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庆丰律师:责令限期改正行为属不属于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行为,我们看一下《行政处罚法》的第23条原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其实《行政处罚法》这个原意是行政处罚之前要做一个前置程序,责令限期改正,如果限期改正不改正的,怎么办?要下达行政处罚。
这个时候就理解为它不是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前的一个告知,提醒改正,不改的将要下行政处罚,所以我们按照这个思路来理解,如果限期责令改正的时候,告知没改怎么办?下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是什么?可能还是责令限期改正,如果不改正的,就不是下行政处罚,是强制执行,所以在这个范围里不能把责令限期拆除行为,认定为行政处罚或者不认定为行政处罚,是看这个责令限期拆除是在处罚前的一个告知的责令限期拆除,还是在处罚决定里的责令限期拆除。这个答复不是从程序上去界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是不是行政处罚,它是在实质内容里只要是责令限期改正,它就不是行政处罚。
如果责任限期拆除不是行政处罚,它是什么?在现实的案件里,法院判决它不是行政处罚,它是什么?这是一个问题,它完全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定义是一个违法行为,对这个违法行为进行的一种惩戒,限期拆除就是惩戒,就已经减损个人的权益,所以它是完全符合行政处罚法的定义的。
如果认为它不是行政处罚,当然我们的《土地管理法》明确了限期拆除它就是行政处罚,它可以是,我们在现实过程中各个法院回答它属于行政处理,它属于行政决定等等,但是不管什么它和行政处罚不是一个逻辑概念。
比如说,认为它是行政处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等,它都是行政处理,是行政机关对一个事件的处理过程,叫行政处理、行政决定也是做一个决定,处罚决定也是决定,所以现实里我们法院虽然把它叫行政处理、行政决定等等,但是没有回答它不是行政处罚。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