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张晶晶
在一些西方国家,签订婚前协议是很普遍的现象,夫妻双方在婚前把涉及财产、情感、义务等方面的要求写入协议中,既可以在双方共同认可的前提下维护自身权益,还能避免很多婚后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在我国,婚前协议还远未普及,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考虑主动选择在婚前签署一份婚前协议。然而,让不少人没有想到的是,因为其中条款内容不合法,也许签订的婚前协议根本就不具备法律效力,属于无效协议。那么,如何签订一份合理合法的婚前协议以最大限度维护夫妻双方权益?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凯理律师事务所蒋博律师,为大家详细解读签订婚前协议的正确方式,规避一些常见误区。作为专注婚姻家事的专业律师,蒋博对他经手的婚前协议相关案例分析发现,就一线及准一线城市中婚姻群体作为样本,越来越多人签订婚前协议。“对于初婚夫妻而言,随着“80后”“90后”这一代独生子女成为主流的结婚主体,尤其是房产价值的升值,多数的“80后”“90后”在结婚时可能都在父母的馈赠下拥有了一定资产,所以在婚前、婚后将财产的来源情况说清,将发生问题后的归属约定明白,甚至都不仅是两个结婚当事人之间的主张,更是两个家族的需求。随着我国公众法治意识的进一步提升,这种情况未来会愈加普及,尤其对于高净值家庭来说,婚前协议几乎是一种必要。”蒋博说。而对于再婚夫妻,大部分人有可能经历过结婚时对于财产划分不清、约定不明所导致的问题和麻烦,甚至于某些人已经经历过离婚诉讼的折磨,所以他们更加明白“在问题出现前把事情说清楚”的必要性,这部分人群的婚前协议普及度也在慢慢提高。值得注意的是,再婚群体中有一类人对婚前协议的问题,重视度还不够,那就是“夕阳恋”再婚群体。在蒋博看来,他们才是最需要签署这类文件的群体。对于“夕阳恋”群体而言,当事人考虑的问题较多,比如赡养问题、遗产问题以及顾忌子女态度和再婚对象心态等问题,导致他们本着“怕麻烦”的态度没有签署婚前协议,但实际上,这在未来很有可能会造成更多的麻烦。导致婚前协议无效的误区有很多,常见的错误主要有两类:第一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有关人身权利的约定。最常见的如“孩子抚养权归X方”“终身不得再踏进XX家一步”“不承担抚养义务”等,很明显是违背法律规定的,在纠纷产生时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第二是显失公平的条款。诸如“全部财产归X方”“净身出户”等,或者只约定了单方忠诚的忠诚条款,也很容易被认定为无效。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协议的部分无效,并不意味着协议整体的无效,所以婚前协议即便有部分条款被主张无效,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相对公平的条款也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目前阶段,选择签订婚前协议的人群中,此类协议的内容条款主要侧重于财产的归属和债务的承担问题。实际上,婚前协议除财产方面的约定外,还可以添加情感方面的要求甚至其他“附属条件”。蒋博表示,除财产之外,对于婚前协议的附属条件,在实践中最主要出现的是“忠诚条款”,即一方做出非忠诚行为后,在财产上要承受损失。有些律师会在忠诚条件之外,加入有关家暴、犯罪、吸毒、酗酒、赌博等条款,这种考虑还是十分有必要的。首先,公证不是必备要件,协议的生效,并不以公证作为条件。其次,相比于未公证的协议,公证处在公证时会对财产的调查核实更清楚,会对双方是否自愿、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等核查得更仔细,并会留存相关证据,这样的协议被主张无效的概率被大大降低。但大大降低并不代表完全没有问题,现实中也有主张撤销公证文书的案例。所以,准确地讲,经过公证流程的协议,被主张无效的概率会比未经过公证的协议要低很多。对于那些未签订婚前协议,但婚后对财产有约定需求的夫妻而言,签订婚后协议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那么,婚前、婚后财产协议的区别主要在哪里?