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意见中的“过错参与度”...

实务中,法院常以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认定过错参与度作为医疗机最终承担责任的比例。但是,鉴定意见书中的“过错参与度或原因力”并不能等同于赔偿责任比例。过错参与度或原因力大小仅仅指法医学角度因果关系的大小,只能作为确定赔偿比例的参考,而绝非等同于赔偿比例。最终的侵权赔偿比较要结合过错、免责事由、医疗水平等综合考虑。
例如,鉴定为“同等因素”,亦有法院支持患方超过50%的赔偿主张。
(2018)鲁0102民初7008号民事判决书,在院方过错与患方损害后果之间为同等因果关系情况下,法院支持了患方主张的60%的赔偿比例。裁判理由:关于承担责任的比例,结合司法鉴定意见xx医院的过错与李xx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同等因果关系,以及李xx自身患有疾病,但因术前检查不完善、术中肺叶切除指征不充分等过错导致了手术范围扩大,给李xx造成了七级伤残的损害后果。综合考虑李xx的基础疾病、伤残情况、医疗风险、xx医院的医疗水平、过错行为等因素,本院酌定xx医院承担的侵权责任比例为60%。
(2014)邳民初字第4836号民事判决书,裁判理由:虽然经鉴定原因力为同等因素,但为增强被告医护人员的责任心及风险防范意识,规范其医疗行为,进一步提高其医疗水平,避免类似损害发生,并从有效保护患者的角度出发,法院酌情确定医疗机构对原告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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