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执罪实务问答(节选)

前言

2015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由此确立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成为“最强执行措施”。但实务中,将拒执罪落到实处仍存在不少疑问和障碍。为解决实际操作问题,执力所的星链合作伙伴——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与执云联盟共同梳理了拒执罪相关的50 类实用问答,希望为拒执罪的落地办理提供一些可供借鉴的经验。因篇幅所限,执力所节选部分常见问题与读者分享:

1.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类型有哪些?

2007 年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下发通知,通知规定下列五种情形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2. 拒执罪的定罪条件有哪些?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拒执罪的定罪条件系需要被执行人具有如下情形:

(一)【隐匿、转移财产】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的拒执行为】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义务人的拒执行为】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利用公职权利妨碍执行的】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违反报告财产、限高等拒不执行行为】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六)【伪造、毁灭证据或影响证人作证的】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七)【拒不迁出】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八)【以虚假诉讼妨碍执行】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九)【暴力手段阻碍执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对执行人员采取暴力手段】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一)【就执行材料采取暴力授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二)【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3. “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有哪些?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4. 拒执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的认定需满足哪些条件?

拒执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的认定,需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行为人对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有能力执行;

第二,行为人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第三,行为人的拒不执行行为造成情节严重的后果。若被执行人的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不能达到情节严重,即: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严重情节,则被执行人不应被认定为构成拒执罪。

5. 拒执罪中'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形应如何认定?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额达到执行标的额的 10 %,但个人未达到 5 万元、单位未达到 25 万元的除外;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达到担保额的 10 %,但个人或单位未达到一定金额的除外(该一定金额可参考当地的工资水平,也可参考上文河北省 2 万的标准进行庭审抗辩,以下所讲“一定金额”均做此解释);

(二)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额不足执行标的额的 10 %,但个人或单位未达到一定金额以上,且该财产为被执行人仅有的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方式转移财产给他人的;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不足担保额的 10 %,但个人或单位未达到一定金额以上,或者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方式转移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给他人的;

(三)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故意毁损、隐藏、转移或转让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致使特定物交付不能且价值无法弥补,造成权利人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该其他严重后果,法院可酌情认定);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人故意毁损、隐藏、转移财产性权利凭证、财务账册或不履行法定工作职责、业务经营范围内的工作职责等,造成权利人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该其他严重后果,法院可酌情认定);

6.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等文书,申请人如何提起拒执罪自诉?

(一)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控告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后 60 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二)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线索后 60 甘内不予书面答复,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三)公安机关接受申请执行人的控告材料或者人民法院移送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经过 60 日之后又决定立案的,对于申请执行人的自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可以向自诉人释明让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终止审理。此后再出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情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重新提起自诉。

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提起拒不执行判决罪的刑事自诉予以立案受理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第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以进入执行程序为前提,自人民法院依据调解书发出执行裁定,并将执行通知书送达被执行人或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之日起开始计算。

拒执罪所涉当事人可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管辖法院系执行法院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7. 遇到的“老赖”符合拒执罪立案条件,如何控告?

(一)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执行法官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的刑事责任。

(二)执行法官不予移送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到执行法院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控告,要求刑事立案。您需要携带事先撰写的《刑事立案申请》或《控告材料》以及相关证据到派出所报案。要求公安机关为您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向您出具回执。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在立案的情况下,启动刑事公诉程序,您作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参与国家公诉,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

(三)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要求公安机关向您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向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

(四)向公安机关控告,如果公安机关不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受理后 60 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进行自诉立案。

(五)执行法官移送公安之后,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或者在接受案件后超过 60 日不予答复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8. 是否有从轻从宽处罚的情形?

一是予以从轻的期限为“一审宣判前”,即在一审宣判前,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履行执行义务的,均有机会在量刑上获得从宽处罚。

二是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均可以从宽处罚,至于从宽的幅度,由刑事法官根据其履行义务的份额、案件具体情节等综合考量,酌情予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9. “有能力执行”时间节点该如何认定?

认定“有能力执行”的时间从判决、裁定生效时起算,不限于执行期间或刑事案件审理期间,“有能力执行”的时间节点认定应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

(1)这符合立法本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对本罪中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加以明确,“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要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1号(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的裁判要旨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时间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自判决、裁定生效至被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立案审理期间,行为人在任何时间点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能力的,均可以认定“有能力执行”,而非限于执行期间或刑事案件审理期间。

10. 在实务中,“有能力执行”该如何判断?

