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天开埠之烟雨“十间房”
“十间房”位于西塔以东,民族电影院以南,遂川街的广泛地带。
清崇德元年(1636年),小西边门外修建实胜寺,继而又建了西塔和延寿寺。工程结束以后,一些外地民工留在了这里,其中有位姓王的木匠,从附近窑地捡来砖头,盖了两间里生外熟的平房,随后又有几户人家投奔而来,至清朝末年,这里住有十来户人家,成了一个小村落。因为城西只有这十来间低矮的趴趴房,人们便将这一带统称为“十间房”。随着中东铁路的修建,这里人员逐渐增多,又开设了德盛窑业、永诚烧锅等作坊。一些外地游商及小商贩也聚集在这里,成为奉天西郊早期的居民集聚区。
日俄战争以后,1905年,日本人在“十间房”地区修筑了一条从南满火车站到小西边门的马路(今市府大路),由于这里交通便利,且靠近南满车站,便有一些日本居留民来此居住,开设水产店、杂货店、小饭店等。1906年春,奉天开埠,“十间房”地区被划入商埠地界,由于此地工商业比较繁盛,且邻接满铁附属地,成为日本人觊觎侵占的目标,他们采用各种手段,不断蚕食和侵占“十间房”。奉天当局也与日本驻奉领事馆、陆军部、满铁等往来交涉,历时二十多年,“十间房”成为界务纠纷最激烈的热点地区。本文依据现有文献资料,再次回顾那段烟雨激荡的史话传奇。
一、“十二标桩”案件交涉
1906年8月11目.日军取代沙俄,正式接管南满铁路奉天站(茅古甸)以后,于当年年底,开始埋设木桩,标识界限。不仅扩大了原沙俄铁路用地的范围,还擅自在皇姑屯、铁路西、西塔等地圈占多处土地。其中,在“十间房”一带,埋设木桩十二根,圈占商埠界土地165.79亩。
时任奉天驿巡道兼按察使衔奉天交涉总局总办陶大均,奉命于1907年2月16日,向日本驻奉天总领事荻原守一发表照会,反对其非法侵占,要求拆除非法设置的木桩。此次界务交涉称作“十二标桩”

案件,日军在“十间房”地区埋设木桩的地段,亦称为“十二标桩地段”。(见《奉天省城商埠局第一次报告书(民国九年1920年11月)》第67-71页)。
(图中附属地北部突出地段即“十二标桩”地段)
日方对中方提交的照会,采取了置之不理的态度,因当时东三省随即展开了撤军府,设行省的军政改革,盛京将军改为东三省总督,交涉总局也改为奉天交涉司,政局尚不稳定,交涉自然中断。至1908年4月,奉天军政改革告一段落以后,奉天交涉司使再次向日领提出交涉。日方答复说:此地系日俄战时,俄籍华人纪风台充当俄国密探,危害我军,按照军律,将该人所有的“十间房”砖场用地,没收归官,作为日本陆军省用地。
对于日方的答复,中方并不认可。认为该土地并非纪凤台所有,再次提出抗议。日方则坚称,中方主张必须有明确证据,否则不能退还。因中方当时无法提供此地所有权人的确实证据,交涉就此中断。
二、签订《奉天十间房租地之规定》
在此期间,满铁推行“新市街”计划,又有大量日本人来奉天,他们在“十二标桩地段”及其周边地界,强买、强租、强占中国居民的土地房屋,私自建造住房,开设商店,甚至建起了日本妓院,至1908年冬,这一代俨然成了日本人的“商业街”,严重影响到国家主权。
1908年8月,奉天开埠筹备工作就绪,订立了《租地简章十六条》开始向中外商人出租商埠土地。由于日本人所占“十间房”土地,属于商埠地界,租地之日本人必需与奉天开埠局订立租地合同。1909年初,奉天交涉司使邓邦述(因奉天交涉司使陶大均特派赴京,原吉林交涉使邓邦述调任署理),奉命开展对日交涉,处理“十间房”土地纠纷,
邓邦述与日领馆多次交涉,日方则以侨民、居留民的身份作掩护,借口维持日人生计,拖延搪塞,不予解决。经反复交涉,终于1909年11月9日签订了《奉天十间房租地之规定》。鉴于日人占有该土地的“既定事实”,将强占改为永租。并明确规定:自1906年至1908年冬,凡在十间房一带占地,盖房的日本人,其原有租地契约者,要照约补缴租价,“未定契约者,查明盖屋时期,一律按照章程令其补缴租价”(见《奉天十间房租地之规定》)。
