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股权流拍后大幅增值的,可以显失公平撤销股权抵债裁定!
作者乔谦律师 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小结】
一、司法解释设立了流拍后以物抵债的制度。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同意以该次拍卖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交其抵债;
二、首封法院经过评估拍卖程序,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抵债的,解除查封后,轮候查封法院可在合理期限内,依照申请,以最后一次拍卖保留价作为抵债价格,裁定以物抵债;
三、流拍后在拍卖物的价值发生较大变化时,再以最后一次拍卖保留价作为抵债价格裁定以物抵债的,可能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现象,尤其是以物抵债的裁定与最后一次拍卖流拍之日间隔时间较长的情形。此时,作为被执行人,可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撤销以物抵债的裁定,以最大程度发挥执行标的物的价值,维护自己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
山西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申诉案
【简要案情】
一、襄汾县法院在执行某借款纠纷案中,作为首封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持有的某公司股权并进行了评估,评估咨询报告日为2013年7月2日,两次拍卖均流拍,保留价1840万元;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接受抵债,法院裁定解除查封;
二、在先轮候查封法院临汾市中级法院经过征询本案申请执行人海姿公司同意以上述保留价接受抵债,于2015年9月6日裁定将上述股权交申请执行人抵债;
三、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称执行标的评估后,公司已取得采矿权,领取了采矿权证,在临汾中院裁定抵债时,该公司股权的价值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原评估报告不能作为执行依据。临汾中院裁定撤销上述抵债裁定;
四、申请执行人海姿公司不服,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山西高院驳回复议申请;
五、申请执行人海姿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争议焦点】
一、轮候查封法院能否以首封法院的评估拍卖流拍情况裁定以物抵债?
二、流拍日与抵债裁定之日间隔较长并且标的物价值发生变化的,流拍保留价能否作为抵债价格?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诉请求;
【裁判规则】
一、首封法院启动了评估拍卖程序,流拍后法院可交付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要求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和裁定抵债的法院是同一法院,轮候查封法院查封生效后,可裁定抵债;
二、流拍后,标的物市场价值变化较大的,由于未经竞价程序检验,且抵债裁定与流拍之日间隔期限较长,可能存在显失公平的现象。这就属于《拍卖变卖规定》中依法不能交付执行债权人抵债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