蒋博表示,对于婚前、婚后的协议签署,最核心的不同之处是双方身份关系的不同。从内容上讲,签订婚前协议时,双方还未建立起一个“共同所有”的法律身份。婚前财产协议的核心内容是证明与约定。所谓证明,是指通过双方确认的方式,能够确认每一方各自在婚前所拥有的财产债务状况,区分好夫妻共同财产与一方个人财产之间的界限;所谓约定,是指在婚前就对婚后的财产、生活等做一些安排和处置。而婚后财产协议的核心内容是约定与处分。所谓约定部分,是在婚后对于财产、生活做出一些安排和处置,实际上这一部分与婚前财产协议的内容有很大相似之处;所谓处分部分,则是对在法律规定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做出一个明确的处分安排,比如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处分为只属于一方等。从生效条件上讲,婚前财产协议应当认定是一个附条件生效的协议,即以双方登记结婚为条件;而婚后财产协议应当视为是以双方达成意思一致即为生效。“从我个人实践中遇到的两种协议发生概率来讲,婚前财产协议的需求是大于婚后财产协议的。婚后财产协议的签署,实践中往往是基于一定事项发生之后的一个解决途径,需求的数量还是小于婚前财产协议的。”蒋博说。签订婚前协议时,条款内容的合理合法直接影响到协议的效力,以下是日常生活中拟定婚前协议时常见的案例,律师对案例进行分析解读,为公众提供参考。案例一:张女士与陈先生即将步入婚姻殿堂,张女士提出签订婚前协议,协议规定若在婚姻关系期间,一方经语音、图片、视频、网络短信等其他方式被证明出现精神或肉体出轨的不忠诚现象(包括但不限于婚外情、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同居、重婚等行为)或对另一方有家庭暴力、遗弃、虐待等违反夫妻忠诚协议行为的,过错方的全部婚前财产及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将自愿赠与无过错方,归无过错方所有。这个案例较复杂,应分以下两个层面来理解。第一,协议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个人认为有效。因为这属于双方婚前对于婚内财产的处分与约定,约定了激活的条件和处分的安排;第二,对于协议中有关婚前财产全部赠与给无过错方的约定,有被主张无效的可能,因为赠与实际上除公证赠与外,在实际交付前赠与人都可撤销,而且在执行过程中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显失公平。案例二:王女士与刘先生签订婚前协议,约定婚后刘先生不得以情感不和等情感方面的原因提出离婚,如因特殊原因经王女士同意离婚,刘先生将放弃二人所有子女的抚养权和探视权。该婚前协议约定无疑是无效的。在我国法律体系下,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这份限制离婚自由的协定,无疑不能认定有效。另外,对于孩子的抚养、探视权,是法律规定的应属父母的权利,不能以约定的方式限制其行使甚至剥夺。案例三:常女士与郭先生签订婚前协议,约定二人婚后采取财产AA制方式共同生活,二人婚后用于个人开销各自支付,一切债务自行偿还,与对方无关。各自父母由双方各自赡养,常女士属二婚,婚前育有一子,二人婚后郭先生不承担继子的抚养义务。这里面有4个问题:第一,对于AA制生活,各自开销各自承担,这部分条款应认定有效;第二,对于一切债务自行偿还,这部分条款在其夫妻之间内部有效,但对于第三方,其未必能有效力;第三,对于各自父母由各自赡养,这个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但涉及人身关系,所以就该部分条款的效力存疑;第四,对于不承担继子的抚养义务问题,这里首先要明确,继子是否成年,如成年,则这部分约定应当有效,如未成年,这部分涉及人身关系的约定,效力是要打个问号的。案例四:赵女士与马先生签订婚后协议,约定双方父母如去世,各自继承父母财产,对方不能参与。
其实对这个案例更好的解决方式,是由赵女士、马先生的父母,在遗嘱中明确约定继承的财产系只归其女儿或儿子一方所有,这样的操作更有效率,也能避免更多麻烦。而双方之间的财产协议,其实是应当以双方实际能够处分的财产进行处分安排。继承的财产,在继承没有发生之前,两人对财产根本就无处分权,其约定是否有效值得怀疑;如果说双方已经实际继承,对已经继承的财产进行处分约定的,能被认定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