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选职工董事和监事
当前,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已成为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证明,由职工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和监事会,对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企业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但如何更进一步,更有效地发挥职工董事、监事的作用,还需要不断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难点问题。 现代企业民主管理内涵的延伸和需要 现代企业建立职工董事、监事制度,使职工能以主人的身份参与决策、管理和监督,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职工董事、监事是由职代会选举产生的,以职代会为依托,架起了与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之间的桥梁。职工代表进“两会”实质是民主管理进“两会”,是现代企业制度下职工民主管理的深入发展。进一步推动各级党政、工会组织及有关部门、企业领导认识上的不断提高和强化,形成推进董事、监事制度建立的良好社会氛围和条件,为各方面共同努力推动这项工作的落实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职工董事、监事在履行一般董事、监事职责的同时,强化职工利益代表者和维护者的意识,发挥了其职工代表的应有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是在董事会决定企业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等方面发挥了参与维护作用;在企业实施董事会决议方面发挥了桥梁纽带作用;在形成企业自我约束机制等方面发挥了监督协调作用。二是职工董事、监事监督企业贯彻落实《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各项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在监督集体合同的履约、协调劳动关系、调解劳动争议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发挥了监督协调作用。三是随着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的运行,董事会、监事会制度的优越性初步显现。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加强了基层企业民主管理工作,有利于企业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密切了干群关系,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了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当前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重视程度不够。一些企业主要负责人把这一制度视为“过场”或为应付检查而设立的“形式”,对建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缺乏正确的认识,不理解、不支持工会组织的意见,以没有法律依据或董事会、监事会无职工代表不存在违法问题等理由,不同意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由于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缺少相应的有效措施。一些企业缺少建立和推动这项制度深入开展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经费,推行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的工作基础不扎实,影响了此项制度的推行和开展。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运作不规范。一些企业存在着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人员交叉重合的问题,相当一部分公司制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一人兼。虽然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但缺少完善的工作制度,没有健全诸如身份界定、产生办法、工作职权、议事规则、工作程序以及管理等方面的相关制度,存在着责权不分、关系不顺的问题,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一定程度上被形式化,影响了职工董事、监事作用的发挥,致使工作无法深入开展,有的甚至是形同虚设。 工会主席(负责人)在“两会”的工作难度比较大。尽管部分公司制企业、改制企业的工会主席进入了董事会、监事会,但是工作上的难度比较大。工会主席进入“两会”在很大程度上靠党政的重视,靠上级工会协调,靠企业领导人的意识程度,靠企业工会与企业领导班子的人际关系等。这就导致工会主席参与决策、参与监督时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工作开展的力度不强。职工董事、监事制度能否有效发挥作用,依法规范实施至关重要,这取决于工会的组织管理水平和协调日常事务的工作能力。一些工会主席(负责人)各方面素质不高,政策水平低,以法律规范、推动工作的意识不强,依法规范实施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的能力比较欠缺,工作难以开展。 职工董事、监事履行职权不能到位。一是部分职工董事、监事,尤其是职工董事,因其是“职工”身份而在责权利方面与其他董事有所不同。职工董事、监事往往由于“职工”身份,不是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占公司的股份额度比较少,在地位、权利、待遇方面与其他董事、监事有一定的区别,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后不能同其他成员一样行使应有的权利,责权利不统一。二是由于职工董事、监事自身各方面的权益依赖于企业,其行使职权时独立性、自主性不强,受到企业的支配和限制,主动权在企业一方,导致一些公司制企业中虽然设立了职工董事和监事,但难以做到全心全力为职工办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在实际工作中不能充分发挥其代表、参与、监督、维护的作用。三是一些职工董事、监事没有经过相关的培训或者缺乏有关知识,受自身素质限制,参与能力不强,参与的质量不高。 “新三会”与“老三会”之间关系的协调存在问题。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一个比较棘手的难题就是协调“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关系。在实践工作中新、老三会之间的矛盾主要集中在职代会、工会与新三会及其经营者方面。职代会是依据法律法规设立的实行职工民主管理的组织和权力机构,但职代会的职权与其所能够承担的责任之间始终处于“不对称”的状态,从而使职工董事、监事参与公司的管理失去了“支撑点”,组织制度的保证力度不强。 充分发挥职工董事、监事制度作用的若干思考 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核心作用。要不断加强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通过学习培训、宣传教育等方式,深化党政领导、工会干部和企业经营者的思想认识,明确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依靠方针的要求,是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实现职工源头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体制保证,是实现企业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需要,是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内涵的进一步延伸,使参与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工作的各方形成共识并转化成为党政和法律制度的行为,确保各方面共同努力推进这项工作的不断落实。 切实推动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一是要加大贯彻《公司法》的力度。依据法律、政策的规定与要求,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推动企业依法建立职工董事监事制度。依照民主程序通过职代会选举职工代表、工会主席(干部)进入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二是要规范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建设。明确规定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产生的条件、程序、比例以及享有《公司法》规定的与其他董事、监事同样的权利、义务、保障机制;明确规定职工董事、监事参与、监督的内容、形式、程序;制定职工董事、监事向职代会报告、述职、接受评议等方面的工作制度。三是加强对职工董事、监事的管理。通过各类学习培训提高职工董事、监事的综合素质,不断增强他们的参与决策、管理和监督的工作能力,同时,为他们在权益、待遇等方面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确保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肩负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委托,代表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四是重视职工董事、监事非“职工”化的现象。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职工代表特别是工会负责人进入董事会、监事会,防止职工董事、监事向“职工化”转变。 处理好“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关系。“新三会”和“老三会”不存在谁代替谁的问题。在公司制企业中的“新三会”与“老三会”,由于各自代表不同的利益群体,在企业的发展中,起着共商共决的作用,需要共同存在。在实践操作中,“新老”两会的矛盾点集中在职代会与董事会、股东(代表)大会之间。职代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组织机构,代表和反映广大职工的意愿,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职代会的有关决议必然会与董事会、股东(代表)大会的决策产生“冲突”,但只要以创新的思路,以和谐“共赢”的理去解决存在的问题,健全运行机制,各自摆准位置,逐步理顺关系,规范有序操作,。 加强立法,配套完善。目前《公司法》总体上的规定还是比较明确的,但涉及到一些具体操作层面上的还存在一定问题,如职工董事监事身份的界定、在“两会”中的比例、职工董事监事的责任、权利范围、产生的原则、办法、程序以及职工董事监事工作制度的原则界定等诸多问题,在《公司法》中没有得到明确规定。这就需要从立法角度,出台相关的、配套的、细化的法规或条例,进一步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工会组织要联合有关部门出台相关文件制定一些政策性的规定,以确保此项工作的开展有明确的法律支撑和政策支持。具体的说需要明确五个方面:一是明确规定职工代表在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中要有一定的比例。二是明确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分别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首要候选人。三是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约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四是明确职工董事、监事产生的原则、办法、程序。五是明确公司制企业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六是明确职工监事的权利,明确对企业重大决策和涉及职工重大利益的合法性、公正性、科学性的有效监督机制,确保职工的各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