卸妆类化妆品的归类
在近期发布的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8号(关于公布2020年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中,两款清洁类化妆品被作为洁肤用的有机表面活性产品及制剂归在了子目3401.30,见于归类决定W2020-11和W2020-12。
另一方面,将“卸妆凝露、柔和深层洗颜液”作为化妆品及护肤品归入子目3304.99的归类决定Z2006-0174则同时失效。
而自上述公告发布以来,归类实践中就常见认为卸妆类化妆品应一律由品目33.04调整至品目34.01的观点。
然而,品目34.01的洁肤用有机表面活性产品及制剂仅限于活性成分全部或部分由合成有机表面活性剂组成的洁肤用制剂,但卸妆类化妆品其实既包括以表面活性剂、增稠剂、调理剂、水、香精、色素等为原料制得的膏、乳、液状产品,也包括以矿物油、动植物油、人工合成酯、香精、色素等为原料制得的油状制剂。换言之,后一类产品因不含有机表面活性剂之故,就不能被视作品目34.01的洁肤用有机表面活性产品及制剂。
再者,由于34.01品目注释规定洁肤用产品及制剂的“活性成分”须由合成有机表面活性剂组成,故即便一款卸妆制剂的成分部分含有表面活性剂,也不能据此就直接将其归入品目34.01。这是因为如果该表面活性的组分在整款产品里仅用作乳化剂或稳定剂,而非起到洁肤的作用,则因其并不属于“活性成分”之故,该款制剂严格来说也不能被归在品目3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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