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专题】“换届风险”是个什么鬼?

新七公政信

本文“筹资”的定义,是指筹集资金或资产,用以供给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为,其合规与违规的判定,取决于具体情况。张宇七公政信工作室是张宇新七公联合举办的政信业务工作室。七公联盟是七公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咨询机构荟萃,在片区开发、PPP、专项债领域服务项目已超千个,投融资规模已超万亿元。工作室和联盟于理论和实操方面均在政信领域内处于领先地位。

一、为什么你觉得“换届”也是风险?
评审PPP项目的时候,有好几次,遇到咨询公司把“政府换届”作为一种“风险”来考虑,并且按照风险分配原则,一本正经地进行了相应的分配,美其辞曰:“应由地方政府承担”。
遇到如此困惑,我们经常要问一下实施方案编制单位:下一届政府班子的组成,是上级党委代表组织的谆谆指导,是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殷殷希望,你们所担忧的风险又从何而来呢?对党组织的领导决策,或者,对人民代表的慎重选择,你是有什么不放心么?
二、为什么我看到的是“新官不踩旧雷”?
近一两年来,新七公政信着手进行了有关烂尾项目的专题调研,搜集整理和深入分析了近100个烂尾项目的相关信息,并针对其中的典型案例加以分类汇总,得出了导致项目烂尾的三大主要原因:合规性、盈利性、交易结构。
调研的初衷,主要在于总结片区开发的经验教训、提高片区开发技术水平。我们调研的结果是,项目问题更多缘于上面提及的合规性、盈利性、交易结构三大因素;我们没有发现“新官不理旧账”的情况,比较大概率的可能是“新官不敢踩旧雷”。
同样的,我们发现这种情况在全国的烂尾项目中,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在来自于法律、舆论、营商环境考核以及其他因素等多方面的压力下,基建融资项目中的地方政府,在有能力合规支付情况下而出现道德风险拒不支付,进而导致项目烂尾的情形,一例也没有发现;更常见的情况,是项目出现了合规性或盈利性方面的问题,其中,尤以合规性为多。而合规性的问题,则往往发生于换届之后,新官对于前任的违规合同,不敢继续执行下去,就往往会发生项目搁置、停止支付等情况。
据此,我们还在公号发布了《烂尾专题》,系统阐述了上述三大主要因素,供读者阅读参考: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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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烂尾专题

【烂尾专题】广义PPP项目失败根源与案例分析之盈利性

【烂尾专题】广义PPP项目失败根源与案例分析之合规性

【烂尾专题】广义PPP项目失败原因与案例分析之交易结构

少数咨询机构和PPP项目参与者所谓的“换届风险”,是其违规行为和相应合同条款不再受到保护的风险。
融资千万条,合规第一条,模式不合规,投资变成灰。
三、如何确保“新官理旧账”?

(一) 做好项目的合规性审核

一名地方主官在某地任职一般是不超过十年的,在项目周期的十几年内,不换届几乎是不可能发生的事情,——不符合任用和管理干部的组织原则。必然会发生的事情,那不叫“风险”,拜托有点儿专业精神好么。

基建融资项目中的咨询机构和投资建设单位不能把项目违规风险不暴露的宝,押在后任领导遵循前任领导违规承诺的可能性大小上,或者说,押在不换届上。

做好合规性审核,才是所有基建融资项目的第一要务。

(二) 增加建设运营投融能力

作为PPP项目各方中兼具灵活可变特点和获取超额利润机会的唯一一方,凡是PPP项目应有的,而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不能够或不应当承担的其他职责,都只能,而且必须由社会资本方来承担:

首先,毫无疑义的,社会资本投资人应该必须具有PPP项目所须要的项目运营管理能力以及必要的建设、制造技术。同时,一家或多家社会资本投资人应具有承担PPP项目主要投资份额的资金实力,同样的,亦应具有融资能力。

或者,让金融机构尽早地参与到项目论证过程中来:买钻戒的时候,问问女朋友的意见,你也不征求女朋友意见,就花了好贵的钱,买了个鸡蛋那么大的钻戒,还嫌女朋友不喜欢,你当人家是卖猪肉的么?

(三) 必须具有总体协调能力

社会资本投资人应具有PPP项目所需的总体协调能力,包括分析解读国家政策、设计项目总体架构、协调项目审批程序、沟通项目公司的出资组建、股权安排、分工分配、退出机制等。
总体协调能力,是社会资本方应当具有的最重要能力,没有之一。项目技术和投融能力都可以采用外购或合作的方式来获取,但总体协调能力,不是在短期内通过任何手段可以完全弥补的。
举例来说,在地方政府不了解中央政策、缺少项目架构设计经验,审批遇到障碍需要调整项目结构,金融机构对项目风险存在顾虑,地方政府发生违约行为等诸多关键时刻,社会资本方能否轻而易举地解决问题?
多家社会资本投资人可以分工负责投资、融资、建造、管理、销售、协调、法务等多个职责。当然,这需要科学合理的分工配合机制、利润分配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包括金融机构在内的一部分咨询力量,能够起到PPP管理技术方面的顾问咨询作用。
缺少这些能力,PPP项目就不能运转下去;换言之,如果社会资本方不具备这些能力,就不要勉强参与PPP项目。
比如说,如前文所述的情况,如果社会资本不具备判断合规性的能力,或者,进一步的,在项目完全合规、绩效已然合格的前提下,仍然既不能够通过法律手段争取应有的项目收益,也不能够通过协调能力解决合作各方的意见分歧,那么,还是不要勉强参与PPP项目的好。
我们调研所见的项目运营和融资困难,究其根源,基本上是来自于这一方向。
(四) 摒弃破坏性的微利观念
PPP进入推广阶段以来,遭遇的最有害观点莫过于“PPP项目应保持微利”、“防暴利”。
项目收益本应该与风险成正比,预期项目风险大,就必须有足够大的预期收益来对应,否则项目就不可能健康地运行下去。社会资本主体是PPP项目中承担责任和风险最大的参与方,因此社会资本当然有理由争取获得高额甚至超额利润的可能性。随着简单类型PPP项目已逐步实施,未来PPP项目复杂程度和风险水平的逐渐增加,这种趋势将愈加明显;或者相反的说,不顾及项目风险状况而人为压低利润水平,则将会导致对于PPP发展的扼杀。
利润水平低下,也是造成社会资本抵御风险、获取融资、研发创新等多项能力难以有效提升的主要原因,是破坏PPP发展的主要外在因素。当前PPP领域,社会资本尚未走上领导地位的主要原因,亦在于此。
项目本身盈利性弱和财承压力,是PPP项目平均利润水平低下的客观原因。因此,努力发掘项目盈利性,才是广义PPP发展的根本所在。片区委托开发的蓬勃发展,也正是因为顺应了这一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势。

【后疫情时代新基建投融资创新课堂现场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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