日方租用“十间房”的土地以后,该地段的主权、行政权、司法权本应属于中国。可是,日本人无视中国主权,将其视作日本的在华“租界”,不仅擅自建造房屋,开辟道路,开设商店、妓院、电影院等,还设立了警察派出所,强行驱逐中国居民。

(十间房地区的日本料理店)
1911年以后,国内爆发辛亥革命,清王室退位,中华民国成立。由于政权更迭,时局混乱,“十间房”租地风波,遂成历史悬案。在此期间,又有日本奉天制材会社、正隆银行、日本大仓组、大安烟公司、满洲土地建物会社、亚细亚火油公司等企业落户“十间房”,还有日商饭馆、妓院等130多家,艺妓和娼妓600多人,日本人称之为“新欢乐境”
三、李聘三“维权”
时至1918年,奉系军阀逐渐把持了东北政权。有民人李聘三(又名:李席珍)来奉天商埠局,诉称本人于光绪三十年(1904)春间买得西边门外十间房以前地段计八十五亩三分,开设德胜窑,所有地之四至、亩数均有红契为凭。因于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赴黑龙江省充差,无人经理,及至回奉清查此地,始知被日人霸占,恳请交涉署向日本领事馆交涉退还,以维产权。(见《东北年鉴》,民国20年5月初版,第344~345页)
奉天商埠局接到诉状以后,转请外务部特派奉天交涉署与日方交涉。时任特派交涉员马廷亮详细了解情况以后,当即向日领馆提出交涉,指出:日俄战争时,日军以俄籍华人纪风台充当俄国密探为借口,将“十间房”土地29383日坪(约149.701亩)没收侵占。但是其中的15336坪(约85.2亩)是中国人李聘三所有。此系日人趁李外出之际趁隙占领,请求返还。中方的交涉照会送达以后,日方迟迟没有答复,直至马特派员离职,交涉随之中断。
1919年,继任特派交涉员关海清到任,适当时商埠地价昂贵,许多来奉的外商求租领土地不得,亦垂涎该地段,因该地段系日军占领,希望中国收回,亦可以优先租领。关海清特派员以为时机可乘,便根据李聘三所诉的情况,再次向日本领事馆提出交涉。但是,日领馆、日本陆军方面对李聘三所提证据并不认可。1919年11月,日本领事馆驳复说,“该项地亩已由该国陆军省为继续善意之占领已逾十年,中国提出之书据系故意作成,且矛盾缺陷之处甚多,无审议之价值,故不能退还云云”,拒绝了中方关于李聘三维权的交涉。(见辽宁档案馆,奉天省长公署档案,1155捆,14009号《外交部特派奉天交涉员关海清呈奉天省长公署文》1921.7.25)。
四、并入满铁附属地
满铁为扩大附属地,早在1918年2月,即向关东军经理部交涉,要收买陆军部所占“十间房”土地。1921年6月,双方达成一致,日本陆军部为将“十间房”地段移交给“满铁”,于1921年7月,指派守备队一等主计官针生,率领士兵六人,在十间房埋设木桩一百余根,将“十间房大街”以南商埠界土地全部圈了起来。当时,奉天商埠警察前往阻止,日本人拒不服从。特派交涉员关海清接到商埠局报告后,旋向日本领事馆交涉,当电询守备队时,谓系奉司令部命令,不受领事支配,如中国出面干涉,即以相当手段对待等语。次日我方派员往勘,见其人数加多,掩埋如故。(见《沈阳房地产志》)

(日本强行圈占并入附属地的“十间房”土地) |
经查,此次守备队所占土地为365亩,大部分为日商租领,涉及中方除李聘三主张的土地外,尚有王克训地73.82亩、秦文川地10余亩等,也被圈占在内。关海清在与日领交涉的同时,又以私人资格,往访驻奉武官贵志少将及军署顾问町野中佐,说明守备队侵占“十二标桩地段”情形,托其设法协助,俾早退让,而该武官等亦以该地亩在陆军部早认为没收战利多年,不肯从中尽力,并无交还之诚意。(辽宁档案馆,奉天省长公署档案,1155捆,14009号,《外交部特派奉天交涉员关海清呈奉天省长公署文》1921.7.25)
为反对日本人的非法占领,9月14日,居住在“十间房”一带的中国居民与日本人发生冲突,日本警察前往镇压,打伤100多名中国百姓,日本领事馆反而向奉天当局提出“抗议”。(见《沈阳历史大事年表》2007年出版)
日本陆军部为了断绝与该地域的关系,于1921年10月,将与李聘三有争议的地段,出售给日本人儿玉右二,11月2日,在关东军经理部安排下,由满铁暂支10万日元,由儿玉右二与李聘三订立了转租合同,取得了李聘三的地契并由满铁掌握。