“有能力执行”是客观事实,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要件,且不受执行情况的制约。

认定行为人“有能力执行”应当综合全部案情加以判断,要考虑行为人自身的收入、支出情况等。对给付的执行义务,则要考虑行为人实施给付行为的能力及现实的可能性。执行终结裁定书通常以被执行人名下无“显性”财产为根据的,如名下存款、不动产等,而刑事程序中行为人是否“有能力执行”不仅要考虑行为人“显性”财产,而且要考虑其“隐性”财产,需要依据综合情节认定行为人是否“有能力执行”。

比如,行为人名下无存款、无不动产或高额动产,但确实存在高消费、高支出的,仍可认定其“有能力执行”。

简言之,除了行为人及其庭生活必需外,如果行为人有非必要性支出的,即使名下无财产,仍可视情节认定其“有能力执行”。

11. 拒绝履行哪些生效文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有些人根据法条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片面的理解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以为只有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和裁定书才构成犯罪,对于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以及支付令、公证债权文书等不执行的,不构成犯罪。

这其实是一个误区,2002 年 8 月 29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对象作了扩大的立法解释: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12.  什么情况能被执行人拘留?

最简单的一条:对于被执行人多次传唤,仍拒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拘留。

(一)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

(二)被执行人未按照法院的要求报告财产情况或者虚假报告的;

(三)被执行人采取暴力等方式阻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及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打击报复的;

(五)隐藏、转移、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

(六)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等方式逃避履行义务的;

13. 发现被执行人有钱,但就是不履行,能否控告被执行人拒执罪?

对于被执行人只涉及金钱给付的(有些是履行一定行为的,比如搬出房屋等),他们只是隐藏,逃避判决履行义务的,不符成拒构罪的构成标准。

发现被执行人有钱的,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官,要求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划扣、冻结、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包括,房屋,车辆、股权分红、保险单现金价值、股票、基金等等。

14. 被执行人未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或隐瞒、虚报财产情况,违反限高令的,是否构成拒执罪?

生活当中,债权人也许不知道债务人的财产情况,但是知道了债务人在某个时点进行高消费了,那么该种亦属于拒执罪的适用情形之一,但请务必注意,前提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金额必须达到法定的量刑起点,比如在广东,个人须达到 2 万元以上,单位达到 20 万元以上;

2)经法院罚款或拘留,被执行人仍不改正的。

因此,遇到这种情况,应保存好证据,提请执行法院进行核实,并对被执行人进行罚款(虽然很难,执行法院不一定理睬,有时候找被执行人也是个问题,但不失为一个方法)。

15. 拒执罪情节严重标准的把握

要正确把握情节严重标准需考虑三点:

(1)行为人采取的手段。如果是通过公然对抗、暴力抗拒的方式扰乱执行活动,达到逃避执行的目的,所带来的危害显然要比一般的拒绝执行行为要大,造成的影响也更加恶劣。

(2)行为人对执行标的的履行程度。行为人未履行标的部分占全部执行标的的比例及抗拒执行的金额成为衡量情节是否严重的一个重要标准,部分省份已经出台相关规定。如,2004 年浙江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高级法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一般是指无法执行的标的额达 5 万元以上或者虽不到 5 万元但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3)行为后果的严重程度。行为人抗拒执行造成执行人员人身伤害、公私财产较大损失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此外,2015 年刑法修正案(九)规定,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关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法律同样未作相关规定,可以参照以上三点,根据程度的轻重予以区分。

16.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起算时间是从相关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还是从执行立案时起算?

生效法律文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并不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要件和前提,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应从相关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符合立法原意。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力不是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才产生的,而是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即产生。

第二,与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协调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明确将拒不执行行为限定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并未将拒不执行的主体仅限定为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的被执行人或者协助执行义务人等,更未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调整范围仅限于生效法律文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发生的行为。

第三,符合立法目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法目的在于解决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难”问题。将判决、裁定生效后立案执行前逃避履行义务的行为纳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调整范围,是法律设定该罪的应有之意。

将判决、裁定生效之日确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拒不执行行为的起算时间点,能有效地促使义务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即迫于刑罚的威慑力而主动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避免生效裁判沦为一纸空文,从而使社会公众真正尊重司法裁判,维护法律权威,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实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法目的。

17. 2015 年 7 月 22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否属于自诉罪?

