(甘肃行政学院)政法部教授认为:“教育惩戒权是一种行政权力,只能通过委托代理方式实现。教育惩戒权至多可授权学校,直接赋予教师于法无据、于理不通。教师不是依法直接拥有行政权力的公职人员,除非行政委托授权,学校和教师都无对学生施加直接强制力的资质,亦无权对学生实行惩戒。”《法制日报》刊发署名文章指出:“教师法的修订工作应当将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予以明确区分,对教育惩戒的主体、权限大小、实施范围和方式作出严格具体的限定。”上海政法学院社会治理研究院教授章友德认为:“惩戒规则采取的是“定性+列举”的方式,不可能穷尽所有意外,只依靠规则来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仍不够完善,还要依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配合,完善举证、质证、裁判等程序,使学校和教师受到一个完备法律法规体系的保护。”
笔者以为,在上位法未作相应修改,体罚与惩戒界限未明确之前,教师的权益缺乏法律保障,学校实施细则的制定也必然面对诸多困境。《规则》的落地实施首先要过好“法律关”。
第二关:《规则》能否落地实施,考验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执行能力。
《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规定:学校可以结合本校实际,在校规校纪中规定本规则之外的其他适当教育惩戒措施,但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并听取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以及专家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听证。《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则规定:“学校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具体的教育惩戒规定。”
将教育惩戒规定的制定下放给学校主管部门是否可行?目前观点不一。有人担心,将惩戒权的焦点与矛盾推向学校,是将教育问题踢回原点,其后果很可能是学校不愿“招麻烦”,教师也不愿担风险,导致最终《规则》无法落地。
笔者以为,这个问题直指教育治理体系和教育治理能力的建设,考验着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执政能力。将教育惩戒规定的制定下放给学校主管部门或学校,从法理层面和学校的实际操作层面来看确实存在很多难题。因而有人提出,各地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应进一步将教育惩戒权具体化,不要将责任下推给学校和教师。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要敢于担当,过好“执行关”。
第三关:《规则》及实施细则的制定要确保“教师敢用并用好”。
根据义务教务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的相关规定,教师惩戒权的边界是不得体罚或者侮辱学生,如果体罚或者侮辱学生的,构成惩戒权的滥用,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在《规则》中,诸如“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纠正”“过罚适当”“适当增加运动”类的表述,让教师在惩戒学生时难以把握好度,有滥用和越界的风险。其次,当惩戒权碰上“校闹”,《规则》能保护老师吗?如果,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拿不出可操作的实施细则,教师的教育教学管理权益得不到法律保障,教师不敢用必然成为普遍现象。
教育局、学校行使的教育教学行政管理职能由教师实际承担,教师成为教育惩戒后果的第一责任人,因而要用好教育惩戒,教师必须要准确理解把握《规则》的内容和精神,合法使用。要有权责意识。不要只看权利,更应该关注一下自己的职责,当用不用或者滥用都将受到相应处罚。作为《规则》的最终实施者,学校和教师一定要依法治校,依法执教,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惩戒规则应对此进行量化,每个量化值对应一种惩戒措施,使惩戒教育真正有别于体罚或变相体罚,才能过好“教师敢用并用好”这一关。
第四关:《规则》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必须要让家长参与,家校配合达成共识,统一战线,才能形成合力。
《规则》规定,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学生和家长的意见。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第十五条 (家长责任)则明确规定,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对违规违纪、行为失范学生进行管束教育。家长对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有异议的,学校应当引导家长通过正当渠道,合理表达诉求;对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支持或者代表教师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述条款对家长的职权做出了明确规定,目的就在于,加强家校交流与合作,共同形成合力。学生们还处在认识世界、建立三观的阶段,更要注重引导培养。在法、情、理上监护人都有比老师更大、更直接的利害关系和监管责任。好的教育应该是家长不护短,教师不姑息。笔者以为,这也是近年来,家庭教育引起越来越多的人注意的原因。《规则》要想发挥其预期的作用,家校必须达成共识,齐心协力,否则《规则》反而会成为家校矛盾加剧的“导火索”。
第五关:学校、家庭和相关部门必须齐心协力。
目前,学校对有打架斗殴、偷盗等行为的学生教育手段有限,除了言语说教,就是请家长,效果有限。惩戒规则应切实成为学校、家庭和相关部门之间合作互动的纽带,丰富教育惩戒工具包。
《规则》规定,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和需要,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学生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以及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司法以及心理、社会工作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辅导小组,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进行专门的辅导、矫治。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或者构成犯罪但未受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应当依法协同、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进行管教、帮扶,并要求家长予以配合。
四川省犯罪防控研究中心主任廖斌认为,惩戒规则应当明确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相应司法、行政机关应承担起“社会转介”、督导管教的责任,扭转“家长管没用”“学校不敢管”“社会管不了”的局面。
笔者以为,丰富教育惩戒工具包需要多部门协同工作,《规则》从法律层面为校检共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工作提供了有力依据。但从实施层面来看,相关法律对构成犯罪但未受刑事处罚的学生教育、矫治、改造的方式方法必须进行完善,如规范工读学校管理、激活收容教养制度、建立教育社工住校制度等。相关部门应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此项工作,才能过好“学校、家庭和相关部门之间合作”这一关。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规则》的落地实施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