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今施行,对企业公关有何价值?
第二十三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通过人工方式或者技术手段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行为,破坏网络生态秩序。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是指制作、复制、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的组织或者个人。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是指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网络信息内容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在第四章明确指出使用者的行为包括“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形式”和“网络群组、论坛社区版块建立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版块管理责任”。
(一)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 (二)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的; (三)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 (四)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 (五)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 (六)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的; (七)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 (八)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 (九)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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