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权利要及时 超出时效驳回诉求

法律规定,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并缴纳相应费用。本案中,由于企业改制、政府机构改革等诸多因素,原告李玲通过单位账户自行缴纳了部分养老保险金,但未及时要求返还。多年后再主张时,开封市鼓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申请已超仲裁时效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原告李玲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12月11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李玲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玲自1971年到开封一工厂工作,1994年4月调入开封一电器制造公司电瓶车厂,其档案也显示由电瓶车厂进行管理,1998年原告停止上班。1998年6月开封电瓶车厂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2008年5月该企业改制,该厂工作组对该厂所有职工进行了安置,原告李玲不在被安置职工人员名单中。后政府机构改革,由被告鼓楼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行使对区属企业的管理工作。原告李玲分别于2005年1月10日、2005年1月29日、2005年11月16日通过开封电瓶车厂的账户自行缴纳养老保险金。2005年11月,原告办理了退休手续,原告退休证显示其原工作单位为开封市电瓶车厂。后原、被告双方就垫付养老保险金及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原告向开封市鼓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开封市鼓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申请已超仲裁时效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原告李玲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社会养老统筹金13986.94元,并赔偿拖延办理退休手续造成的损失487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玲分别于2005年1月10日、2005年1月29日、2005年11月16日通过开封电瓶车厂的账户自行缴纳了养老保险费。2005年11月,原告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此时,原告就应当知道单位应及时归还其为单位垫交的养老保险费,而原告在2014年7月才以要求被告退还垫付的养老保险费、补办医疗保险手续、赔偿拖延办理退休造成的损失为由申请仲裁,已明显超过仲裁时效。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在法定仲裁时效内向其单位或单位主管部门主张其垫付的养老保险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的,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故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此案再次告诫人们,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当中,否则,超出时限权益无法得到保护时,后悔已晚!(本案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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