从强化对失信行为的震慑作用出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单一的公诉改为公诉与自诉并行。

但依据该司法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只有一种情形可自诉,即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履行,且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且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才能提起刑事自诉。

18. 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后,被执行人又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并最终达成和解方案,申请执行人是否能够申请撤回自诉?

在当前被执行人抗拒、逃避执行现象多发,“执行难”问题突出的背景下,鼓励申请执行人积极收集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相关证据,符合自诉条件的,通过自诉程序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是符合立法初衷的,该做法将对被执行人产生一定的威慑,迫使被执行人主动协商案件执行的解决方案,在双方已经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取得自诉人谅解、自诉人要求撤诉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自诉人撤回自诉。

该做法对于依法实现判决、裁定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司法秩序、增强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

19. 在 2015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之前,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能否被归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虽然 2015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才将通过虚假仲裁等方式妨碍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行为规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情形之一,但该解释是对 2002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的进一步明确,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故在 2015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之前,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适用 2015 年司法解将其归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符合法律规定。

20. 既然 2015 年 7 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先直接向公安、检察机关控告。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的,申请执行人则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公安机关不予书面答复或者明确答复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如何处理?

对于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或者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在审查决定立案的期限上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

我们认为,在追究拒执犯罪中,公诉转自诉的程序衔接尚存难点。

经全国部分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 2018 ] 147 号)中明确,公安机关对于申请执行人控告的事实或者法院移送的拒执罪的线索,在接受材料后 60 日不答复的,可以由当事人提起刑事自诉。

21. 确无资产可供执行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设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本意就是维护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打击、制裁各种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其解决的是执行难问题。

所谓民事履行能力,亦称执行能力,是指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对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所具备的实际履行条件,对于客观上确无资产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我们称之为执行不能,该种情形不应落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需要注意的是,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生效裁决,且辩解其没有履行能力,法院经查发现行为人有固定经济收入,不申报财产也不履行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2. 申请执行人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时被执行人是否可以被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在判定被执行人是否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时,不应将是否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是否送达相关执行裁定作为硬性标准。

只要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发生,无论申请执行人是否已启动强制执行程序,都可以认定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3.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迁出房屋应如何处理?

(一)对于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二)执行法院未采取强制迁出房屋的执行行为,也就不存在对行为是否违法的判断问题,被执行人依据《民诉法》225 条提起执行异议的,法院不予受理。

(三)强制迁出房屋公告,作为公示应依法由院长签发,执行法院仅在公告底稿上经主管院长签发明显不妥,属于文书制作不规范,但不必然导致被执行人财产损害也不必然需国家赔偿。

(四)执行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时,若申请人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及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申请人继续执行拍卖该房屋的请求。

(五)对被执行人房产不得拍卖的条件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并非被执行人的唯一房产。且即便房产为被执行人唯一住房,但只要房产设置了抵押,人民法院即可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采取拍卖措施。

(六)对被执行人唯一住房,在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为被执行人及所抚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到八年租金后,可对该唯一住房强制执行。

24. 《拒执罪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一)项把“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作为追究拒执罪的前提条件,存在操作上的困难

最高院认为,该建议有一定的道理,反映了实践中在被执行人违反报告财产义务或限制消费义务的情况下,查找被执行人并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确实存在困难。

但《拒执罪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一)项如此规定,是基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执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即执行义务人违反财产报告义务或限制消费义务,只有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才认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成立犯罪。

如果取消该前提,则会导致一般违反财产报告义务、限制消费义务的行为和犯罪行为之间的界限模糊,违背立法精神。

至于建议人提出的实践操作上的困难问题,涉及对司法解释的理解。这里“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不宜理解为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已经实际执行完结,宜理解为法院决定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并依法将相关决定送达执行义务人的情形。

当然实践中执行义务人可能因下落不明,相关决定无法送达而并不知悉自己被罚款、拘留,此时执行义务人仍不履行义务,是否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需要斟酌。对此,应当在个案中具体判断加以解决。

来源 | 公众号“执行不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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