完成上述过渡后,同年12月,日本领事馆告知中方:“此项土地已由日本陆军省,拨给其民人儿玉右二承领,由儿玉右二与李聘三商定永租”,可以和平解决等语。(见《沈阳房地产志》)
为将“十间房”完全并入满铁附属地,1923年12月5日,满铁又向陆军支付18.3644万日元,同关东军经理部签订了“十间房”陆军所有土地让渡契约,该土地遂由陆军部转让满铁,并于1924年1月15日实际移交。关东军经理部承诺,在有关土地权力发生问题时一切由陆军方面负责解决。(见满铁档案《第五十七回帝国议会说明资料(别册)昭和四年十二月,第43-45页》)
得知日军私自转让商埠土地以后,奉天交涉署于1925年2月27日,向日领馆提出严重交涉,认为不仅手续上欠妥,而且该土地原即不属纪凤台所有,日陆军予以没收根本是错误的。而李聘三土地在商埠地内,亦不得私租儿玉右二。又王克训所有土地73.82亩被日军非法占领,另有秦子川,永安寺等千余亩土地台账有凭证,当然应予返还。
面对中方有理有据的要求,满铁、总领馆、关东厅和关东军之间进行了紧急磋商,1925年7月由日本总领事出头答复说,以该地系日俄战争时日本陆军合法没收的土地,故可随意处分,中国无权过问,并说此地已归儿玉右二,已由儿玉右二又让与满铁会社。中国更无过问之权。中方虽据理力争,日人俱不答。(见满铁档案《日本驻奉天总领事林久治郎致外务大臣币原喜重郎函》1929.8.13 机密第728号)
满铁得到十间房土地以后,立即着手进行规划建设,于1925年10月8日着手平整土地,中方派警阻止无效,至1926年完成建设,1929年5月更进而补修马路,任中方如何阻止,迄不为理。
五、关于“十间房”土地归属
“十间房”并入满铁以后,除中国当局提出严重抗议外,李聘三、冯云芳等二三人,也通过日本经纪人,向满铁主张该土地之权利,要求收回土地或议价出卖,满铁一概置之不理,让李聘三去向陆军部交涉,李聘三被迫于1928年聘请日本律师提起诉讼。此种情况下,满铁决定给李聘三一笔钱了结此事,并委托日本总领事同李聘三私下交涉,李聘三也觉得与日人的纠纷没有解决之可能性,只能缓和原有之主张,通过和解解决,条件是由满铁以某种名义支付6万日元左右的恤金。1929年5月22日,在日领馆森岛领事参与下,由满铁奉天事务所付给李聘三5.5万日元,让李聘三提出一纸声明,承认满铁所有地契真实性,将一切权利让给满铁。并写了一张“以后决不反悔”的字据,满铁与李聘三的土地纠纷遂告解决。(见满铁《第五十七回帝国议会说明资料》第48-49页)(满铁大正十五年十二月议会说明材料(别册)第9-21页)
1930年6月,日本领事馆致函奉天交涉署,通告“十二标桩地段”案件已由满铁与李聘三达成谅解,李聘三亦承认该社对此项土地有自由处分之权,该李聘三不能再请交涉等情况。中方交涉员得知上述情况后,当即提出异议,谓此项土地系商埠范围,私人间接洽,不能认为有效,该项土地,还有另外的中国人主张权利起诉,现尚未判决等。日本方面则予以拒绝,称“十余年来,中国方面一直是将该项土地当成李聘三之土地向我方要求返还,因此满铁同李聘三之间既然已经解决,就不能再接受中国方面提出之异议”。双方僵持不下。
此时,满铁方面已表示急于要在该地施工。中国方面亦因榊原农场事件影响,感到过去那种抗议的办法无效,亦倾向于在保持自己面子的条件下进行和解。由于满铁计划将该项土地并入附属地,而中方一直主张作为商埠地内之永租地。经奉天特派交涉员王境寰与日领馆清野领事协商,将双方意见折中,提出妥协办法。即中国方面在内部关系上当成商埠地内之地亩处理,但日本方面不予承认,把它当作一般开放地中之永租地处理。
二十几年一直成为中日悬案的日本陆军用地问题,即由双方默契解决。自1930年8月3日起,满铁开始在该地段施工,着手修建妇人医院(现沈医二院旧址)。(日本外务省档案胶卷,S542,8.1.4.4.0-2,第153~157页《日本驻奉天总领事林久治郎致外务大臣币原喜重郎函》(1929.8.13 机密第7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