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法典》,姚策的房子应该是熊磊的,许敏能要得回来吗?

水原千鹤关注昨天06:28许敏要回房的概率非常大,许敏夫妇买的房产写姚策名,是在误认为是亲生儿的基础上的,没有领养手继,姚策也不能为养子。在重大误解下给姚策的房产,要得回的。不要晃着民法典不懂装懂帮贪得无厌的熊了。父母赠送孩子房子,那是给亲生的。而姚不是亲生,也不存在收养关系啊!没有收养手续不说,房子也是误以为是亲生情况下给的啊。

关键是许敏买这套房子不是姚策结婚赠与的,是卖掉学区房换的,祖孙三代一起住,只是登记在姚策名下,为了二老百年之后省去过户继承的麻烦,如今姚策去世,把二老赶出去租房子,这么做是不是有点缺德?这是个特殊案例,就要特殊对待,许敏给的是亲儿子,养子关系是别有用心的人强加给的,所以我们支持许敏要回房子!民法典对错换与偷换人概念怎么样处理,那房子财产也应该怎么样,相信大家都会要知道真相,这样才能够让犯罪分子看清楚民法典不能断章取义,让犯罪分子占空子!没有血缘关系也没有收养关系。还是各回各家,各找各妈最合理。许母要回自己的房子和任何原因没有关系,原是她自己一辈子辛苦血汗钱,没有房子住大街,当初也不是单独给姚策买的婚房。也是和儿子一起住的。

夫妻俩婚后,生了一子。儿子10岁,男方发现儿子非亲生。是女方与他人孩子。这时,女方是过错方,男方可以选择要求女方赔偿损失,也可以选择继续保持家庭完整,继续一起生活。 这说明, 第一,只有过错方(女方,不是孩子)可以对无过错方受害方(男方)进行赔偿。姚策,熊磊都是无过错方,不会赔偿。 第二,法律承认过去10年的亲子关系(非亲父子感情关系)。允许基于这种感情关系的继续。法律不会认为,男方与儿子非亲生关系,儿子就承担赔偿男方被骗扶养的损失!儿子不承担这部分赔偿责任。承担责任的是女方。所以,许妈向姚策熊磊讨要婚房,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但是可以向过错方,医院或者杜妈讨要婚房错付损失!

媒体律师是在房产己写房主名字的情况下谈房产继承权,而忽略房主取得房产的合法性。这是误区 多数人是用单个法条去挑战整体法律体系。 策的房产己经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是惩恶扬善的立体,不是单个法条的平面。那是附条件的赠予,前提儿子得了房要给父母养老,并且这是唯一住房,法律不可能不考虑这个情况。现在熊显然不可能给许夫妇养老,那这个老无所养怎么办?养了这么多年难道就没感情嘛!子女对父母亲的爱,看来你没体会过!只能说活着的人都不容易!如果一开始杜一家能携手共欢,我想结局一定不一样!最可恨的还是杜!弄清一个概念就行了,这个赠与关系是父母赠与子女还是许敏赠与姚策,如果是父母赠与子女那就可以撤回,如果是许敏赠与姚策那就不可撤回。

“公婆不帮助儿媳看孩子,儿媳没有赡养公婆的义务。”总觉得这一条有问题,如果公婆是因为身体或其它不可抗力问题而不能帮助儿媳带孩子呢?不过话说回来儿媳没赡养义务,但儿子有,这又不是问题了。问题是得把儿子培养得顾家,连家都不顾,怎么养老?现实生活中,很多老人家吃穿住行儿媳才是真正的照顾人,被老人家儿女指责不孝的大部分先指责儿媳妇不孝!现在的婆婆很多都年轻,儿子有孩子的时候,婆婆都没退休,要说没带孩子儿媳妇不给养老确实也存在问题,可是那种恶婆婆不带孩子还嫌弃儿媳妇的,确实不能让儿媳妇养老。但是儿媳妇不给公婆养老,那儿子万一先走,留下的遗产就要给公婆养老了。许敏认为姚策是自己的亲生儿子,才会赠予房屋,现在既然知道姚策不是亲生的,也没有抱养手续,法律不认可姚策是许敏的儿子,也不会认可姚策是许敏的养子,房屋的归属权也就一清二楚了。

如果许妈给姚策买房不算重大误解,那所有的诈骗都不能算了,更追不回来,请问哪一件诈骗案件的受害者没有签字或亲手转账给骗子??? 不知道你咋想的写出这样一篇文字! 既然这么熟悉民典法,应该是法律界专业人士,咋感觉还不如普通民众的理解力呢?姚策不是许妈亲生,也不是抱错。这就等同于一个小偷把别人家的贵重物偷走登记在小偷名下是一个道理,只要证实谁是小偷所有问题的逻辑就通了。这篇文章是在断章取义和偷换概念,不然,房子不会查封。姚策的本意是把房子还给许敏的,无论许敏是不是生母,她给了他28年无私的爱和呵护。姚策今生无法回报许妈夫妇对自己的爱,来生做许妈亲生儿子报答她。姚策的遗书应该是熊磊和杜新枝,在姚策无能为力的情况下逼他写的。姚策最后是应该最想见的是妈妈许敏。

可怜的许妈妈心地太善良了,对儿子掏心掏肺。如果当初买房时像杜新枝一样有心机留一手,房产证不写儿子姚策的名字,就写自己的名字,儿子只有居住权。现在就没有这么麻烦了,熊三石再想占房也没用。杜新枝多有心机,房子郭威只有居住权,房产证就不写郭威的名字,郭威只有搬出去走人,也没有房产之争。许妈妈可怜现在老无居所,还要在外租房住 。法律人人需遵守,也是执法部门判案的依据,但这是个案特殊案件,全国有几个像这样错换人生28年的?难道法官不应该考吗?相信法官也是能分辨的!支持许妈要回房子!在正常情况下,房子登记在谁名下,谁就是所有权人,许妈把房子给的是自己的亲生儿子,而策在房子登记完成后才发现不是许妈的亲生儿子,所以这就不是正常情况下,法律规定因为失误造成的赠与是可以要回来的,许妈在给策买房子时,不知道策不是自己的亲生儿子。

许敏赠与的不是40万现金,而是房子的首付,而后续房贷是由姚爸在还。首付加房贷,构成了完整的产权,所以,许敏赠与的是产权。这赠与是基于亲生关系而产生的,而现在,姚策既不是亲生子,也不是养子,只相当于冒充的亲生子(这不是姚策的错,不属于欺骗),这属于特殊原因造成的重大误解,应该是可以撤销赠予的。另外给你补一课,此案还可引用《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这赠予已严重侵害了赠与人的合法权益,因为许敏夫妇老而无居。因此,也是可以撤销的。至于借姥姥的20万,那是姥姥对许敏的债权,与房子的产权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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