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人一定要跟业主解释清楚的十个问题!
在物业管理愈加规范的今天,仍然存在着业主对物业管理的定位和意识不和谐的声音,小编把在物业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归纳和整理,希望大家看到后能够对物业管理有更清楚的认识。
业主与物业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
在民法中,他们是经济民事关系;
在合同法中,他们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
在劳动法中,他们是等价交换关系,是平等的,没有主次之分。
业主不是花钱买“冤家”、买“对头”,如果业主与物业之间没有一种平和的心态,没有一种合作过“日子”的心理,结果只能是此也难娶,彼也难嫁。
因此,双方既以合同为依据,就应以诚相待,以信相诺,以友相伴,以心相处,以和为贵,共同管好居住区。
根据目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物业企业的职责只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对居住区域内的共有财产进行保养、维修和公共秩序的维护、交通车辆的停放管理等。
因为物业公司是企业,不具有任何执法职能,所以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排除物管对业主的人身和私有财产保镖、保管和保险的职责,当然另有特殊约定除外。
物业公司是企业,不是职能部门,更不是政府。
企业的任务一是生产产品,二是服务客户,三是创造效益。
就物业企业而言,它的产品就是劳务,它的客户就是业主,它的服务项目、范围、标准等都由对双方同样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来明确。
在实施合同中,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必须按照“受委托、按合同、有偿服务”的原则去履行合同。
尽管物业管理已经发展成为普遍的消费现象,但是很多人仍然习惯于已成为历史的房屋管理福利政策,对物业管理中“谁受益,谁付款”的原则不予接受,甚至抵触,拒交管理服务费,这是错误的,违法的。
业主在享受物业管理提供的服务权利的同时,必须行使支付服务费的义务。
“好货不便宜”应用到物业管理上可以说“收费低管不好,收费高受不了,不低不高为正好。
”物管公司是企业,为业主提供服务,需要投入成本,而且是“量入为出”。
很多收费低廉的小区,业主与物管公司发生的矛盾,大多因为费用入不敷出,导致服务质量下降,业主不满,物业公司难做。相反,优价优质服务的区域,矛盾一般也很少。
是消费,更是投资。
实施物业管理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业主提供优美、舒适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二是可使业主的物业得到保值增值。
从经济学分析,前者属消费行为,后者属投资行为。
这两种行为就物业公司为业主服务而言都存在;而对业主来说,消费的同时也在投资,并且最终转化为一种投资行为。此种观念的转变,将直接影响业主对物管的接受程度和具体行为。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住宅小区是各相关部门综合服务的对象,而各部门都应当按有关政策规定各负其责,各尽其职,相互配合,共同为业主、为社区提供服务。
伤感情话是由水电气暖的供应商提供,按规定供应商应该入户抄表,计量收费,并且承担跑、冒、滴、漏等自然损耗。而物管公司无需也无权为水电气暖部门收费,除非受水电气暖部门的正式委托。同样也不需为水电气暖的自然损耗承担责任。
尽管政策连篇、口号震天:减轻企业负担。但是落实却很难!
物业管理是微利行业,能承担的压力有限,但是由于本身服务内容的综合性,难免有各种部门借政府之名要办公房、要交通工具、要通讯工具、摊派人员。
物管企业不是“唐僧”肉,需要社会各界给予足够的支持和帮助,而不是将其扼杀在摇篮之中。
近几年从公开的各种统计数字来看,物业管理的投诉率在飞速增长,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了很大的舆论压力。
根据物管协会的统计,可以称得上是投诉的约有25%,其中23%都是投诉开发商,投诉物业管理的只有2%,而其余的75%都是咨询政策法规和收费标准等事项的。
因此,不要草木皆兵,把咨询也当成投诉,为物业管理企业徒增烦恼。