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O,模式创新还是名词创新?
一、ABO的实质仍为融资平台模式
ABO是授权(Authorize)-建设(Build)-运营(Operate)的首字母缩写,源自北京市交通委将地铁的建设运营权授予北京京投公司实施,由其履行业主职能,北京交通委按照合同约定给予建设运营补贴。转换成通俗一点的话,由地方融资平台作为项目业主并由其负责运营,因项目公益性而承担的亏损由政府进行补贴以保证项目财务上的可行。咋一看,项目还是那些项目(即基础设施类项目),主体还是那些主体(即政府和融资平台),目的还是那些目的(即为了融资),这不还是融资平台模式吗?但两者还是有些许的区别,至少ABO应该是改良版的融资平台模式。
1、项目选择
只要是政府想做的项目都可以交给融资平台实施,这也是为什么政府领导对融资平台一直念念不忘的原因,而ABO的合作内容包括运营,意味只适用于具备运营属性且自身有一定收益的基础设施项目。
2、边界关系
以往政府习惯通过一纸会议纪要指定融资平台作为项目业主,因政府和企业的边界不清,融资平台只有干活的份,委屈只能往肚里咽。而ABO通过政府和融资平台签订协议方式约定双方之间责权利,双方有相对较为清晰的边界关系。
3、平台转型
政府让融资平台实施的项目时往往不顾项目的经济效益,只管压榨平台公司替政府项目融资,根本不考虑平台债务偿还问题,久而久之,地方国企都沦为政府融资的工具,项目做的好做的差一个样。而ABO通过事前约定政府补贴的方式和数额来保证项目经济上可行,具备偿债能力,平台公司因此才有主观能动性来控制投资节省成本,提升项目经济效益,实现平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虽然ABO相比之前融资平台模式具备很多可取之处,但实质仍然还是“公公合作”下的融资平台模式,只是可能因为之前融资平台模式带来过高的政府债务受到限制,现在只能以ABO名义另立门户。
二、ABO的引资仍然还是PPP
ABO项目引入社会资本的原因多为融资平台自身融资能力欠佳,需要引入外部资源实现项目融资,由融资平台和社会资本共同成立项目公司来负责项目的投融建运一体化,政府直接向项目公司进行补贴付费。熟悉PPP的人是否觉得这与PPP无异,本质上也确实无异。目前出现ABO引资模式,多是因为片区综合开发项目受财金10号文影响不能从基金预算中安排支出责任后无法按PPP模式实施,但两者在合作范围、交易结构和回报方式等核心内容上无异,ABO引资是没有冠以PPP之名而行PPP之实。
现在ABO引资自诩是“企企合作”,而PPP是“政企合作”,但ABO是建立在“公公合作”上的“企企合作”,实质仍为“政企合作”,ABO的付费补贴仍然来自于政府,说成“企企合作”恐怕只能自欺欺人罢人。弱弱问一句,除了扯不清的特许经营和PPP,在基础设施领域还存在着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其它模式吗?
三、ABO需解决的问题
1、合规问题
ABO模式最大问题在于没有完整的政策体系支撑其合规性,北京地铁采用ABO模式基于出台的《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工作的措施》中有明确鼓励的方向,而其它地方尚不具备这个政策基础。
2、隐债问题
ABO的补贴付费不会造成隐性债务恐怕谁都不敢保证,由于基金预算是政府专项债偿还的主要来源,财金10号文限制PPP从基金预算中安排支出责任以避免“一女两嫁”,那片区综合开发的ABO从基金预算中安排补贴付费同样也会面临这个问题,造成的财政债务风险不言而喻。
3、融资问题
除了合规性会影响融资问题外,付费补贴数额的不确性也会影响项目融资,稳定可测的现金流是金融机构提供融资的基础,片区综合开发的ABO往往以新增区域财政收入作为付费补贴来源,补贴时点和数额均不可测,无法进行项目融资。若要融资,也只能依赖于高资信的主体进行流动性融资,然后进行滚动展期。
4、付费保障问题
中发27号文明确严禁在没有预算及合法协议的情况下向企业拨付资金,ABO的付费补贴能否纳入预算,ABO协议是否合法有效都是各方参与主体要关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