赘婿:看看就好,信你就输了

如今讲究婚姻自由,男子即便做“赘婿”,也没有什么影响,既不耽误工作,也不会疏远亲情。但是在古代,一个男子若是成了“赘婿”,则会面临千夫所指的窘境。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赘婿”就是对男人的一种侮辱性称呼,是一个充满贬义与歧视的身份。

一个“赘”字,就描摹出了“赘婿”地位之低下。

关于“赘”字的最初含义,颜师古的说法最具有代表性。他说:“谓之赘婿者,言其不当出在妻家,亦犹人身体之有肬赘,非所应有也。一说,赘,质也。家贫无有聘财,以身为质也。”简而言之,颜师古将“赘”解释为“质”或者“肬赘”。

“质”,有抵押之意。颜师古这句话的意思是,古代贫苦人家的子弟,为求生存,会将自己抵押给富人之家来维持生存。这些人就是“赘婿”最初的来源。在古代,但凡作为“质”的人,没有任何人格尊严可言。即便像秦始皇这样的秦国王子,在赵国为“质”时都备受欺凌,更何况贫苦人家的子弟呢?因此,早期的“赘婿”其实就是奴仆。既然是奴仆,对于女方一家来说,他们就是可有可无之物,就像身体上的“肬赘”一样。

不过,“赘婿”的地位还是比普通奴仆要高的。道理很简单,“夫以妻荣”,这点在春秋战国时期的相关文献中也有所体现。像《史记·滑稽列传》中提到的淳于髡便是一个例子。作为齐国的一个“赘婿”,他依仗过人的才能,帮助齐威王达成了“威行三十六年”的霸业,“赘婿”的身份并没有成为他人生道路上的绊脚石。

然而,到了秦汉时期,“赘婿”可就没有这么风光了。在当时的人看来,一个男子做了“赘婿”,不仅背叛了父母,更忘掉了祖宗。这样的人,既谈不上“孝”,更谈不上“忠”,一个“不忠不孝”的人,就应当被人们所唾弃。从睡虎地云梦秦简可以看出,秦代赘婿的地位和商贾的地位一样,稍有不慎就是发配边疆的下场。至于汉朝,儒学兴盛之后,人们对于“赘婿”的批判更是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汉书》记载“孝文皇帝时,贵廉洁,贱贪污,贾人赘婿及吏坐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就是说商人与赘婿连做官的权利都被剥夺。

自秦汉至魏晋南北朝,在这长达近八百年的时间里,“赘婿”一直过着暗无天日的生活。一直到隋唐时代,这一群体才看到曙光。隋唐是中国历经魏晋南北朝数百年分裂动荡后的再次统一。这一时期经济、文化高度繁荣,多民族相互融合,中外交流频繁,由此形成了兼容并蓄、较为开放的社会风气。礼法束缚稍松,女性地位较高,贞节观念淡薄是其中的主要表现之一。在这种情况下,“赘婿”的地位有所提高,一些社会上层甚至开始争当“赘婿”。

一些社会上层之所以争当“赘婿”,与门阀宗族制度有关。魏晋南北朝时期达到顶峰的门阀宗族制,在唐中期仍有着较强的影响力。在整个隋唐的大部分时期,士族都占据着社会分层体系中的最高端位置。结婚讲究等级,在唐代仍然风行。对什么样的人可以结婚,可以和哪个阶层的人结婚有着明文的规定。“诸杂户不得与良为婚,违者杖一百,官户与良人女者亦如之,良人娶杂户女者亦如之,良人娶官户女者加两等。”“当色为婚”和门当户对依然是隋唐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隋唐士人喜欢与魏晋南北朝承续下来的旧族大姓,如太原王氏、范阳卢氏、荥阳郑氏、清河与博陵的崔氏等通婚。借助这些家族的力量,这些士人的仕途将会变得非常坦荡。因此,为了前途,很多王公子弟甘愿入赘世家大族。

宋代则是在法律层面首次对招赘婚姻做出了相关规定。这种规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赘婚婚礼的规范。宋代婚姻过程呈现出了书面化倾向,突出表现在对婚书的要求。如果实行的是招赘婚,那么需要在定贴上显著标识入赘。二是对“赘婿”在女家的财产所有权做出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宋朝法律明确,倘若妻子身亡,“赘婿”身处财产继承的第三顺位,与“出嫁亲姑姊妹姪及同居营业三年以上亲属、义男、随母男等”并列,从而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赘婿”具有财产继承权。与此同时,法律还对“赘婿”继承财产的数量进行了限制,北宋时期,“赘婿”可以拿到除殡丧营斋费用之外的三分之二甚至全部,到南宋时期,这个比例降为十分之三。

到了元代,朝廷进一步加强了对赘婚制度的规范。如对出赘之人的身份做出限定,规定普通百姓不得入赘驱口之家、军户之长子亦不得出赘,此外,政府还规定,妻子不得随意休弃“赘婿”。至于明清时期,赘婚制度基本上没有什么变化,都是沿袭前朝。

从以上的描述中,可以看出,“赘婿”的法律地位,是逐步上升的。不过,法律是法律,民间是民间,在现实生活中,“赘婿”们的地位并没有因为法律的相关规定而发生“质”的变化,在普通老百姓眼里,他们依然上不了台面,被视为“男人无能”的象征。

“赘婿”的婚礼也与普通的男婚女嫁不同。婚礼时男方下跪,女方直立。赘婿不入家谱,即“赘婿为子,皆异姓乱宗,一概不书”。即使列入家谱,也是血亲用红线相连,赘婿用黑线相连。

此外,“赘婿”在婚姻生活当中,不仅要承担各种家庭琐碎劳动义务,还需要服侍家人。实际上“赘婿”地位和封建社会女子地位并无差别。不仅要成为女家的免费劳动力,而且还需要承担各种家务,听取女家规定,服侍岳丈和岳母,照顾妻家原夫的子女等等,甚至不能私自回家。

再者,虽然自宋代之后,法律赋予了“赘婿”财产继承权,但是在实际的“赘婿”生活当中,“赘婿”也是无法享有的。大部分“赘婿”,只享有财产管理权,但是并没有财产所有权。照看妻家的产业和财产,是“赘婿”应尽的义务,但是“赘婿”却没有任何财产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在一般情况下,“赘婿”其实只是充当一种免费的劳动力和延续香火的角色。

这里所说的“延续香火”,对“赘婿”来说也是一种“侮辱”。自元代开始,“赘婿”入赘之后,必须要改姓。像元末农民起义军领袖陈友谅,他本姓谢,因祖父是陈家“赘婿”,所以改姓陈。当时改姓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半卖姓”,即“冠妻姓”。以《赘婿》电视剧为例,宁毅的妻子名叫苏檀儿,他在入赘之后,需要将苏姓冠在宁姓之前,改称苏宁毅。另一种是“全卖姓”,即放弃自己原有的姓氏,在这种情况下,宁毅需要改名苏毅。无论哪种情况,都能保证宁毅和苏檀儿的子女姓苏,可以承母家之宗祧。

“赘婿”的地位如此低下,反抗自然是少不了的。从史料来看,在女家受到一定压迫的“赘婿”,会采取一定的措施保卫自己的权利,包括实施暴力或者偷盗财产等等行为。总之,“赘婿”在古代的地位并不怎么高,因此宁毅在电视剧中的翻云布雨、停妻再娶,只能是小说家之臆想戏说,看看就好,当不得真的。

史 海 漫 谈

春风一缕 吹开历史的新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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